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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者述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1年4月7日 周相卿 点击次数:6170

[摘 要]:
册亨县是贵州全省最集中的布依族聚居县,也是最偏远的县份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一些布依族村寨较好地保留了原始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最典型习惯法制度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形式婚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形式婚

    1980年代,由著名的法理学家郭宇昭教授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的渊源”词条中,针对民族习惯法问题写到:“在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习惯在个别情况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作为法的渊源而起作用。”{1}(P87)笔者近9年来对贵州苗族、布依族和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进行习惯法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完全能够印证郭宇昭教授当时的这一假设。本文中的习惯法是指:“存在于少数民族社会中,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些社会规范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传统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少数民族习惯法流传与演变的结果。”{2} (P13-19)无论是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当代主流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因为从当代主流法理学的角度看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属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范畴。

    贵州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保留最完好的当属婚姻习惯法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历代的统治者虽然认为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和国家法的内容不一致,但婚姻问题是家庭内部的事,少数民族与汉族婚姻制度的异同对统治者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太大的影响。虽然也有人提出“正婚姻以端风化”,(《平黔纪略》卷一九)但基本上没有采用强力进行干涉。同时,婚姻制度与每个人都有关,要采用强力改变这些习俗,历代统治者也是无力做到的。笔者在2007年和2008年两次到贵州省册亨县的者述村进行布依族习惯法文化田野调查,文中使用的资料都是作者亲自调查的第一手材料,研究方法主要是采用文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和民族志写作方法,也可以说是法律人类学的方法。

    一、者述村一般自然情况贵州省是国内布依族居住最为集中的地方,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的南北盘江流域是贵州省内布依族居住最为集中的地方,被认为是布依族的发祥之地。{3}(P2)册亨县位于南北盘江流域下游的南北盘江之间,隶属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南隔南盘江与广西相邻。境内布依族的比例在74%以上,是贵州省县级区域内布依族人口比例最多的地方。册享县的地势是北高南低。人们习惯上以中部的者楼河为界,称册享县地势相对高的北半部为上半县,地势相对低的南半部为下半县。布依族主要居住在下半县。者述村是册亨县南部秧坝镇的一个行政村,在1966年以前居住的都是布依族,汉族是政府在1966年强制从该县北部迁移过来的。

    者述村由10个自然寨组成,分为11个村民小组,5个组基本上是汉族,6个组是布依族,总人口1428人,其中布依族占全村总人口的76. 26%。从汉族和布依族在者述村居住的位置来看,1966年搬下来的汉族都被安置在比较偏远但有田土的地方,汉族居住的几个自然寨分散在相对集中的布依族村寨周围。布依族和汉族分开居住,都保留着自己的文化传统。这个行政村中除了汉族和布依族文化外,者述寨也就是有366人的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布依族群众还全部信仰天主教。在保留有布依族文化传统的同时,还有天主教文化。现在行政村内部的布依族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布依族语言。

    者述村的五个布依族居住的自然寨是板王寨、平定寨、违逢寨、者述寨和哄度寨。这五个自然寨都是依山傍水而且水田比较集中的地方,成半圆的扇型分布在一座山峰的周围。

    二、婚姻对象选择的两种形式及其冲突

    (一)赶表

    布依族地区的赶表是布依族青年男女结识恋爱对象的方式,同时也有娱乐的功能。者述村及其附近布依族地方的“赶表”传统一直保留到现在,即使在文革期间,也没有中断过。在春节等重要的节庆日、婚嫁和立新房等红白喜事“办酒”时、赶场天和群体祭神结束以后等场合,青年男子可以几个人或者一个人约几个或一个女孩对歌、交谈,可以集体玩,也可以单独谈情说爱。在1970年代以前,玩表时,女的如果对男方有继续谈下去的心意就送给男方鞋、布和背袋等,男的也要回赠女方礼物。但行为是不能超越界限的,谈的过程中,连手都不能摸。一个人一生中谈几十个的都有。赶表的方式可以是交谈,也可以是对歌。通常都是男青年先找话说笑,吸引姑娘们的注意力。由于有这种文化传统,双方有意就到合适的地方进行“赶表”活动。传统上,这种赶表是以对歌开始。

    布依族地区的“赶表”制度,由于地区不同,各地的称呼也不同。当代文献资料中用汉字写出来的就有“赶表”、“浪哨”、“打老表”、“玩表”、“坐表”和“闹门墙”等。2007年在惠水县甲戎乡青河村冗鱼寨调查时,当地布依语称为“闹梭锐”。“闹”是玩的意思,“梭锐”是姑娘的意思。在文献资料中也有借用说明其他少数民族此种文化现象用语的情况,如使用苗族的“摇马朗”等。在贵州境内的苗族和侗族等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都保留有类似于布依族地区的“赶表”制度。例如,黔东南雷公山地区南部长裙苗族聚居地方的苗语音译一般称为“游方”,雷公山地区东部的中裙苗族聚居地方苗语音译一般称为“拉大改”,汉语一般称为“摇马郎”;侗族地区一般汉译为“行歌坐月”。云南、广西和海南等省区的部分民族地区也保留有这种传统。虽然称呼不同,但活动的形式和活动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从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青少年男女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的制度,同时这种制度也具有娱乐的性质。

    由于布依族自己没有文字,汉文字资料中反映历史上布依族婚姻自由的记载内容也很少。成书于康熙二十九年的《黔书》在描述当时贵阳、都匀、镇宁、普安等地布依族的习俗时这样写到:“亦于孟春跳月。用彩巾编为小圆球,如瓜,谓之花球,视欢者掷之,在室奔而不禁,嫁乃绝之。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4}(P24)这时的册亨地方还不属于贵州,而是隶属于广西,处于土司统治之下,任贵州巡抚的作者没有说明这一地域。镇宁、普安属于盘江流域的上游地区,与册亨地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布依族文化区。问世于清朝乾隆二十八年的《滇黔志略》一书中对贵州的布依族有过这样的记述:“婚姻,皆以苟合始。每岁孟春跳月。用彩布编为小球,谓之花球,视所欢者掷之,奔而不禁。聘用牛只,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滇黔志略》卷二十九《贵州·苗蛮》)这时的册亨地区已经划归贵州管辖。书中记述的范围也包括这一地区。在家时赶表“奔而不禁”,是恋爱自由。但是“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说明结婚就不自由了,没有财产就不可能娶到姿色好的了。根据嘉庆十八年收集资料写成的《黔记》中记载,当时贵阳、安顺、兴义、平越、都匀等地的布依族中的卡尤仲家“每岁孟春聚会,未婚易女于野外跳月歌舞,彩带结球抛而接之,谓之‘花球’,意既洽,彼此互掷,遂私焉。”{5} (P291)民国《册亨县乡土志略·风俗》记载:清朝时册亨县境内男女“互通情愫,自相择配后,始通媒妁”。“通媒妁”就是要靠父母决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布依族地区的赶表制度,与现行婚姻法的原则有相一致的地方,但是赶表制度是长期与我国封建时期国家婚姻法冲突的布依族习惯法制度的历史遗留,与现行的我国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并不是源自于相同的文化传统,我国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源自于近代的西方法文化,布依族地区的赶表制度源自于没有被儒家文化完全同化而传承下来的远古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制度。在现代社会,赶表制度体现了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赶表与汉族地区的谈恋爱是有区别的,汉族地区的谈恋爱,男女双方需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大街上,是不能随便乱找姑娘交谈的,否则会被认为男的有问题。这种赶表制度允许在一些公开的社交场合,男的可以自由找女的唱歌、交谈,女的愿意就可以谈。

    (二)父母包办婚姻

    者述村的布依族在1960年代前,订婚普遍很早,有的2、 3岁就订婚。板王寨有一对同一天出生的男女,双方父母订了娃娃亲,长大后女方曾经想退婚,但是没有退成,女的很聪明,但男的智力不好,讲话不是很清楚,耳朵也不好,并且没有生育能力,小孩是领养的,结婚之前女的没有退成的原因是女的父母不同意退婚。虽然当地布依族的订婚年龄普遍很早,但这种娃娃亲在者述村的几个布依族自然寨中也很少。在1970年代以前,男女双方通过赶表相识自主选择对象结婚的非常少,基本上都是父母包办,有的人通过赶表找过几十个姑娘谈情说爱,但是家里太穷,始终无法结婚。

    在者述村调查时发现年龄特别小的娃娃亲并不是很普遍。2007年在北盘江上游流域的晴隆县东部的捧碧村调查时,发现这个村寨的订婚年龄比较早,只要是布依族的大人之间相互喜欢,又不是一个祖先的后代,在孩子几个月大或者一到两岁的时候就开始定亲了。村里的小孩基本上都是定过娃娃亲的,极少数没有定。定过娃娃亲的孩子,其他人家是不可以再来定娃娃亲的。已定娃娃亲的一方如果想悔亲,则说一些客观的情况,比如自己有困难的时候,对方没有帮忙之类的话,那么娃娃亲就自然废除了。在这种娃娃亲制度下,侄女赶姑妈的情况比较多,也就是舅舅的女儿优先嫁给姑妈的儿子。最近两年,订这种娃娃亲的越来越少。者述村的娃娃亲现象虽然没有严重到这种程度,但是由于按照布依族的婚姻习惯法传统,家庭条件比较好的人家的男孩子,订婚的时间都是比较早,男女双方由于判断能力有限,主要是受双方父母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从法的角度看娃娃亲现象,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和1950年代初期,布依族地区的娃娃亲在习惯法上是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包办婚姻由于与国家婚姻法冲突,在1970年代以前还存在一定的约束力。在1980年代以后不断地发生变迁,其约束力逐渐退化。现在由于青年人都在外面打工,小时候父母包办的婚姻基本上没有约束力了。者述村在1980年代以后,大约有50%的婚姻是小时候父母做主决定,女的长大以后赶表找新人从而退婚的。

    布依族地区的父母包办婚姻现象是受中国封建婚姻法影响的结果。在清代,青年确定与谁结婚的合法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自由恋爱私定终身被社会上视为伤风败俗之事,依照法律还要被强制离异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清代,婚姻非常注重其形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微、请期、亲迎一直是传统的婚姻程序,虽然贫寒百姓未能有如此之繁文褥节,但定婚、结婚是任何人都不能缺少的。”{6}(P372)在当时,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定了婚就不能随意翻悔,更不允许定婚后再与别人立婚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答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当然,法律也规定有毁约的条件,如一方犯罪另一方可以悔婚。

    布依族文化研究者的一致观点是认为通过赶表自由恋爱结婚是布依族最远古的传统。例如韦启光认为“在受儒家文化冲击之前,贵州少数民族普遍实行自主婚,这是由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建立感情后双方自愿结合的婚姻形式。布依族因其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早,所以在明代中期以后就逐步实行包办婚。清代,包办婚已相当普遍。解放前几乎完全实行包办婚。解放初期也仍然如此。”{7}陈玉平认为:“无从考察布依族包办婚姻具体始于何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最先是受汉民族封建婚姻礼制的影响而产生的。”{8} (P312 -323)布依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自己的文字,只能用汉族的相关文献进行证明,但是明朝永乐四年以前无论是当时的国家势力还是有高度自主权力的得到国家承认的地方势力,都没有实际控制册亨地方,这之前不可能有相关的汉族文献资料说明这一问题,关于描述其他布依族地区的汉文文献资料对这一问题往往讲得也比较笼统。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布依族是最早居住在贵州的少数民族之一,居住的自然条件都比较好。在贵州境内,相对于苗族居住地区等少数民族地方而言,布依族聚居地方是统治者要重点控制的地方。例如在明朝初期朱元璋就要求“当谕诸酋长,凡有子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群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明实录·太祖实录》)在贵州建行省之后,儒学在贵州境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儒家文化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父母包办婚姻方式必然会影响布依族地区。第二,在贵州的一些受到儒家文化影响比较少的苗族地方,近代以来基本上没有存在过父母绝对包办的历史。第三,“赶表”制度本身就是婚姻自由的形式,如果都由父母包办,“赶表”制度就没有意义。第四,前面分析的娃娃亲现象是父母包办的极端形式,者述村的布依族受汉族文化影响的历史很短,1960年代以后,政府强制从这个县的北部搬迁一部分人到南部定居。这里订娃娃亲的非常少,当地人认为娃娃亲现象是汉族的文化。而有些居住地离汉族比较近的布依族地方,订娃娃亲的比较多。2007年和2008年调查的北盘江上游流域的晴隆县境内的两个布依族村寨中,订娃娃亲的都占到50%以上,其中一个村寨订娃娃亲的占到90%以上。第五,在当代,有的典型汉族地区也存在娃娃亲现象,赵旭东对华北农村一个行政村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子女的婚姻一般都是由父母提前给定下的。在孩子两三岁的时候,孩子的母亲在与人聊天的时候,知道了谁家的孩子不错,就会找个媒人帮着说合。如果对方同意,就选个吉日相互换帖。”{9}(P84)

    可以提出这样的假设,以赶表方式自由选择结婚对象是布依族的远古传统,后来受汉族影响发展为男女采用赶表形式相识后确定婚约,“然后用媒妁,论姿色定牛多寡。”{10}(P151)当事人通过赶表自己选择后由媒人说亲。再后来发展为父母包办婚姻,娃娃亲是父母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现在布依族地区没有订过娃娃亲的,也主要是通过赶表形式确定婚姻,不过聘礼不再用牛。虽然在汉族地区由于实施新中国婚姻法,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时期内就很少存在,在一些布依族地区,儒教伦理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下来。

    在儒家思想形成之前的文字记载中,《周礼》就有“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周礼·地官·媒氏》)的记载。上面提到的清人在文献中描述当时布依族的婚姻制度时用“奔而不禁”,与《周礼》中的“奔者不禁”是同义。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儒家伦理观的体现,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后,又成为封建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三)赶表与父母包办婚姻的冲突

    赶表是自由恋爱的一种方式,与父母包办是矛盾的。由于布依族地区普遍存在的这种“谈恋爱自由,而结婚不自由”的矛盾现象,有很多年青人在赶表的过程中找到了自己心爱的人,可是父母定下的婚事无法退掉,很多的青年人在心里怨恨父母的做法,但又没有办法,心中的痛苦与无奈可想而知。这种心理在一些布依族“赶表”时唱的歌词中表现了出来,有这样一首歌词:
    狠心的爹妈,原来他打酒把你待。
    你怎忍心把我嫁给他!原来他杀鸡请你到他家。
    你看他家金银装满柜,任凭金子铺成路。
    你爱他家绫罗挂满家,我也不会活着进他家。{11}

    青年男女把怨恨归之于父母,对其父母而言也不是非常公平的,这实质上是社会文化的产物。这种婚姻习惯法是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一方悔婚,另一方的家族成员有维护婚姻的义务。所以即使是子女悔婚,表面上,其父母也只能站在另一方的立场上,否则就会遇到大麻烦。摆脱这种婚姻的方法就是逃婚。新中国成立以前,虽然逃婚的很少,但还是有的。在者述村,新中国成立以前,如果一个按照婚姻习惯法确定了婚姻关系的女的通过赶表跟着其他的男子走,女的丈夫的家族的成员就会集体出动进行追杀。有情的男女双方必须跑到很远的地方躲藏起来生活。离开自己家族并且没有财产到他乡生活,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1980年代以前,由于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没有地方可以去,想逃婚也无法做到。近些年来,青年们都外出打工,父母已经无法包办子女的婚姻。现在如果出现喝了结婚酒以后跟其他男人走了的情况,也会引起纠纷,一般是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赔偿。

    三、结婚形式

    在贵州的很多少数民族地区,青年男女结婚并不是依照国家法确定的程序进行,而是依照当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确认的程序进行。根据国家法,是否结婚的标志是是否到法定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布依族习惯法中,结婚有多个程序,我们无法具体确定哪一个具体程序标志着结婚。几个程序延伸的时间也相当长,与封建时期汉族地区的婚姻制度也有重大的区别。时至今日,者述村没有在外面打工的布依族青年男女结婚,仍然是按照传统程序进行。在外面打工的如果都是当地的布依族人,也要回家走完结婚的一些程序。

    (一)订婚

    订婚之前是男方家请两个女的媒人,先到女方家,问是否同意,去时带糖作为礼物。如果女方同意,订婚的方式是男方家找两个男的媒人、男的与男的陪郎一起去女方家。男方家根据女方的家族情况带鸡、肉、酒、粽粑和糖作为礼物。家族大的带得多,家族小的带得少。一般情况下是1只鸡、10来斤肉、20斤左右的酒和根据家族的户数确定的一定数量的粽粑和糖。订婚时男的给女的100元钱左右,女的给男的1双鞋,是亲手给,交换的意思是男女双方同意。

    订婚以后,在过节时,男方家要到女方家去拜年,女方家有几个近亲就要带几份礼品。阴历七月半时带的礼品是1只鸭和若干个礼品包,每个礼品包包括糯米饭、两把面条、四四方方的红糖1块和2包烟。姑、伯、叔、姨家每家1份。过春节时去女方家拜年带的东西与七月半时不一样。去时带2到3斤左右的腊肉1块,若干个礼品包,每个包内有8个粽粑、1块黄糖、2包烟和糖果等。以后只给女方父母拜年即可。

    (二)烧香

    订婚以后是烧香。在订婚1年到2年后,男方家带礼品去女方家举行烧香仪式。带的礼品包括80斤肉、100斤酒和1只鸡。同时女方有多少近亲就要带多少份粽粑,1份8个。烧香仪式是要八字。当时女方家把八字写在红纸上,放在簸箕里面(用竹子编的圆型、直径60厘米左右、边高6厘米左右的装东西的器物)。簸箕里面放有米,米上放12个装有米酒的小碗,八字放在其中一个碗的底下。2个男的媒人端碗找八字,端起的碗里面的酒必须喝掉。如果端起的第一只碗底下就有八字,那么喝1碗就可以了,否则要一直喝下去,直到找到八字为止。找到八字后,男方家的人将2个四方灯(里面是煤油灯,外面的罩是四方的木框,有玻璃镶在里面)放在女方家神位上,女方家一个长辈的男性老人把灯点起,媒人将八字和点燃的灯一起带回男方家。现在还有要八字的程序,目的是用来算结婚的时间。现在不管八字是合还是不合都不退婚,如果在请老魔先生看时认为男女的八字相克,就请老魔先生禳解。信仰天主教的不管八字是否相克的问题,但还是要八字,目的是通过这一程序确定结婚的日期。根据八字确定结婚时间以后,男方的2个男的媒人带1只鸡、1块5斤左右的肉和10斤左右的酒,2包糍粑到女方家。去的目的是问结婚时应该带多少酒、多少肉、多少钱和多少猪鸭,同时告诉女方结婚的时间。

    (三)结婚酒

    男方在结婚时到女方家要带礼品,以前分别是240到360元钱,200斤猪肉、240斤酒,同时还要带小猪和鸭子。小猪和鸭子送给女方的亲戚,近亲的给小猪仔,一般的亲戚给鸭子。女的随同男方家的人到男方家住3天,这期间有一个女方家的陪娘一直陪着新娘,目的是使新郎无法接近新娘。这期间男方家也有一个年轻的女孩和一个老年的妇女陪伴新娘,这样新郎根本没有与新娘接触的机会。3天后,新娘回婆家,第7天新娘又回男方家,吃一顿早饭就走,还是带陪娘来。以后每月女的带着陪娘到男方家干活一次或两次,在没有经过特定的程序以前,新郎和新娘并不同居。

    (四)夫妇同居

    举行完结婚仪式1、 2年或3、 5年以后,在征得女方家的同意以后,男方家杀1头猪,将猪肉和1只鸡带到女方家,把以前没有给的礼品和财礼钱一次性给清,在女方家吃1顿饭。女方的父母事前买1个织布机,男方家用3或5斤酒祭祀女方家准备的织布机后,把织布机带回男方家。这种织布机是用木头做成的织布依族土布的机器,同时还有一个附带品纺花机,也就是纺线机。这一程序完成以后,女的再到男方家里去就不再带陪伴的女孩,女方到男方家就可以与男方同居。

    在北盘江支流打帮河上游流域的扁担山地区的坡孝村调查时发现,在1980年代以前的整个扁担山地区,夫妇同居要经过一个带假壳的程序。所谓假壳是用竹条和布做成的女士帽子。是妇女已婚的标志,带了假壳以后,夫妇才开始正式同居。女的带假壳以后,就不能赶表了,即使去,小伙子也不会再找其一起游玩。在父母包办婚姻的时代,除非是女方对男方特别满意或者女方已经怀孕,一般情况下,女方都不想带假壳,是由男方家的人强制带上。男方家的两个女的偷偷到女方家,趁女方不注意,强行抱住带上,揭开姑娘头型,做成媳妇头型。女方的父母有的知道,有的并不知道。带假壳的年龄一般是20岁以上。年轻的已婚妇女在1980年代以后平时就不带假壳了,坡孝村现在只有一、两老年的妇女还在带这种帽子。现在结婚的也不再提带假壳的事了。但是在结婚时送2套民族服装的同时,还要送2个假壳,不过是不带,放在柜子里而已。在红水河支流涟江上游流域的惠水县甲戎乡冗鱼布依寨调查时发现当地办结婚酒一般是在10月份,在春节期间,男方去接新娘到男方家吃过年饭,还是有一帮小姑娘陪着,春节过了以后男方家的妹妹或姐姐还到女方家去接新娘,以后新娘就不带伴娘了。在北盘江上游流域的晴隆县东部布依族聚居的捧碧村和规模村调查时,发现夫妇何时同居没有特别的仪式,但是一般都要双方的父母商量后决定。在黔东南雷公山地区的苗族聚居地方,男女何时同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一般是女方怀孕以后就长住婆家。

    (五)不坐家制度

    民国年间陈国钧通过调查对北盘江地区的布依族不坐家制度是这样描述的:“婚后的新妇,照例不与新郎同宿.他在第二天挑了一担水讲家后.就乘间逃回家去。感情好的.也不过在夫家住上三五天,并且在这期间,新郎不入新房。新娘回家后一年以至数年不等,待生育了子女才住夫家,这叫作‘不坐家’,当地就有一首流行的歌谣说明这种习俗的:‘婚嫁原来是仲家,也通媒妁也行茶,夜晚又向西邻卧,连续三年才坐家。’不过,在这‘不坐家’的期间,男家遇着芒种(即农忙之谓),或有丧事喜事等时,也就可以把她接回家来,可是住不上几天又转回去了。”{12}陈国钧描述的这种制度就是不坐家制度,1990年代以前这一制度普遍存在。者述村的布依族喝结婚酒后不坐家的,一般是15岁至18岁之间,女的生小孩的年龄一般是19岁以上。有些因女方父母做主,而女的不同意,7年到8年甚至10年左右不坐家。

    习惯法上的不坐家制度有其历史渊源。“仲家”是古代对布依族的称呼,在清代也是广义上的苗人,《百苗图》记载清代安顺、南笼(现在安顺、兴义地区)的尤卡仲家未婚男女采用跳月等形式相识后确定婚约的,“然后用媒妁,论姿色定牛多寡。须抱子方归夫家。”{10} (P151)请中间人商定用多少牛作聘礼,女方生子后才去男方家常住。不仅布依族有这种习俗,贵州的苗族、侗族在古代也都有这种习俗,等到有了小孩以后才长住夫家。古代《百苗图》记载现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县境内的西溪苗“未婚男子携笙,女子携磕,相聚戏学谑。所欢者约饮于旷野,歌舞苟合,随而奔之。生子后方过聘,聘礼以牛。”{10} (P88)男子带芦笙,女子带前往山上劳动时带饭的磕,通过歌舞交流的方式相识,男女有意者在一起吃女孩所带食品,愿意结婚的,女子到男方家,有了小孩以后,男方家用牛作为聘礼送往女方家。《百苗图》还记载清代广顺州(现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长顺县北部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东部)的克孟牯羊苗“男女吹笙而偶,生子免乳后,始归财礼。”{10} (P54)意为男女通过跳芦笙舞结识而自由结合,等女子生小孩断奶后,男方家送聘礼给女方家。在生子后其夫妻关系才被社会认可。在清代,现在的侗族也是广义的苗人,《百苗图》记载:六洞夷人“新郎每夜潜入女家,与妇同宿。生子方过聘,[始]归夫家”。{10} (P198)根据李汉林所注《百苗图校释》的解释,六洞夷人是指当时居住在现在的黎平、从江两县交界地带的侗族。这里的侗族与苗族、布依族的不落夫家制度又有所区别,不是把女子请到男家住,而是男子夜晚到女方家住,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生子后男方家才送聘礼,女子才到夫家去住。从《百苗图》记载的以上几种情况看,在没有生育以前是不算正式结婚的,生育是结婚的条件,也是一种婚姻最终成立的标志。《百苗图汇考》的作者也认为类似的这些现象是“一直要到怀孕生子,才能正式建立家庭。”{13}(P219)民国时期吴泽霖综合当时贵州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婚姻制度的研究成果后,认为在许多初民社会中,子嗣观念看得很重。男女可以公开地发生肉体关系,但非得生育子女后才正式结婚,盖女子未生育前无法保证其必能生育,故能生育者才有人与之结婚。多数苗夷族女子于结婚后常住娘家,一直要生育子女后才正式在男家居住。这种风俗或许根据于同一种的出发点。结婚仪式仅仅确定了女子的所有权,仅可说是半婚状态,到了生育以后才是永久的夫妇。{14}在贵州的苗族和布依族等少数民族的世界观中,认为人死了以后进入另一个世界。活在人世的子孙祭祀供奉祖先,其去世的祖先在另一个世界才能生活得好,没有后代的人自卑,也被别人看不起,结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生育子女,没有子女之前,被认为是没有完全结婚,有的地方形象地说是一只脚在门里,一只脚在门外。现在有的民族地区统计结婚数量的方法就是看是否生了小孩。

    者述村1990年代以后至今,有80%左右的结婚女子直接到男方家,不再保留不坐家制度。有20%左右还保留有不坐家制度,或者说这一制度的残余。现在的结婚彩礼更多,一般是6600元、8800元或者12000元。男方的礼金多,女方的陪嫁也就多。现在直接坐家的是结婚后3天回娘家,5天后回到丈夫家。

    以前姑娘结婚之后坐家之前都可以赶表,坐家之后就不能赶表了。民国时期吴定良在《贵州仲家赶表风俗与其流弊》一文中讲到:“不仅未婚男女,即已订婚或已嫁娶而未生子女者亦有资格举行;惟不能使其未婚夫、亲夫或夫之亲友看见耳”。{15}结婚酒之后女的没有坐家时,女的赶表被男的发现或者男的赶表被女的发现时要打架。在1980年代以前,由于这种传统的赶表制度而导致的吵架现象特别多。如果一个按传统喝了结婚酒的女的与其他的男人在一起赶表,其丈夫知道后,就会打架,有的拿刀、棍棒打,有的在路上看见就会打起来。

    (六)偷婚

    偷婚是男女通过赶表相识相爱,在男的征得家里同意后,女的偷偷跟男的跑到男方家结婚,女的父母也就没有办法了。

    者述村布依族男女采用偷婚方式结婚的,男方家在女子到家3天以后,找媒人到女方家报信,说你家的姑娘已经到我们家,不用到其它地方去找了。由于女的到男方家已经跟男方同居,很多程序就发生了变化。一般情况下,男方家为了与女方家处好关系,再加上过意不去,都是要将其他的程序走完,订婚、烧香、结婚酒的程序还是要举行的,但女的不用带陪娘了,不用取织布机的程序了。因为带陪娘是为了防止男女同居,要走织布机表示不坐家结束,男女可以同居。如果男方的家境太贫寒,有些程序就只能省去。

    在黔东南雷公山地区的苗族聚居地方,偷婚的形式结婚已经成为当地苗族青年结婚的主要形式,但是苗族的偷婚与布依族的偷婚在两个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一是在苗族地区,偷婚后女方的父母不同意的,往往引发反抢婚,也就是女方的父母组织人将姑娘抢回。在者述村调查时,发现只要女方与他人采用偷婚的仪式结婚,女方的父母不会去抢。这是因为布依族地区受到儒家文化影响多一些,对于生米做成熟饭的只能认可。二是在雷公山地区的苗族聚居地方,一些青年人采用偷婚的形式结婚,目的就是省去按当地习惯法结婚的很多程序,如果完全按一般的习惯法结婚程序进行,花费太大。按照偷婚形式结婚的,就不再补上一般的程序。

    四、离婚

    1980年代以前,由于是实行不坐家制度,发生很多按布依族的习惯法喝结婚酒以后,女的又通过赶表与其它的男人走的事。这种情况下,女的原结婚的男人要找其新找的男人退钱。新中国成立以前这种纠纷由寨老出面解决,新中国成立以后由村干部出面解决。如果女的父母愿意,也有其父母退一部分,女的新找的男人退一部分的。如果女的在未坐家以前跟新的男人走了,男方不知道其新认识的男人是谁,女方的父母就会遇麻烦。

    1990年以前的婚姻纠纷,往往引起冲突,很多情况下是双方一见面,就动手打起来,现在已经不打架了。在者述村没有发现相应的案例,下面我们分析一个1987年发生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境内的一个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1]岑祖亮、男、布依族,26岁,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罗甸县境罗悃区平亭乡绕里二组农民。
    被告人岑承准、男、布依族,37岁,文盲,岑祖亮之叔,贵州省罗甸县境罗悃区平亭乡绕里二组农民。
    被告人岑祖杰、男、布依族,20岁,文盲,岑祖亮之弟,贵州省罗甸县境罗悃区平亭乡绕里二组农民。
    被告人韦小常、男、布依族,31岁,文盲,岑祖亮之弟,贵州省望谟县境桑朗区桑朗乡纳龙二组农民。
    被害人黄x x、女、布依族,31岁,文盲,农民。
    被害人黄x x x,男,布依族,系黄由连之父,农民。

    被害人黄x x在9岁时由祖母包办与岑祖亮订婚,1982年结婚。婚后两人没有感情,黄长期居住在娘家,并流露出想离婚的想法。1987年1月28日(农历大年三十),岑之母去黄家接黄x x返岑家过年,得知黄外出未归。当晚8时许,岑祖亮便携带棕绳,与岑承准、岑祖杰等十余人闯入黄家,威逼黄x x之父黄x x x交出其女黄x x,并将黄x x之父黄x x x捆绑倒吊一个多小时,岑承准还叫黄跪下认错,令黄三天之内交出其女黄x x,黄被迫答应后,岑一伙人才离开黄家。

    次日,岑祖亮得知黄x x返家后,便于正月初二,身带尼龙绳与岑承准、岑祖杰、韦小常等二十余人,再次闯人黄家。黄x x之父黄x x x见事不妙,从后门逃出。岑祖亮抓住黄x x,反扭双手,岑祖杰、韦小常动手用绳子捆黄。在岑承准的指使下,四人一起动手将黄悬空吊挂在房梁上两个多小时。期间,岑祖亮用木棍和布鞋殴打黄的脸、嘴、臀、脚等处,并威逼黄承认与他人有关系,黄不承认。岑祖亮在殴打中逼问黄嫁到哪里去了,黄受刑不过,承认嫁到望谟县才被放下。……岑祖亮又逼问黄出嫁谁做的媒人,黄说没有此事,岑等四人又用尼龙绳捆黄的脚踝关节处,再次将黄吊起来达四个多小时,并将黄的上衣卷到颈部,使其上身裸露在外。岑祖亮对旁观群众的多次劝阻置之不理,仍持布鞋连续殴打黄的嘴、脸等,致黄昏迷不醒。直至傍晚七时半,一群众趁岑家人去吃饭之机,将黄救下,由黄家背黄x x步行三天到区医院救治。

    案发后,黄x x之父黄x x x到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岑祖亮等人的犯罪行为,罗甸县人民检察院逮捕了岑祖亮、岑承准,并提起公诉。依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对岑祖杰、韦小常免于起诉。罗甸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岑祖亮、岑承准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16} (P54)

    本案中,有岑家多人参与,按当地的布依族习惯法,宗族内一家有事,其他成员有帮助的义务。有些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有其存在的价值,即使是与国家法冲突,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引起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有些传统上家族势力维护婚姻习惯法制度的做法,包含有愚昧、野蛮、落后的成分,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一方控告或起诉往往就会引起国家权力的介入。

    现在按照仪式婚正式结婚以后而要离婚的,如果是女方的原因,结婚时给的钱要退还,礼品不退,女方的陪嫁不退。若男方提出离婚,如果没有坐家的结婚时的财产不退,坐家的特别是有了小孩的,女方还要平分财产,或者计算女的在男方家的时间,算打工,按天计算赔偿钱数,这种情况特别少,连1%都不到。如果女的在婆家坐家后出走,女方的父母就不会遇麻烦。而且女方家族的人还要一起到女方的婆家找麻烦,说其姑娘受到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双方同意离婚但因财产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经过这样的程序,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在贵州的很多少数民族地方,离婚一般是依照当地的习惯法程序解决。有的因为双方在外打工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在离婚时并不采用国家法的规定,还是按照习惯法的程序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再婚,按国家法的规定就构成了重婚罪。

    在典型的汉族聚居地方,村民委员会调解离婚是不可思议的事,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地方,却是很平常的事。在汉族地区村民委员会对相关离婚问题的调解,与民族地区有着性质上的不同。田涛在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下方村调查后针对离婚问题认为,这个村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只能对夫妻间的争吵做出一些劝解工作,或者介绍他们到乡政府去加以解决,但是不能判决离婚。如果是一般的“婚约”,虽然本来不存在夫妻生活之实,但是在当地农村,存在将男女双方收取订婚财礼以后,建立的这种恋爱关系,称为一种婚姻关系的习惯。村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证明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仍然具有可靠的权威性。{17} (P113)


【注释】[1]根据现在的法律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此案发生在1987年,还沿用原法律规定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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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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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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