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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


发布时间:2010年8月6日 易军 点击次数:4386

    在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而它们各自又呈现为价值论与方法论两种不同的形态。仅就法学而言,个人主义方法在私法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私法研究无可替代的方法,而整体主义方法在私法中只存在着非常有限的适用空间。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具体表现为私人主体、私人利益、私人自治、自己责任、权利本位、形式平等、交换正义、程序正义与主观价值论等范畴。虽然现在学界已自觉不自觉地在私法领域中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但由于整体主义的影响无处不在,提倡、张扬个人主义方法论仍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虽然自19世纪末期以来,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的吁求乃至实践一直不绝于缕,但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作为民法的精神基础一直未受动摇。这些基础是极其一致的,虽然这些起着决定作用的法典是在完全不同时期生效的。从一开始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直到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服务于民法的三大根本原则一直贯穿期间:平等、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与此相关联的是民法的三大基本概念:人、主体权利和法律行为。个人主义方法论自始即与民法的个人主义价值基础相伴而随,因此,对民法而言,较诸价值分析、历史分析等其他方法,个人主义方法论是不可或缺的,只是我们一直未能意识到而已,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其实我们根本无须诉诸某些恢弘的誉词,只要体认到民法的方法从研究立场上而论乃是一种个人主义方法,就能为我们坚守民法所秉持者乃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信念铺陈上厚重的地基。
    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当然也不例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处于研究方法相对薄弱的状态,学界一直缺乏对方法论的关注,这导致了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单调和薄弱。建国后相当长时期内所使用的阶级分析方法固然已被学界主流所抛弃,但目前广泛运用的“规范研究方法”亦存在着痼疾—造成我们对诸多民法制度知其然,却难以知其所以然。民法学研究要向纵深发展,在研究内容不存在较大增长空间的情况下,惟有诉诸研究方法的更新与多元化之一途。为此,一个基本的努力方向就是实现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沟通与融合。
    实际上,对当前中国而言,中国法制业已经历的苦难历程,或许会警示我们不重蹈因完全无视个体的客观实在性而否定私法的极端观念与实践的覆辙;但由于对个人主义方法论及其倡导的私法理念与价值的了解未臻深入,我们常常会发现,人们会迷惘地在确认个体利益、保障私人自治以实践形式平等、形式正义价值,还是牺牲个体利益、限制私人自治以实践实质平等、实质正义价值之间踯躅不前;更为常见的甚至是,专制、暴虐等个体的天敌在这些正当理据的帷幕下借尸还魂。针对这种假平等、安全、公共利益之名而践踏个体价值的现象,在我国这个因传统上一直实行封建专制统治,从而私人观念相对薄弱,因建国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经济体制,从而市民社会从未相对独立的国度,在私法领域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之意义已昭然矣。

 

来源:《中国法学文档》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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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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