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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念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复兴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2日 焦富民 点击次数:5002

[摘 要]: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俄罗斯推行的社会经济改革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成长,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认自然理性和权利思想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凸现了俄罗斯联邦民法的私法精神。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今天,有必要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作更为全面、科学和切合历史的理解,把关注的视角投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生成的历史轨迹,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本质特征之所在,从而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关键词]:
私法理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市民社会/中国民法典

 

 

一、私法理念复兴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成长

 

刘凯湘教授在论及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时曾精辟地指出:“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1]而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了商品经济关系,但又不限于该种关系⋯⋯虽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是按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支配,以及相互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运转的”。[2]现代意义上的市民就是市场环境下的私人;以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思想,规范市民社会关系、保护私人对其利益的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其与规范政治社会关系、追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价值目标的公法具有本质的区别。自罗马法以来,作为私法的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私法自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孕育了作为私法的民法。俄罗斯总统所属的民事立法法典编纂和完善委员会副主席E. A. 苏哈诺夫教授在接受访谈时曾指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3]的“使命是要在新的基础上,考虑到俄罗斯当今的经济和政治现实,理顺俄罗斯的民事立法”。[4]这部法典的问世是俄罗斯政治经济改革的产物,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俄罗斯政治经济的改革,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成长,从而为新民法典的问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从苏联解体开始,俄罗斯联邦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俄罗斯的社会变革是在根本制度剧变的背景下发生的,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两场“革命”,一场被称为“权力革命”,另一场被称为“财产革命”。[5]在这两场革命中,俄罗斯人首先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但新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却迟迟未能确立并稳定下来,从而导致了政局不稳、经济失控、社会动荡以及行为失范等社会后果。但也正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改变了俄罗斯的社会经济关系,使俄罗斯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变化,市民社会逐渐成长。在长期实行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理念渗透了整个法律领域的历史状况下,经济、政治、社会的变革势必会引起法律的变化。当旧的法律手段不足以解决变化了的社会问题时,探索新的法律方法的外在的客观条件也就具备了。

 

“国家与法的每一种形式都取决于阶级内容,统治阶级改变,则随之改变国家与法的形式。”[6]很明显,在新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市民社会亟须一部以私法理念为基本精神的民法典来协调市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另外,在新的市民社会成长的过程中,国家已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去积极地干预私人经济和私人生活,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使得俄罗斯联邦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实现对私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与救济。

 

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后,“随着俄罗斯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从国家所有制的单一到承认私有制的存在)和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范围的扩大(允许私人从事不与法律相违背的经济活动) ,私法的恢复成为可能和必要”。[7]20 世纪90 年代以前,为调整经济、政治改革后出现的新的市民社会关系,苏联先后颁布了《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财产所有权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单行法规,对改变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有法律、法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市民社会关系起到了良好的引领作用。为了克服单行法规内在的不足,1991 5 31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尽管该纲要尚未实施苏联就解体了,但“该纲要是反映市场经济特点,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成功的法律文件,它为苏联调整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出现的新的关系奠定了统一的民事立法基础”。[8]苏联解体后,1993 12 12 日俄罗斯以全民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宪法,俄罗斯新的国家性质、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得以确立。为了与宪法的修改相适应,俄罗斯着手推行了全方位的法律改革。而在这场“法律革命”中,民法典的制定最能反映俄罗斯社会变革时期法律转型的轨迹。因为“俄罗斯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与财产关系法律调整方面的深刻变化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变化的主要内容就是放弃主要适用行政方法影响经济的做法并加强民法的作用”。[9]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应运而生。

 

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反思和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学习,为制定以私法理念为精神内核的民法典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从苏联70 年的民事立法进程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均否认了传统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的特征,国家干预的烙印特别明显。苏联解体后,法律思想开始解禁,学术界对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传统法学进行了反思,并重新认识、引进现代法律思想与理念。学者们对于民法的私法理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乃至激烈的争论,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

 

二、私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及现代化发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的原则与制度

 

“私法”一词是一个古老而又常常被人赋予新意的词汇。私法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被解释为:“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10]一般而言,“理念”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带有一定价值取向的意识范畴,且大多是在某一事物性质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意义上被使用。刘凯湘先生就认为,理念是指事物(制度) 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制度) 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11]私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郁的精神底蕴,培育了以尊重和保护市民社会私人权益与自由意志为旨归的私法自治理念。王泽鉴先生指出:“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12]龙卫球先生也指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范围内,法律给予个体极为广泛的机会,以法律划定一个宽阔的任意范围,允许其依自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与他人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近代法以来,私法均以私法自治为原则。私法自治在近代法上升为法律原则,与崇尚私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尊严有关——以主体自由思想为基础,由此引申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也符合民法的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本性:民法既然以个人福利为追求,也就应顺应人类个人生活的本性,尊崇个人自为生活的愿望。”[13]

 

(一) 私法自治理念的具体规定

 

1917 年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帝国尽管没有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其传统民法不仅接受了罗马法的民法为私法的基本概念,即将民法表述为规定社会中个人私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明确民法范围由两要素决定:私人是该关系的主体,私人利益是该关系的内容,而且还规定了私法的许多具体制度。[14]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民法是在列宁的“任何‘私的东西’我们都不承认,对于我们而言,在经济领域内一切都是公法的,而不是私法的”[15]这一指导思想下发展起来的。无论是1922 年的《苏俄民法典》还是1964 年的《苏俄民法典》,尽管也冠以民法典之名,但许多规范带有“公法”行政命令的特性,大量条款规定的是国家的特殊地位,强调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实现和保护、合同的计划性,等等,反映的是苏联当时社会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和国家所有权占主导地位的特点。作为私法的民法,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了。

 

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俄罗斯开始进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改变近70 年来所形成的“民法为公法”的观念,逐步恢复民法固有的私法特性。在恢复民法为私法的过程中,俄罗斯的老一代民法学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他们看来:如果私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的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低于国家利益,建成法治的民事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私权优先以及司法的强大和独立,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三个法律支柱。他们通过出版私法著作、开办私法学校、组建私法中心(民事立法起草中心,直属总统领导) ,“在过去那个时代被革出教门的‘私法’概念,现在获得了正式的合法地位”,[16]促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民法的私法精神逐渐回归显现,其标志性成果即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虽然该部法典的颁布并没有使恢复民法私法性质的斗争在俄罗斯结束,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规范的规定,恢复了私法自治的理念。[17]这些理念和法律精神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1 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1 编“总则”第1 章第1 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俄罗斯“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的参加者一律平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无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保障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其司法保护。(2 公民(自然人) 和法人以自己的意志和为自己的利益取得和行使其民事权利。他们在根据合同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及在规定任何不与立法相抵触的合同条件方面享有自由。”这是俄罗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私法自治的立法精神。

 

2 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现。私法自治的民事立法基本原则奠定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不仅体现在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而且还贯穿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条款中。[18]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 编“总则”第1 分编“基本规定”第3 条“民事立法和含有民法规范的其他文件”第3 款是在私法领域对私人事务独立进行、排斥国家违法直接干预的明文规定。第2 分编“人”中第22 条“不允许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49 条“法人的权利能力”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规定改变了苏联以“公权”行使为基础、国家机关指导“私权”行使的做法,摒弃了以追求社会财富积累为目标、民事主体利益完全让位于国家利益的追求,排除了国家强权指令对私权领域横加干涉的状况,从而使民法中的“个人本位”理念得到了回归,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其自主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第2 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209 条“所有权的内容”第2 款、第212 条“所有权的主体”第4 款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对国有财产优先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绝对性的特征,强调与所有权主体相对的一切其他人,都有义务不侵犯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了一切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稳定、现实地实现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能。第3 编“债法总则”第421 条“合同自由”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理念集中、典型的体现,它强调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利用行政手段干涉民事流转,即排除强制订立合同,包括排除来自国家机关方面的强制性手段。第4 编“债的种类”部分偏重于任意性规范,从而给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最适合他们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如第455 条“商品买卖合同的条件”第2 款的规定、第616 条“当事人对租赁财产的维护义务”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范具有补充或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足的功能。第5 编“继承权”部分将“遗嘱继承”的规定提到“法定继承”之前,这种结构体系的变动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规范中的体现,并且第1119 条还专门增加了“遗嘱自由”的法律规范。这些条款的规定表明私法自治的民法传统价值理念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回归。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肯定并确立了“私”的合法性,回归了传统的民法价值,复兴了民法的“私法自治”这一最高指导原则,建立了以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自治理念,促进了市民社会私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营造了实现其权利独立的法律空间,提供了建立真正民事社会的法律保障。

 

(二) 私法自治理念的现代化发展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在论及私法自治时曾指出:“私法自治之意义,在于法律给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权力手段,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意思。这即是说,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Selbstbestimmung 的可能性。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特别是与上面勾画的由国家决定一切事宜的极端制度相比,这种优越性至为明显。”[19]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法自治理念本身也经历了从近代到现代的过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私法自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私法自治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即“在坚持私法自治的同时,也考虑社会公正问题,力图获得一种平衡”。[20]《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代民法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私法自治理念的现代化。

 

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并不意味着极端绝对的私法自治。在市场交易极为频繁的今天,民事主体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法律在保护主体私权行使的同时,对他们之间各种权益的取舍必然要作出科学合理的选择。而且,“一些学者已经怀疑私法自治的效果是否具有绝对的社会公正性。有时候,私法自治作为一种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没有顾及实际上并非人人平等的事实。”[21]现代民法与传统民法相比较,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社会价值的考量,既注重私权保护,也兼顾社会利益。俄罗斯民法学者及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为保证这部民法典的时代性,必须在复兴传统私法自治理念的同时,结合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征,既保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实现,也衡平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从社会价值角度出发,在保护民事主体私权的同时,对私权行使及其保护的绝对性作出例外性规定。[22]这些例外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和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要求在处分和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某些法律和原则,如第1 编“总则”中第1 条“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第2 款、第2 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中第209条“所有权的内容”第3 款、第222 条“违章建筑”第3 款的规定。E. A. 苏哈诺夫教授认为,国家应该采取一定手段,保护一切参加人免受非善意人不正当行为的侵犯,保护某些关系中显然是弱者一方的利益,而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有权甚至也必须强制人们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利益;历史经验也证明,私法与其基本原则,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与合同自由这样的原则在任何地方并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以“纯粹的形式”发生过作用,而总是受到公法这样或那样的限制。[23]

 

2 吸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2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 条关于民事权利实现的界限之规定强调的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目的在于限制私法自治的过分绝对化。

 

3 设立强制性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2 条“合同与法律”第1 款规定:“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义务规范(强制性规范) 相符合”。即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自由还应受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强制性规范是法律关系参加人应当无条件遵守的,不容法律关系参加人变通,更不许法律关系参加人违反。通过设立强制性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总而言之,“私法自治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私法自治是因为考虑私法主体能够****效率地促进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当私法主体在强大的社会经济集团下不能有效地发挥自治或者当自治并不能有效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时候,私法自治的范围和程度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干预或限制。”[25]进一步说,对私法自治原则作某种程度的限制,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内核,相反是为了维护真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其目的在于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坚持与弘扬私法理念

 

“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和修正自己的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时,都不得不重视比较法的研究,都不得不力争从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立法经验中去吸取更多的营养。”[26]民法是表现经济社会生活条件的法律,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共同经济社会生活条件使得民法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国际性,具有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某种意义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没有必要对所有问题都再重复一遍别国已走过的弯路而去亲自摸索和实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面向古今中外,重视对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有过重大影响的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研究。

 

江平先生指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以及德国民法典那样影响巨大,但它终究是世界上一个巨大国家的民法典”,[27]反映了社会政治体制变革进程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的相应法律制度的调整,为世界各国民法学研究和立法所重视。“中国和俄罗斯过去有着相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也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今苏联已经解体,政治制度上两国颇为不同,但走向市场经济这一点却仍有许多相似之处。”[28]因此,加强对现代《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私法自治基本精神与本质特征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为21 世纪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俄罗斯在传统上是大陆法系国家,又经历了70 多年的苏维埃时期,有它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历史痕迹,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法传统,即作为私法的民法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从而逐步进入到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上来。为了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改变了苏联不承认私法及“私”概念的状况,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得以复兴。同时,为保证这部民法典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结合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征,在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实现的同时,也平衡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力图做到权利相互制衡,达致实质平等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了俄罗斯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现代化。由于俄罗斯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因此,法典的制定既要注意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和法典适用的长期性及稳定性,又必须考虑俄罗斯过渡时期的特点和条件。这样新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规范明显地带有过渡时期的特征,即在强调“私法自治”作用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公法”的因素。可见,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可矫枉过正,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在考虑本国民法传统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仔细研究、精心设计;当然,也不能故步自封,拒不学习与吸收先进的民法理念和国外已经成熟的经验。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来我国政府与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起草和制定了多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 年、1962 年、1979 年三编民法,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草案终未成典。[29]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主观上受“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思想的影响,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单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于造成了现今民法体系混杂、理论底蕴不深、逻辑性不强、滞后社会发展等缺陷。经过近30 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数年的求索,使民法学界几已达成共识: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法走向现代化的****选择。

 

处于新世纪的我国民法典担负着回归和重建近代民法及超越近代民法和实现民法现代化的双重使命。如何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新世纪的经典之作,可谓任重道远。现行几个版本的民法典草案能否担当起这一时代重任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以下简称《民法草案》) 4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 5 条“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王利明先生提出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以下简称“王稿”) 4 条“自愿原则”规定:“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利益从事民事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三部草案无论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还是关于具体民事制度的规定均不同程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不足之处在于均未能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的深刻内涵。相比较而言,从基本原则规制的角度来分析,“梁稿”和“王稿”较好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而《民法草案》只是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而言,未能体现排斥国家公权力非法介入和干涉的功能。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使得私法文化和私法理念十分欠缺;新中国成立后,照搬苏联的模式,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和严厉的计划经济,那种真正意义上私法自治理念也未能形成。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私权理念和私法精神在我国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总体说来,私权理念和私法精神仍处于萌芽状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已日益成长起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应以科学的私法自治理念为指导,一方面在民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私法自治原则,全面规制私法自治的内涵;另一方面,在具体民事制度的设计中,全面贯彻民法系私法自治基本工具的理念,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内核,确保私法自治理念的现代化发展。

 

 

 

注释:

[1]参见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法学论坛》2000 年第1 期。

[2]江平、张楚:《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中国法学》1998 年第6 期。

[3]在历史上,苏俄曾经存在过两部民法典:一部是1922 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由总则、物权、债权、继承权4 编组成,436 条。另一部是1964 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由序言和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适用等8 编组成,569 条。1991 12 25 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家杜马先后于1994 10 21 日、1995 12 22 日和2001 11 1 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这标志着俄罗斯第三次民法法典化基本完成。这部民法典由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继承权、国际私法等6 编组成,1224 条。本文论及的是第三部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黄道秀:《俄罗斯民事立法在向市场过渡时期的发展——E. A. 苏哈诺夫教授访谈录》,《比较法研究》1994 年第3 4 期。

[5]参见张树华:《过渡时期的俄罗斯社会》,新华出版社2001 年版,15 页。

[6]王哲:《近年来俄罗斯法学理论的发展变化》,《中外法学》1996 年第4 期。

[7]参见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23 - 24 页。

[8]参见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页。

[9] []苏哈诺夫:《罗马私法与俄罗斯民事立法的编纂》(报告摘要) ,黄道秀译,载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215 页。

[10]参见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11 页。

[11]参见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法学论坛》2000 年第1 期。

[1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245 页。

[13]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427 ,428 ,428 页。

[14]参见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33 页。

[15] 《列宁全集》第44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398 页。

[16]参见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39 页。

[17]需要说明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一个完整的汉译本。其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 编“总则”、第2 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3 编“债法总则”与第4 编“债的种类”译文,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年版,1 - 49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 编“继承权”的译文,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3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382 - 404 页。

[18]本文仅列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的体现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的条款。

[19]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143 页。

 [20]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427 ,428 ,428 页。

 [2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427 ,428 ,428 页。

 [22]本文仅列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的限制私权行使及其保护绝对性的条款。

 [23]参见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3 页。

 [2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160 页。

 [25]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3 期。

 [2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2 页。

 [27]江平:《序言》,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年版,“序言”第1 页。

 [28]江平:《序言》,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年版,“序言”第1 页。

[29]参见马俊驹:《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3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370 页。

 

来源:《法商研究》2007 年第6 期(总第1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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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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