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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发布时间:2004年8月29日 李建华 点击次数:3751

[摘 要]:
我国未来民法典草案完美、科学的设计,需要学者们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和研究,其中吸收外国民法典的成功立法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本文分析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在其内容、结构以及立法技术方面的特色和成功之处,并由此获得了有益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未来民法典如何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作法予以借鉴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 立法技术 借鉴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起草民法典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民法典立法理论研究的极大兴趣和关注。而适当吸收和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无疑会促进和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使我国民法典顺应世界民事立法的潮流。1994年10月2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作为“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那样影响巨大,但它终究是世界上一个巨大国家的民法典”,(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而且它也确实“创造了一些独特的体系和结构”。(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只有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必要的认识,才能有充分理由说明我国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否应予以借鉴以及应在哪些方面给予借鉴。基于此,本文拟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做出初步探讨。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特点
    1.内容全面、宏观、概括,突出了其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的统帅地位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共分五编,共208条:第一分编:基本规定(包括民事立法、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第二分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规定);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规定、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包括法律行为、代理、委托书);第五分编:期限、诉讼时效(包括期限的计算、诉讼时效)。这些内容丰富、全面、宏观、概括。除婚姻家庭关系外,几乎涉及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方面,是全部民法典内容的总纲领和事关民法典全局内容和原则的综合反映,具有很强的涵盖性和包容性,对民法典的所有内容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也是分则内容的统帅,而对只涉及民法某一具体制度或者方面的内容则在其总则中基本没有规定,充分体现了总则内容在整个民法典中的极其突出的地位。
    2.贯穿和体现了民事权利本位的特点,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和法律表现形式,它应集中反映和体现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和规律,而商品经济又是权利化的经济社会,是权利化的最重要的标志。民法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本位为本质,并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筑其制度体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正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和基础的:第一分编对民事立法及其调整关系的规定,实际是对确立民事权利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产生领域的规定;其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民事权利产生的根据、民事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和途径、民事权利的实现界限和限制、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其第二分编通过对人的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享有主体的种类和条件。既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财产责任做出了规定,又对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国家注册、法人设立文件、法人机关、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地、法人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法人的责任和改组、法人的清算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尤其是对法人的种类做出了详细的划分,把法人分为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非商业组织,对不同种类的法人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三分编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四分编通过对法律行为与代理的规定,强调了法律行为和代理是民事主体设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方式;第五分编通过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确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时间界限和限制。因此,总则五编的内容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体现为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实现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逻辑线索。
    3.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强化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民法典已经难以涵盖和调整迅猛发展变化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相应地,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基于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法提出强化和扩大调整的需要,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其总则第128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该条规定既保留了传统民法典中确立的客体种类如物、工作和服务等,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没有拘泥于传统民法典的束缚,确立了传统民法典没有确认、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的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如信息、智力活动成果、职务秘密、商业秘密、非物质利益等,从而扩大和发展了民法典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和范围,适应了知识经济对民法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全面调整,通过全面、周全地保护民事权利客体而强化对民事主体民事利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也顺应了现代各国民法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其总则第150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非物质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51条、第152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等的保护,体现出对非物质利益民法保护的重视。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结构特点
    1.顺应现代世界各国民商立法的趋势及潮流,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功能日益强化,调整范围日益扩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顺应了世界民商立法的趋势和潮流,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其总则第四章中不仅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法人的基本制度,而且在该章第一节的第51条中规定了“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以显示两者的区别,特别是该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既原则性地概括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基本规定,又详细地规定了商业合伙或商业公司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改组等内容,划分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公司的不同种类,并确立了不同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这些规定既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做出了统一规定而不致使两者泾渭分明,又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特殊性,体现出立法上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同时,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界限已难以划分,两者之间的联系紧密以及趋同趋势日益明显的状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中只对一般的法律行为和代理做出了规定,而没有专门对商事行为等做出专门规定,即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行为做出了合二为一的统一规定。如何认识和处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在立法上如何做出规定决定着民商立法的模式,即决定着究竟是实行民商分离模式,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典若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予以统一规定往往是民商合一模式的基础。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做出了统一规定,这就为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提供了充分的根基,说明俄罗斯联邦已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另外,总则第七章对有价证券的定义、种类、有价证券的要求、转让、履行和恢复等比较详细的规定,也进一步说明俄罗斯联邦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2.总则体系的立法结构具有较浓厚的理论色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结构体现出较浓厚的民法理论色彩。比如,其总则内容的规定和表达遵循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和展开。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缺一不可。总则内容的规定也是紧紧围绕着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做出规定的;又如其第四章对法人机关、法人名称和住所地、法人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法人的责任、法人清算的规定都与法人理论相吻合;再如其第三分编对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即民事权利客体种类、客体的可流通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主物与从物的划分等规定,也表现出明显的民法理论思维习惯和逻辑,从而使其总则深深打上了民法理论的烙印。
    (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特点
    1.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在规定每条内容时,在每个条文的条文序号与其内容之间都设立条文标题,对该条文的主要内容做出简要的概括和归纳。条文标题通过简明扼要的词句概括出该条文的具体内容,能够为阅读人提供快捷、省力地了解和掌握条文具体内容的钥匙,有利于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公民便利地把握、援用条文的内容和精神,也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不同条文内容之间的联系。
    2.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解释相关的概念和术语
    民法典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立法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中对法条中使用的专业概念和术语做出了比较恰当的处理。对于容易理解的概念和术语,没有做出解释,确保了立法的简洁,避免了繁琐。对于难于理解的民法专有概念和术语,通过精心的选择,直接在使用这些概念和术语的条文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立法解释,如总则对交易习惯、损失、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基金会、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等都在条文中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解释。
    3.恰当地采用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作为立法内容的基点,把相关内容串联起来而做出集中、系统的规定,并以此统一规定内容的方向和角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选用恰当的基本概念作为支撑点把相关条文的内容串联起来,集中做出规定,能够使其结构严密、紧凑,规定内容的角度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其总则第一分编第一章第1条至第7条的7个条文中统一使用了“民事立法”的概念,并从该概念的角度对民事立法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统一、系统的规定;(注:详见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二章第8条至第16条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统一使用了“民事权利”的概念,并从该概念的角度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注:详见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这种立法技术能够使相对独立的部分内容集中统一规定,规定内容的角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立法结构严密、系统。


    二、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设计的启示和借鉴
    总体说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无论在其内容、结构上,还是在其立法技术方面都是相当成功的,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尽管它不是民法典的全部内容,但是,由于其总则的成功,为其整个民法典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为其增添了耀眼的光彩。“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和修正自己的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时,都不得不重视比较法的研究,都不得不力争从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立法经验中去吸取更多的营养。”(注: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这也正是“世界上每一部新的法典总是要在前人成就基础上有所前进”(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的原因所在。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成功之处,已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及其分则的内容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和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重要、最基本的部门法,“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49页。)民法能否充分发挥出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民法体系基础和骨干的民法典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是否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需要、是否能够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而“一部民法典编篡的特点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来决定。”(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就采取了比较务实的作法,比如,为了适应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多种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做出了规定和确认等。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也不能墨守成规地局限于传统民法典调整对象范围的框架中,而应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及时扩大和拓展其调整对象和范围,及时把新的社会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
    (二)我国在制定未来民法典时应加强对民法理论的研究,并充分重视民法理论对民事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设计和编篡必然受到民法理论和学说的直接影响。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德国民法典的编篡同样受到了民法学说的重大影响和指导,其“民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的法律制度并非法典编篡者本身的发明,他们是从19世纪的学说汇篡学派那里将它们承袭而来,并且在令人生厌和很艰辛的理论一般化过程中将其由实际的法律材料提炼升华的。”(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典的后面,都存在着一个学派、一个法学家集体、乃至一个或几个著名的法学家。”(注:谢怀栻:《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1-8页。)因此,民法理论对民法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理论的研究是否深入和成熟,将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内容、体例、逻辑结构和立法技术等是否科学、完善,进而直接影响着民事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只有以成熟和先进的民法理论为指南,才有可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设计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非常重视民法理论对民事立法的指导。这对我国制定民法典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应正确处理好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通过其独特的体系和结构,体现出其特色,这是立法者正确处理借鉴外国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的反映和体现。其作法值得我们学习。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设计也要正确、恰当处理好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技术、经验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特点首先应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应适当借鉴和吸收外国民法典的技术和经验。无论是在世界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具有较大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各自都既有其优点和特色,也都存有不足。例如,法国民法典具有“优雅与简洁及在阐述方面箴言式的洗炼与克制的热情”(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的突出的语言特色,而德国民法典则具有“极端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但同时却要让人忍受那常常令人望而生畏的官牍文体、复杂句子结构及古法语的迂腐拘泥”(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对各国民法典的优点和特色给予充分了解,而且要对它们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技术树立正确的态度;既要大胆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实际这个根本,而不能盲目崇拜和照搬照抄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东西,以形成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借鉴采用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并应重视对重要概念和术语的解释
    民法典的内容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为了使其内容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掌握和适用,我国民法典也应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作法那样采用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使条文标题与条文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条文标题是条文内容的高度概括、简明扼要、醒目,条文内容是条文标题的具体化和详细化,两者一脉相承,相互作用,有利于对条文内容做出准确的概括和总结,使条文内容能够以最简要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便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学习者在阅读条文之前,只需看条文标题即可大致了解条文的主要内容,既省时间和精力,又能抓住要点。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重视对专有概念和术语解释的作法也值得我国未来民法典借鉴。我国民法典也应加强对其专有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其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在民法典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一些难于理解的重要概念和术语直接做出清楚的解释,从而有利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和学习者结合条文内容的具体背景、使用概念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和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术语,进而准确无误地、更好、更充分地理解条文内容和整个法典的内容。若不在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而把它们集中在附则中解释,就可能使所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条文、使用它们的语言环境和背景发生分离,不利于民法典的学习者、适用者结合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语言环境和背景理解其含义。正如英国学者Carleton.Allen和丹麦学者Aif Ross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法律字句离开语境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解释应该在法律的语境中展开。(注:转引自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载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1999,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五)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应选择和采用基本概念作为总则集中规定相关问题的支撑点和基点,以此展开和具体化,使总则具有严密紧凑的逻辑结构
    如何选择和采用基本概念作为我国民法典总则规定相关问题的基点,统一立法中规定内容的角度和方向,把相关问题集中规定,并借此把总则结构有机联系起来,是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立法技术问题。对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技术,而我国民法通则在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方面的欠缺作法需要加以克服、改进和完善。民法通则虽然在“第一章基本原则”的共8个条文中大多使用了民事活动的概念,并以民事活动的概念作为规定基本原则的基点,但是,在立法技术上对民事活动却缺乏恰当、科学的处理,规定每条内容的概念和角度没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对民事活动的使用显得过于孤立、分散,没有在逻辑上与相关概念衔接和联系起来。比如,《民法通则》第1条在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时同时使用了“民事权益”、“民事关系”、“民事活动”三个概念,并从该三个概念的不同角度加以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方向;第2条在规定调整对象时却从民事关系的角度做出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5条从民事权益的角度规定基本原则;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都是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规定基本原则;第8条也是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这种设计和处理无法统一立法的角度和方向,使得立法技术上的逻辑性差,立法体例结构松散,不够严密。为了确保立法内容的科学、严谨逻辑和立法结构的紧密联系,应贯彻立法中“一旦选用了某个特定的概念、句式、文字、标点、符号,就应将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注: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254页。)的作法。我国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适当借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成功的立法技术,同时应吸取民法通则的教训,改进立法技术,尽可能地在相关条文中采用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来统一规定问题,以保持不同条文之间逻辑和角度的一致性,并借助不同概念和术语把不同内容联结起来,从而形成以总则为核心的民法典的严密结构体系。

本文原载于《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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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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