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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讲义(第三讲-2)下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谢怀栻 点击次数:3794

[关键词]:


   第四点:加强了国家干预
   德国民法典在身份法(亲属法)方面大大地加强了国家的干预。以前曾讲过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但比起合同自由,德国对于身份法上的干预更为强烈,而且越来越强。这种趋势一直保留到现在。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条文,作为大家今后研究德国婚姻家庭法的基础。我们知道,亲属法是从限制离婚到自由离婚逐渐发展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就是自由离婚,只要感情破裂达到不可恢复的程度就可以离婚,而不问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在纳粹时期,制定了一个单行法――婚姻法,其中有一条在规定了婚姻的许多原因之后,接着规定(大多是),虽然有了上述各种离婚原因。但假若离婚在道德上是不当的,法院可以不许离婚。因为纳粹法学家认为,结婚离婚是于道德相联系的。因此,民法应与道德挂起钩来。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原则的。法官有了认定是否正当的权力。所以,法律对何为道德不正当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离婚给对方造成显著的痛苦,就是道德上不正当。道德上的正当与否,应当考虑到具体的情况,特别是婚姻的期间、双方的年龄、有无疾病、有无不能生育等原因。”例如,一方有严重疾病或生理原因,另一方如果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就是道德上不正当。这一条在当时的民法学界称为“缓和条款”。所谓缓和就是把离婚问题缓和下来了。
   纳粹灭亡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之前的盟军军事占领时期,党史的军政府废除了纳粹时期公布的一切法律,也包括婚姻法,但唯独保留了这一条。认为它有可取之处。到194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对战前的法律(包括民法典)进行整理和修改,重新加以公布。在公布时又把这个缓和条款的内容经过变换叙述方式后,规定在民法典的1568条,条文是:“婚姻虽然已经破裂,但是如果有特殊的理由;或者婚姻关系的继续符合子女的利益;或者反对离婚的一方提出由于非常情况,离婚使他发生严重的困难,因而婚姻的继续仍有必要。这是法院可以不准离婚。”这一条款又被德国学者重新命名为“困难条款”。法院可以根据这些抽象的理由限制离婚自由。因此,国家对婚姻方面的干预是很强的。因为:第一,何为特殊原因,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法官任意决定。第二,所为婚姻关系的继续符合子女的利益,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离婚都不利于子女的利益。如果以此作为根据,法官可以不许任何人离婚。第三,离婚使他有严重困难。一个丈夫很有钱,而他的妻子又老又穷。如果离婚,其子必然会遇到生活上的严重困难,这样法院就可以不判决离婚。
   最后还要说一下,有趣的是,纳粹这一缓和条款不仅为联邦德国采用,就连英、法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六十年代修改其婚姻法时,也吸收了这个“困难条款”。
第五点:法学方面的变化
   由于《德国民法典》与《拿破仑法典》相差100年,所以在法学方面也有了很大进步和变化,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在法人概念和法人制度方面
在拿破仑制定民法典,根本不承认认识个实体,处于法人“否定说”时期,而到《德国民法典》公布时,采用了法人“实在说”,法人理论到此已到了成熟的阶段。这在以前已讲过,不再多讲了。
   (2)德国民法典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概念。这在前面也讲过了。
   (3)德国民法典在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方面比法国民法典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这从条目上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仅有几条,而《的国民法典》多达几十条。
   (4)德国民法正式建立了代理的理论。
   在《法国民法典》中,代理和委任的概念是混淆的,以为代理和委任是一件事,而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专门建立了代理制度。德国学者研究结果认为,代理和委任是两种法律关系,委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该关系中并不一定包括代理,另一方面代理也可以离开委任独立存在。委任中可以有代理关系,但并不必然有代理关系。代理关系也可以存在于雇佣关系中,例如经理权中当然有代理关系。德国学者还认为,代理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任是双方的合同关系。所以把代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在总则中作了规定,这是民法理论上的重大发展。
   (5)在科学性方面
    《德国民法典》是以概念严格、逻辑严谨、具有较高科学性而著称于世的。反不同的法学概念必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并且有特定的含义。《德国民法典》的公布在法学界之所以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原因就在于它的科学性。也正因此民法典也受到了批评。它读起来非常困难,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根本看不懂这法法典,而拿破仑民法典则以通俗易懂为特点。
    但是应该看到,法典的好与不好,不仅在于法学家和社会的评论,而主要在于客观实践的结果。《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实施以来,近一百年了,仍然大体上没变,特别是总则篇。关于法律行为那部分,可以说95%没有修改过,而改过的地方也只是技术性的东西。《德国民法典》不仅在联邦德国有效,而且在民主德国建立后,仍然继续使用。直到1965年12月30日公布了家庭法典,才废除了法典第四篇。有过了十年到1975年6月19日公布了民法典,才把《德国民法典》全部废除。由此可看出《德国民法典》强大的生命力和高度的科学性。
总之,《德国民法典》比起《法国民法典》有些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也要看到,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不彻底的。所以比起《法国民法典》。在法典保留有大量的封建制度的残余。特别是在物权法和亲属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亲属法方面,例如《德国民法典》的1588条::“关于婚姻的宗教义务,不因本章的规定而受影响。”所谓本章就是婚姻一章,这就是间接的承认了婚姻的宗教义务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国家间接的承认了教会对婚姻的某些权力。这也说明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非常不彻底的。在物权法中,也有些规定保留了封建制度的残余。再是刑法中,还大量的承认了个各邦的原有法律,而这些完全是封建性的法律。而拿破仑法典在当时就明文规定,除拿破仑法典外,各地方的封建法律一概废除。
    德国民法典除了与拿破仑法典有许多的不同外,还有许多对立的地方,其中有无总则规定就是对立之一。这个问题在学者中也一直有争论不休。所已到本世纪70年代荷兰制定民法典是有发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因为,尽管身份法和财产法之间有一些机构的联系。但是这两者之间有由许多不同。所以,荷兰制定民法典时就采用了既不同与德国,也不同与法国的另一种编制。共分为九篇:
第一篇:人和家庭法,这在1970年已经实行了。
第二篇:法人法,专门规定法人,包括公司。
第三篇:财产法总则。这既不同与德国民法,也不同与法国民法。
第四篇:集成法。
第五篇:所有权法和其它物权法。
第六篇:债法总则。
第七篇:各种合同。
第八篇:运动法。包括陆、海、空。
第九篇: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第三――九篇还只是草案,没有实行。
   从荷兰这个编制可以看出,它是现在的法之外,开辟的三种。即把在总则只作为财产法的总则而规定。荷兰立法者认为;在身份法和财产法之间终归有许多的不同。把二者共同用一个总则加以规定还是有困难的,事实上,德国民法总则中有许多规定在身份法中都作了改动,例如关于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一章中的规定就有所改变。第四篇,在适用到亲属篇的时候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受到人家的反对,说你虽然规定了总则篇,但是又不能完全贯彻到第四篇里面去,可见你这个总则还不是百分之百的总则,还是又打了折扣的总则。所以荷兰民法典后来采取了这样一个办法,就是反对德国民法典,不赞成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规定的意见。但是现在看来,德国民法典的内容编制方法,即在民法典中设一个总则这一办法,仍然是受到大多数国家所拥护。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以后出现的许多民法,差不多都是照着德国民法典办案,而没有再采取法国民法典的办法。就拿苏俄民法典来说,仍然是沿用的国民法典的编制,开始有个总则篇。而现在许多东欧国家,也是还有总则篇。后来二十世纪以后制定民法的国家,如土耳其、日本、旧中国等等都仍然采取走德国民法典的道路,而没有走法国民法典的道路。所以关于总则的问题,这在民法学理论上一直是一个被讨论的问题。现在仍然是一个被讨论的问题。关于的国民法典就讲到这里。

   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的制定情况上次我们已讲过了。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德国商法典的内容。德国商法典分为四篇。第一篇的题目叫做商人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商法的总则,规定什么叫做商人,什么叫做商行为、商业登记、商号这样一些问题。第二篇叫做公司与隐名合伙。德国对合伙是规定在民法典里的,对隐名合伙是规定在商法典里的。德国商法典里的公司规定了四种:就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后来德国在一九三七年另外制定了一个法律,叫做股份法,或译为股份公司法,里面规定了股份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就把商法典里关于股份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作废了,所以现在德国商法典中的公司部分只剩下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第三篇叫做商行为,规定了各种商事合同。比如仓库营业、行纪这样一些东西,还规定了商事买卖。第四篇叫做海商,即海商法。把德国商法典与法国商法典比较一下,又有一个变化,就是把法国商法典最后一篇商事裁判部分取消了。也就是说,德国商法典把有关程序法,有关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取消了,把关于商事法院的组织规定在法院组织法里,关于商事法院的程序部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里面。这比起法国商法典来是一个进步。法国商法典把关于商事法院的组织、关于商事法院的审判程序规定在商法里面,这是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淆了公法与私法。所以德国商法典在这一点比法国商法典是一个进步。它把程序法、把公法划开了。德国商法典的公司部分由于一九三七年的股份法,其公司部分已经有一部分废止了。另外,德国还有一个有限公司法。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制度是由德国最初创立的,现在世界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连台湾现在也采用了。台湾公司法现在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早是由德国制定的,在一八九二年就公布过,现在仍然存在。不过,现在这个有限公司法比起一八九二年的有限公司法已改了许多地方了。所以,德国商法典之外,公司法有两个,一个叫有限公司法,一个叫股份公司法。还有其他一些单行法,如合作社法。另外,德国商法典中完全没有包括票据法。所以德国另外有两个法,一个是一九三三年公布的票据法,这个法只包括汇票和本票。另外还有一九三三年公布的支票法。所以德国的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是不包括在商法典里的。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另外,德国在一九零八年又制定了一个“保险契约法”,或叫“保险合同法”,保险法也是用单行法制定的。另外,德国在一八九五年公布了“内河航运法”,这也是商法的特别法。所以德国商法也是在商法典之外存在着很多商事方面的特别法。上面列举的之外还有许多。
   (三)瑞士民法典
    下面再介绍一下瑞士的民法典。上次我们已经讲过,瑞士是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我们来看看它的这个民商合一到底是如何规定的。瑞士民法典一共分为五篇,在五篇之前又有一个十条,叫做导篇,相当于一本书的导言。这个导篇只有十条,大家一听就可以知道这是学法国民法,这十条的内容我们就不详细讲了。它主要规定民事法规的适应问题,就使法官应如何适用民事法规。关于民事法规的适用问题,下面我们要作为专题讲,所以这里不讲。另外,它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规定了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因为瑞士是一个联邦国家,对此我们就不详细讲了。在十条下面有五篇:的一篇是人法,这是学的法国民法;第二篇学的是家庭法,它包括婚姻、亲属、收养、监护,大体上与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相同。第三篇是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问题、遗嘱问题、遗赠问题,大体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最后一篇继承篇差不多。第四篇叫财产法,大体与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各种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再规定占有。瑞士跟德国民法一样,不承认占有为权利的,就叫做占有。瑞士民法的第五篇叫做债务法。瑞士民法的前四篇是一九零七年公布的,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瑞士民法的第五篇即是债务法一篇是一九一一年公布的,也是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因为瑞士原来存在一个债务法典,现把那个典字取消了,改为民法典的第五篇,修改后公布的,所以一九一一年才公布,第一篇到第四篇条文的号码是连续编的。第五篇的条文号码是从头编的,即从第1条编起,这也是和德国民法典的不同之处。现在讲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篇债务法,因为前几篇没有什么可讲的。我们来看看瑞士的债务法包括什么内容,它如何表示它是一个民商合一的制度。瑞士债务法又分为五章,我们把前面叫做篇,这些就叫做章。一共五章。第一章叫作通则,为了跟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相区别,我们这里把它叫作通则。这个通则中的债务法总则部分。它规定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消灭、债的转移等。总之关于债务法的总的一些规定都在这一章。瑞士民法典依此规定了债的发生,而把合同当作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债的发生的原因,瑞士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债的发生,把合同、债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当作债的发生的几个主要原因。瑞士民法典中关于债的发生的规定,以后为日本民法典和旧中国民法典所继承。日本民法典和中国民法典都依照了瑞士的这个办法,都规定了债的发生,在债的发生的这个标题下,把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规定在内。这是瑞士民法典第五章的内容的第一通则。第二章的题目是各种合同,规定具体的各种合同。它把雇佣合同叫做劳动合同,不叫做雇佣合同,即抛弃了德国民法典中雇用的概念,改为劳动法中的概念。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些国家规定在劳动法中的内容,把在其他国家规定在劳动法中的内容规定到劳动法之中去了。这就是第二章。第三章就是公司。瑞士民法典的债务法第五篇的第三章的标题叫做公司,它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四种公司,他没有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现在在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没有了。它规定了四种公司,在这四种公司之外,它有规定了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是早已存在的,合作社同今天我们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的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当然同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说他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人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社制度在德国很早就有了,所以德国单独有个合作社法。瑞士就把合作社规定在债务法中,与公司规定在一起。就中国也有个合作社法,旧中国也存在各种合作社,而最著名的就是共产党领导的手工合作社。在旧中国时代,共产党就领导了手工合作社。不是由各新西兰人叫作路易.艾犁的吗?大家都知道,最近人民日报登载庆祝路易.艾犁的诞辰。他就是在旧中国时代专门在中国办合作社的,他的合作社叫做共和,实际上是共产党领导的,共产党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山西还有个什么艾犁学校,叫做艾犁职业大学什么的,就是为了纪念艾犁。所以合作社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的集体的一种制度。合作社制度本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所提倡的,后来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制度也是存在的,也为法律所承认。瑞士就把合作社规定在公司里面。债务法的第四章是商务登记、商号(trade name),我们现在又叫做企业名称与商业帐薄。瑞士民法典第五篇债务法的第五章叫做有价证券。除了规定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之外还规定了指示证券。这在德国式规定在商法典里面的;在日本也规定在商法典里面。在旧中国因为民商合一,所以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权里面。瑞士是规定在债权法里。除了汇票、本票、支票、指示证券之外。瑞士债务法还规定了仓单,这也是一种有价证券,还有提单,所以瑞士债务法把这些东西总期来规定在一块,起一个总的名字,叫做有价证券,这是瑞士债务法的整个内容。
    讲一下瑞士民法典具有什么特色。一个特色是文字很浅显,条文中丝毫没有德国民法典中那种艰深文字,特别容易读,内容都是用一种很通俗的语言来表达的,这是瑞士民法典的一个很著名的特点,通俗易懂。所以在德国民法典公布之后,有的人就拥护,就是那些法语水平高的人,非常之赞美,认为德国民法典那真是好得不得了、科学性强、逻辑性强。但是那些法语水平不高的人就完全反对这个民法典。所以在瑞士民法典公布之后,在德国引起一番波动,就是那些反对的国民法典的哪些人,他们说你看瑞士民法典公布的好,干脆我们把的国民法典废除,采用瑞士民法典。另外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这也在德国引起了一些波动,有一些德国学者就预言瑞士民法典由于没有总则,将来必然会在施行中发生许多困难,特别是德国当时有个比较家叫做Raeol的,他预言瑞士民法典寿命不会长的。所以在外国学者中争论很厉害。事实证明瑞士民法典至今还施行的很好。说明法律问题只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就是好的,没有一个什么绝对的标准。法国民法典在戴高乐执政的时候也是想整个地改,也想改一个总则部分,但后来也没有改得了。上次以讲过,他们的修改民法典的工作后来也停止了。所以法国民法典仍然保留到今天,这说明一个民族有妻自己的民族传统,它不愿意轻易地丢弃其民族的长处,即使这个传统已经旧了,它也不愿丢弃他的传统。所以法律这个东西不是能够轻易更换的,这从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可以看出这样一个道理。瑞士民法典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表现在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讲民法的适用问题时再专门讲。瑞士民法典我们就介绍到这里。
关于法国民法典,现在外面介绍的文章也由几篇,象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拿破仑法典》中前面就有李浩培写的一篇导言,介绍的比较详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过一本书叫做《法国民法通论》,那里专门有一章,讲拿破仑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以及拿破仑法典的几个特点。大家都可以作为参考。关于德国民法典也有几篇介绍文章,有几篇等在《法学译丛》上面,大概有两三篇,其中有我翻译的,也有别人翻译,有我校对的。大家想详细了解的话,可以找来看看。另外我们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学报,去年哪一期上有一个学生写的文章。 叫做《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比较》。基本上是按照我过去所讲的基本精神写成的。关于瑞士民法典,在《法学译丛》中也有专门有一篇文章加以介绍。也是我翻译的。大家也可以从这篇文章里知道瑞士民法典的大概。其它专门介绍这几个民法典的文章据我所见就很少了,有待于大家将来进一步研究。
   (四)日本法典和日本商法典 
    另外,我们在附带的介绍一下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没有它自己很大特点,它不是抄德国的,就是抄法国的,所以没有什么特色。在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史上也不占重要地位。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说大部分的原因是为了日本那个国家在明治维新是为了应付外国人而制定出来的。一个国家制定法律应付外国人这也不奇怪。我们国家现在搞的那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不是为了应付外国人吗?这也不奇怪。日本当是制定它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可以说完全是为了应付外国人的。因为日本最初是不准外国人到日本通商的,后来被美国人用大炮把大门打开了,美国军队用大盘强迫日本政府开放他的大门,后来英国、美国等帝国主义都在日本建立了领事裁判权,都在日本取得了很多特权。后来明治维新后,日本想要收回领事裁判权,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国家在日本的特权,就和帝国主义国家交涉,英美等国家就拿这个理由来反对,说你们这个国家根本是个野蛮国家,即无民法也无商法,而明治维新后几年,日本也确实处在很落后的状况。例如当是日本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还打板子,一直到明治维新后好几年日本政府才命令禁止民事诉讼中使用体罚。可以想见日本当时是怎样一个落后的状态。但日本的明治维新和我国的戊戌变法大不相同。日本这个民族确实有之气、有魄力,他说要改变就拚起命来改变。人家说你日本即无民法有无商法,就很快制定民法、制定商法。但是自己又不会搞怎么办?我就抄。现在如把日本商法和德国商法比较一下,一条一条都是相同的,假如把日本当是的民事诉讼法的德国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拿来比较一下,一条一条都完全是翻译过来的。这一点连日本的学者也都承认,说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是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逐条地翻译过来的。他抄了之后,总算是有了民法、有了商法、有了民事诉讼法。所以后来英美帝国主义都把它的领事裁判权放弃了。所以日本渐渐地成为一个外交上独立的国家。这一点我们只能够佩服日本人。日本这个民族善于学习。他在唐朝时就拚命的学我们中国,连文字都学中国,日本的那些字母都是从我们汉语中搞过去的。你们日文就知道那些字母都是从汉字中弄过去的。到现在还用汉字,说明日本学习知识有一股狠劲。这也表现在其法典制定上,由于日本的民法典完全是抄的,所以在当时制定时就发生了一个分歧。刚才在将德国民法典时没给大家讲,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当时曾经出现了一个很著名的“法典争论”。在资本主义国家民族史上,有两次最重要的法典论争,第一次就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起草公布之后,就受到的过许多人的反对。这个许多人中主要的就是封建贵族,在学术上主要的反对这就是当时的历史法学派。他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以草完全或者在许多地方把它的旧东西,把普鲁士德意志联邦时期的许多制度都抛弃了,所以反对。所以德国后来又来了第二草案。现在的德国民法典是在那个第二草案基础上制定的。当时历史上叫做“法典论争”。日本民法典公布了之后,最初的民法典公布了还没有实行,也就在日本全国和法学界掀起了很重要的论争,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当时已公布了的民法延期实行、推迟实行,日本许多人之所以反对那个民法,那个民法现在叫做日本的旧民法草案,之所以受到反对,就是因为这个草案几乎完全是抄的。当是日本许多守旧派就认为与日本的国情不合,他们特别是打着一个旗号,即所谓抛弃了日本国所固有的“良风美俗”,这是多么漂亮的一个名词。在我们中国现在不是也有一部分人经常地谈到我们要保留我们的特色、保留我们传统的长处,不能够随意地采取西方的制度吗?我一看到这样的文章,我就联想到日本的那些人,坚决主张要保留日本的所谓“良美风俗”,其中包括了什么呢?首先在亲属法中包括纳妾的制度,这就是他们的“良美风俗”。所以后来日本政府就把那个旧民法草案已经公布了又宣布延迟实行。有过了十几年才又公布了民法,这就是我们后来所称的“明治民法”,当时叫做新民法,现在说起来就使旧民法了。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个民法修改了很多,所以现在较旧民法。但是在那个时候把它叫做新民法。其中保留了日本的许多“良风美俗”,保留了所谓家的制度、家督继承、家长制度等等。这个论争就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史上第二个有名的“法典论争”。这个民法是1896年公布的、1898年实行的。它的编制完全与德国民法典一样。不过把德国民法典中第二篇、第三篇的次序颠倒了一下。第一篇是总则,第二篇是物权,第三篇是债权,第四篇是亲权,第五篇是继承,这和德国民法典有两点不同:第一点,德国民法典中债务关系法在前,物权在后,日本民法典把次序颠倒了一下,这一点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第二点,德国叫债务关系法,日本叫债权法。这说明日本更加强调权利本位,所以叫债权法。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个民法的亲属篇和继承篇才做了大的修改。现在的日本民法如果说它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他的民法典的第一条,这个第一条规定了两个原则,规定整个民法典应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个叫做人的尊严,一个叫做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日本商法典,完全是从德国商法典搬过来的。上法典分为四篇:第一篇是总则,规定了商人、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薄、代理商人等内容;第二篇是公司,日本用“会设”两个字,其中有六章::第一章总则:关于公司的总则;第二章是无限公司,日本的汉字叫作合明会社;第三章是两合公司;第四章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是股份两合公司;第六章是外国公司。其中的五章股份两合公司早已经废除了。所以现在日本商法中规定的公司只剩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了。这是第二篇公司。第三篇商行为,除规定买卖、仓库营业这些东西之外,还包括了保险法。第四篇海商。日本在上法典之外,另外还有一些单行的商事法规。一个是《有限公司法》,假如把有限公司也算进去,日本现在存在的公司一共有这么四种,就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存在的公司中,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是很少很少的。你查日本的那个《经济事典》的书上就可以查出数字来,很少。所以日本现在主要的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此外,日本还有一个票据法,一个支票法,日本票据法的汉字叫做“手形法”,支票叫做“一切手”,当然日文读音不叫“小切手”。另外,日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叫“会社更生法”。即我们所说的“公司重整法”,公司重整法是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现在台湾把它规定在他们的公司法中了。
    (五)旧中国民法典
    我们把旧中国的民法典稍稍讲一下,因为我们究竟应该了解一点旧中国的东西。何况它现在还在台湾实行,在台湾回归以后,按照一国两制,肯定还允许它的民法继续实行下去。所以我们也还是应该知道,不要采取一概不理的态度。就中国民法典一共分为五篇,那完全和德国民法典一样。的一篇总则,第二篇叫做债篇,它不叫作债权,也不叫做债务,就叫一个债字。当是立法者说,我们这个法律既不偏重于债权(象日本一样),也不偏重于债务,所以我们叫做债。第三篇是物权,第四篇是亲属权。第五篇是继承权。旧中国的民法是这么五篇。把商事法方面的规定,即把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中所规定的一些商行为都规定在债篇里。如经理人、代办商、局间、行纪、仓库、指示证券等都规定在民法债篇里面。另外,在民法典之外,有四个叫做特别民法的,一个是公司法,一个是票据法,另一个是保险法,一个是海商法,这四个叫做“特别民法”。这就是旧中国的民法典。谈到就中国民法典的时候,我们务必讲到这一点:现在批评旧中国民法典的人说来说去就是一句话,就是旧中国民法典是抄的,这不足为奇。抄的,只要你抄的好也好。日本不是抄的,现在成立了一个世界强国吗?当是日本要是不抄的国民法典,他现在能够成为现在这样一个国家吗?但是无论你怎样批评旧中国民法典,有一点是绝不容忽视的。旧中国民法典是在世界上第一个确立男女平等制度的法典。这一点我们决不应忘记,而且这一点使我们足以引以自豪的,我们比德、法、英、美都要早好几年。旧中国民法典的亲属篇是1930年公布的,1931年施行的,当时在亲属法中就是完全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的。而德国、英国、法国真正在民法典里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在六十年代以后的事,比我们中国整整迟了三十年到四十年。这一点我们千万不要自卑,不要总是以为我们中国不如人,我们中国在民法中正式承认男女平等在世界上是第一个国家,远远超过了号称为民主的先进国家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这些国家。这一点大家千万不要忽略,不要认为旧中国民法是国民党反动派所公布的,就以为它一切都不对。它还有它的好处,这是我们学法律的应该注意的。当然有的人也许会说,虽然旧中国民法典规定了男女平等。但他施行的不彻底。有些地方是虚伪的,虚伪的总比不规定的要好。虚伪的总比在法律上明文不承认男女平等要好。这一点我们还是要实事求是地批评我们自己的过去的可取的东西。对自己可取的东西也不要一改的批评。如果这样,我们就会变成法律虚无主义。我们今天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既不要抱一概否定的态度,也不要抱一概肯定的态度。象文化大革命时期对资产阶级的东西一概来个大批判,这不是科学的态度。我们对资产级阶的东西,包括对待旧中国的东西,应该先研究它、认识它。他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是个红的还是白的?是一个三角形的还是四方形的?总该先知道它、研究它,而后再评价它。就是这个东西当时起了什么作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现在还有什么作用?最后假如它不好的话你再批评、再否定它。我们认为这是我们在学习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时所应该抱的态度。你们大家是否赞成由你们个人自由,你们可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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