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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公平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4日 徐爱国 点击次数:3272

   公平、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上永恒的争议性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出现在税法领域。只不过,税法涉及到公共权力与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以强制性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因此,谈到税法,人们更多地涉及到税法的平等和公平,较少涉及到人们的自由。

  税收与公平

  在法律的一般理论上,自由、平等和公平有着明确的区分和细致的差异。自由与平等相对,都指人们的一种生活状态,公平则是一种结果,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在税法领域,税法学者们并不作限定性的区分,在他们看来,平等意味着公平,不平等就是不公平。

  平等与公平相关联,当然要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是公平的两个基本分类。后代的法学家们则进一步演绎出法律公平的两个基本准则,那就是:同样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前者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后者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被税法学者们取名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

  横向公平出现在社会变革且呼唤社会平等的时代,西方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无代表即无税收”原则,都是想实现税法上的横向公平。

  早在177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就在其宪法中宣告: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都有权得到保护,为此,每个人要支付相应的保护费用。此后不久,罗德岛也在其宪法中规定,“州的负担应该在其公民中公平地分摊”。在联邦法层面,《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项规定,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法国《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第14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有权注意其用途,决定规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为了维持公共力量和管理的开销,一般税不可缺少;它应按照每个人的谋生能力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的公民”。法律的规定对应着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想:洛克说,“政府需要大量的经费才能够维持,每个人都要从自己的产业中拿出一份来维持政府”,孟德斯鸠说,“国家税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安全或快乐地享用”。亚当·斯密则总结为,“国民应该按照各自的能力,即收入,交纳相当比例的赋税,以维持政府”,后人称之为亚当·斯密的税收平等原则。可以说,在西方18世纪到19世纪前半叶,横向公平是税法的根本性原则,构成了现代税法的基本特点。

  纵向公平

  但是,横向公平总是一个政治上的口号,因为在任何一个点上,人与人都是不一样的。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着完全相同的人,这样,税收平等只能够是一个理想。历史地讲,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雅典,“人”仅仅包括自由人,奴隶和女人都不是城邦意义上的人,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人”是享有财产的人,在法国人权宣言的时代,“人”仅仅是纳税的自由人,在美国当代,“人”则泛指所有18岁以上的男人和女人。

  当西方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税收的对象已经发生了变化,税法上的横向公平反而会带来社会的不平等。在财产税领域,动产与无形财产的课税对象不再是土地,以土地租金纳税并不适用于动产和无形财产。在所得税领域,课税对象是财产和劳动,财产和劳动的性质和能力不同,财富和价值和税基各不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横向公平会导致富人少缴税、穷人多交税的结果,因为,同样是100元的税收,对月收入1000元的穷人来说,它就是重税,对月收入10000元的富人来说,它则是轻税。横向的平等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于是,纵向公平的概念应运而生: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才合乎社会的公平。新的税收分类开始出现,于是有了财产税、所得税、遗产税等的区分,而且,累计税制、累退税制和比例税制被应用到了税收领域,税收制度成为了一个国家财富再分配的有力杠杆。针对富人的遗产税和采用累进税制的所得税,成为纵向公平的典型代表。

  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争斗

  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律平等运动重新在西方国家兴起。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按照法律,纳税人申报的身份不一样,他的基本免税额也不一样。我们假设,A、B、C、D和E五人都是男性美国公民,都在一家公司工作,拿着同样的薪水,那么按照横向公平的原则,他们应该缴纳同样的赋税,享受同样的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扣除。但是,由于他们收入和所要抚养的负担不同,他们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各不相同。A是一个独身主义者,他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五人之中排第二;B的妻子没有工作和收入,B以已婚合并身份申报,他缴纳的所得税排第四;C的妻子也有收入,夫妻所得都超出应税水平,C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排第一;D家有未成年的孩子,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排第三。进一步地,如果这五个男人的收入各不相同,依照美国法律,个人所得税采用从15%到31%的累进税率,那么这五个人所缴税额差距更大。E的情况更加突出,他是一个同性恋,他有一个没有工作的却一起生活的同性恋伴侣,因为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不承认同性恋家庭,同性恋者因此不能够享受到国家对于异性恋家庭的税收减免,他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处于边缘和不利的境地。首先,同性恋伴侣不是“配偶”,因此不能够享受夫妻收入“先分离后合并”的优惠;其次,异性恋夫妻之间财产内部转移免税的优惠E不能够享受;再次E还得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同性恋发起了各种法律平等的诉讼,提出了他们的权利要求,隐含在其中的法律的理由,就是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平等保护的美国宪法原则,也就是横向公平的原则。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5日版

  责任编辑:宁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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