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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9日 张文显 点击次数:3890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回观与反思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直汉唐时期已经相当发展。不过,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是清末民初出现的。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的艰难历程,经过9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占有重要一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为了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由中心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批政法院校,在一些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学系,从苏联引进了系统的法学教材,聘请了一批苏联法学专家到重点政法院校任教,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从5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潮兴起,要人治、不要法治思想的蔓延,法制建设处于停滞和倒退状态,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一大批法学院系被撤销,一大批法学教师被迫改行,一大批有思想有见识有作为的法学教师被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或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遭到全面破坏,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公布彻底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从此,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保障和引导,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加强法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被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由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到90年代初,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发展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又有快速发展。
 
  20世纪90年代时中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时期,主要是规模的发展。随着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法学教育中内在的缺点和矛盾不断凸现,新的问题日益严重。比较突出的缺点和问题是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看相当零乱,从容量上看却又庞杂无边;教学内容陈旧,非凡是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不少院校的法律系仅靠几个教师支撑,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素质……面对上述缺点、矛盾和问题,从1997年开始,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开展转变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大讨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反思,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积累成功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对国外非凡是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模式、方法、课程体系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法学教育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根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把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近十个本科专业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2)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实施统一的共同核心课程。首批确定的共同核心课程一共14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核心课程的确定将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对专业和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同时,着力更新教学内容,包括删除重复,修正不当,剔除陈旧,吸纳新知。(3)鉴于各个学校在教材编写上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的问题,在教育部高教司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教材的编写,目前14门核心课程教材已经开始出版发行和使用。在编写教材之前,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在规划和组织编写教材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个学校根据自己的优长编写水平高、特色明显的教材,鼓励选用高水平教材,以保证和逐步提高教学质量。(4)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也在形成和完善之中。教育部高教司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法学院校合格评估方案,并对部分“文化大革命”以后新成立的政法类学校进行了合格评估。(5)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于1998年在北京召开了“中美闻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于2000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欧闻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于2000年12月召开了“21世纪世界百所闻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于2001年召开了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等等。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美国、欧洲各主要法学院以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这些重要活动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正在走向世界。
 
  二、中国法学教育在21世纪的发展
 
  尽管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法学教育的矛盾日渐突出。首先是规模与质量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三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教育恢复、重建,到80年代中期达到60多所。第二次高潮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出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各地高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短短七、八年间,新增加法学专业100多家,使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200多所。第三次高潮是2000年以来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之后出现的。三、四年间新增法律专业的学校达到389所。与法学本科规模的几何级发展同步,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在几何级发展,在校研究生(加上法律硕士研究生)翻了几番,法学教育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于是,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教师体验到了,学生们体验到了,政法机关体验到了,司法考试机构体验到了,社会可看到了。二是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校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法律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信息化的法治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稀缺成为突出矛盾。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知识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而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和师资又相对偏少。于是,一些法学教育领导人提出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在提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同时,我们也听到另一种声音,即弱势声音。他们是新创办的法学院系,他们的任务是如何创造条件,包括师资、图书、网络、实验设备等,以便培养出合格的、质量有一定保证的法律人才,这些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胜任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与这两种声音并存,教育部实行或即将实行两种评估,即合格评估和优秀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2003年,指标体系是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起草、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教育部批准。这个指标体系一开始定得过高,根据法学教育的实际进行了修改,降低了一些非核心的指标。有的法学院认为低,有的法学院认为高。优秀评估的指标体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起草,草案已经出台。合格评估是必须的、强制性的,优秀评估则是自愿的。两种评估都是为了保证质量,促进建设。三是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不太重视法律技术、法律技能的练习。而法律事务部门则希望我们的学生一到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就能够独当一面,减少过渡期。
 
  面对上述矛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以解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贯彻以人为本,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产品,使学生接受良好的法学教育;就要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工作重新放在质量上;就是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大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力度,开辟法学教育的新局面。为此,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和整个法学教育界正在研究和讨论如何应对21世纪的挑战,启动中国法学教育新一轮改革,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展望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新的历史背景、社会发展趋势和新的时代需求,法学教育必须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新的时代需求,不断改革创新。具体来说,应当做到5个相适应:
 
  第一,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走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法治社会有很多重要的标志。诸如,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中国的语境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在法治社会,法律人应当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法学教育应该担当起培养这种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第二,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继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是以人类知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态。其主要标志在于:第一,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易成为最基本经济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第二,知识资源成为所有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第三,作为知识资源的主体和载体,人力资源构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核心竞争力;第四,知识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网络大众化。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显著不同,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往往表现为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采集、整合、信息的资源化等往往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以致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或网络经济。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境内通过网络进行购买的消费者数量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据猜测2005年的网上交易量将会达到160亿美元。(中国的网络交易平台www。dangdang。com,eBay已经成为国际闻名平台。)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在价值理念、调整机制、体系结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将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新面貌。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空前加快,知识经济不仅将推动生产力的加速进步,而且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和变革相适应,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不断创新。因而法学教育应当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引发的法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培养更多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知识经济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要研究中国法学教育教学如何适应知识经济的科技进步,如何把以internet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法学教学,如何实现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以加快中国法学教学和科研网络建设和整个现代化进程。
 
  第三,与权利时代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时代。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层面,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权利的张扬和彰显。具体表现为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权利话语成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话语系统,在社会生活、经济交换、政治交往、法律论辩、听证协商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人们把自己的经济主张、政治要求、精神需要纷纷提升到权利的高度,纳入权利甚至人权的范畴,试图说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承认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以及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已被提到日程;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难解难分地交织在一起;维权成为诉讼的强大动力,以往那种基于伦理道德诉求、讨个说法的情绪、显示抗衡能力的诉讼已经让位给基于维护权利和谋求权利救济的诉讼。面对权利时代,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帮助受教育者和整个社会树立民主的、理性的、科学的权利观,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同时,权利的所有者应当承担起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为此,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教学内容将进一步创新和调整。
 
  第四,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据对社会转型规律的科学熟悉和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判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纲领。全面的小康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相互交融、协调发展、互为表征的社会。物质文明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社会风气的改良。政治文明包含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生态文明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四种文明的协调发展将使中国社会步入新的文明阶段。全面的小康社会也必将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四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必将深刻地影响到法律的价值体系、制度构成、调整机制,从而对法律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中国社会的转型和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目标以及法律的变革,中国法学教育的自身定位也将相应调整,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第五,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之一。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合作、世界和平的维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政治领域的对话与合作等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融入国际社会,所有这一切都在驱使法律发生静静的演化或剧烈的变革。这种时代变化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反映全球化时代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育范式、质量体系来应对全球化,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责任、足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高级法律人才。对于较长时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的中国法学教育而言,这一历史任务显得尤为迫切和重大。
 
  总之,变化着的时代、变化着的社会,呼唤着、推动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必将更加有力地支撑、更有效地服务这变化着的伟大时代和伟大社会。一个布满生气和希望的中国法学教育正在与中国社会同步前进在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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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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