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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4日 刘星 点击次数:3309

    学人基本不会否认,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媒介,甚至是其首要媒介,毕竟人们特别注意而且首先注意法学期刊表达出来的“法学研究”,这种表达有着“先锋”意义。另一方面,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两者的合谋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协助着后者,后者支撑着前者,它们自然有着学术协作,当然也有着非学术的权力协作。这些都是颇为重要的问题。但是,我想讨论另外一个习以为常的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法学期刊的****问题如同法学著作一样首先是“重复生产”。不少的法学研究论文总是“似曾相识”。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人们早已多有微词,并且多有诊断还有药方。但是,问题依旧。在今天中国的学科建制和微观学术权力相互作用的条件下,这个问题恐怕总会持续下去。其实在国外这也未必就不是一个问题。

 

  那么,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我是比较乐意从一个比较温和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所希望的是“容忍”,也即容忍一定程度的重复生产,不必过于苛求。在我看来,法学研究不论个人还是群体,都是从“模仿”开始的,“模仿”难免出现学术生产的重复。在这里重要的问题可能不是抄袭、剽窃之类的令人无法容忍的现象,因为抄袭、剽窃始终是少数的,多数作者面对法学期刊的时候是不存在“侥幸”心理的。重要的问题可能是“知识获得”问题。“获得知识”自然就是学习。而学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模仿。获得知识是从阅读开始的,而阅读的结果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学研究,人们都会承认,时常是视野有限的,如果设想阅读各种各样的全部文献和实践文本之后落笔行文,这既是强人所难,也是异想天开(即使是“尽量广泛阅读”,这种“广泛”相对各种语言的全部文献和实践文本来说也是微乎其微的)。于是,不谋而合的“模仿”进而重复生产是容易出现的。这样一个分析不仅对“新手”的法学研究者是适用的,而且对“老手”的法学研究者同样是适用的。何况“新手”相对而言总是较多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下不论中国还是外国原创生产者究竟能够占有多大比例。

 

  其实,“容忍”法学研究的重复生产,其背后另有法律语境的理由可以作为支持。这里的意思是说,更为重要的是,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总是有着重复性,人们对现实中法律问题的思考也有重复性。深入来说,我以为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重复生产”中我们是否可以发现中国法学或者中国法律的重大问题?重复生产是以重复思考作为前提的。重复思考极为可能标志着现实的某些中国法学问题或者某些中国法律问题颇为重要。当面对一个现实社会问题的时候,从各种媒体尤其是今天的网络世界中,我们都能发现接踵而至的不断重复的思想要求和理论论证。这些重复显然不是简单的“人云亦云”,至少就其“作者”意图而言不是“人云亦云”,更有可能是人们非常关心反复讨论的对象本身。这就如同我们讨论法学研究的“重复生产”一样,我们的不断讨论,当然不是为了再说别人所说的,而是因为“重复生产”本身就是重要的问题对象。我们完全可以回想对过去几年中国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讨论,比如法学中的“权利本位”、“法律移植”,还有法律中的“民法典制定”,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孙志刚案”、“李慧娟案”等,所有对它们的重复讨论不都是因为它们本身是重要的?

 

  于是,当发现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相同的观点、观念、论证的时候,这就可能令人发觉使用“英雄所见略同”这一表达对“重复生产”加以描述是恰当的。“所见略同”,以及前面所说的不可避免的“阅读有限”,都标志着“重复生产”有着现实的根深蒂固的根由,从而也就从另外角度说明了这种生产的的合法性。在重复生产中,我们也就需要不仅看到法学研究的“过剩”,对其有所警惕,对其中的微观权力关系有所警觉,而且需要看到这之外的中国法学需求和法律需求,以及社会普遍的对法律现象的讨论需求,还有“重复生产”所针对的问题其本身的重要,这是隐藏在法学研究重复生产背后的另外一个意义。

 

  上面的讨论似乎表现了我是在为中国法学期刊中的法学研究重复生产提供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这样认为的。但是,我终究不是提倡这种重复生产,也没有呼吁刻意保留这种重复生产。从学术原创的角度来说重复生产是要质疑的,学术生产者也有责任避免学术生产的浪费。只是当我们已经理解,法学研究,以及其所依托的法学期刊,它们都是法律实践的学术载体,是需要在法律语境中生发的,是法律实践的侧面表达,当我们的确看到大多数的法学研究不是抄袭剽窃的,那么,我们也就需要一定的宽松心态。宽松心态所指的对象自然不是生产者的重复生产的故意而为,而是这种重复生产的“不谋而合”。谁让不谋而合之中隐藏了值得思考的法学法律的品性?

 

 

来源: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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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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