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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贯通的知识产权法解释论——对郑成思先生的另一种纪念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日 李扬 点击次数: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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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泰戈尔所说,生命是一个薄而脆弱的杯子。突然之间,郑成思先生就带着他荣耀的光环和永远的遗憾悄悄地走了。知识产权法学界一颗巨星的陨落一时激起了无限的悲伤、感叹和回忆,很多媒介纷纷发表纪念性文章,追忆郑先生为人为学的稀有品格。然而,郑先生生性淡泊,过多的溢美之词只会惊扰他得之不易的宁静。郑先生需要的是另一种形式的纪念。

    记得前不久郑先生尚在华美而无上的人世时,我到人民大学出版社签订一部书稿的出版合同,一位熟谙知识产权法学界风云的资深编辑踢了我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你如何评价北郑南吴?”本想自己不过是知识产权法学界一粒漂浮在厚厚云层中的毫不起眼的小小尘埃,根本没有资格去评价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两位大师的,但为了满足该编辑的好奇心,加上自己一贯不谙世事,于是只好自己把自己钉上了十字架。撇开两位先生的贡献不谈,择其要者而论之,窃以为,“北郑南吴”代表的是两种研究方法和进路。郑先生似乎更加偏重从小处着眼,讲究知识产权法制度的解释,总体上应当属于解释论和现实主义。而吴汉东先生似乎更加偏重从大处着眼,讲究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构建,总体上应当属于立法论和理想主义。前者正如小桥流水,细致而绵长;后者恰似大漠孤烟,豪放而大气。因此,两位先生的学问可以说各有千秋。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法这样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和制度而言,解释论和立法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都不可或缺。光有解释论和现实主义而没有立法论和理想主义,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制度就会如一滩死水,失去奔跑的速度和方向。光有立法论和理想主义而没有解释论和现实主义,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制度就会像高山之流水、蓝天之明月,不食人间烟火,远离有血有肉、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实践。

    尽管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们都在力图促使解释论和立法论联姻、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握手,但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和其他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学者一样,将几乎全部的智慧和汗水都投放在了立法论和充满迷幻色彩的理想主义冰山上。这种知识分子共有的偏好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思想有多远,理论离开现实就有多远,就如同那些故作高深莫测的TMD哲学。更多关注残缺而丰富多彩的现实、关爱颓废而充满人性的人生,是任何一种温暖的理论必备的性格要素。
 
    出于上述个人任性的偏好,私见虽承认立法论和理想主义的极端重要性,但情怀更加倾向于解释论和现实主义。既扮演学者的形象,又充任法官的角色,通过能够贯通的解释,使得有缺陷的知识产权法制度成为一种实践运动,是解释论和现实主义所追求的****的善。
 
    郑先生多年来似乎一直在孜孜追求这样一种最高的善,以致让可怕的病魔袭占了肉体本来就不坚固的城堡。但是,善是不仅仅是一种追求,更是一种境界。任何一种能够贯通的解释论的建构,不但需要大环境的养育,而且需要小气候的熏陶;不但需要个人辛勤汗水的浇灌,而且需要漫长岁月的沉淀。虽然郑先生个人天资聪慧,悟性极高,而且马不停蹄,但是他所处的时代和宏观理论背景似乎围困了他,因此尽管他超越了自身,****限度放大了自己,却仍然无法超越养育理论和制度的短暂时代,以致于他的解释论如同太阳,虽然放射出巨大的光芒,却仍然存在很多的黑子,难以达致圆满。最突出的表现可以通过在日本发生的一件小事加以说明。
 
    郑先生的《知识产权论》在中国出版后,大受欢迎,并且被翻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发行。发行后不久,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COE研究室(日本国家知识产权基地之一)就订阅了一册。为了得知被誉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大师级人物的著作在国外的受欢迎程度,笔者暗自观察了很长时间。然而,该COE来自世界各地和日本的十位研究员除了随手翻翻郑先生大作的目录之外,竟然没有一个认真去阅读书中内容的。笔者感到十分纳闷,忍不住追问各位研究员究竟为什么,但各位研究员不是沉默,就是搪塞。后来才从我国台湾地区来的一位研究员口中得知,个中原因在于郑先生的解释论很不符合这些研究员的“口味”。笔者听了先是很不以为然,总以为这些研究员不免存在偏见嫌疑,而且过于挑刺了,因为世界上没有两个人的口味是完全相同的,凭什么要咱们中国的郑先生的作品适合于你们每一个人的口味呢?后冷静下来思考,才发现问题的所在。原来在日本许多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看来,一个圆满的解释论,必须是一个能够贯通的解释论。所谓能够贯通的解释论,应当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作为轴心,对任何知识产权问题的解释都必须围绕这个轴心打转转,而不是因问题、因具体案件而随意变换自己的观点。这是其一。其二,一个能够贯通的解释论,应当是以民法为核心,将民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区分权利和利益、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解释论。其三,一个能够贯通的解释论,应当是一个以实施现存的或许有缺陷的知识产权法律、解决案件为首要目的的而不是以挑刺为首要目的的解释论。在这个过程当中,学者应当扮演法官的角色,法官也应当充任学者的角色。其四,一个能够贯通的解释论,应当是一个首先依靠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本身而不是经济或者道德或者个人情感来解决具体案件的解释论。其五,一个能够贯通的解释论,应当是一个细致入微、能够举一反三的解释论。这样冷静琢磨一翻之后,笔者也就释然于心了。因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主张的,恰恰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法学界必须继续切实努力的。
 
    逝者拥有令人羡慕的幸福,因为他终于可以从苦累的生涯中得以解脱,终于可以回归宁静,得以凯旋了,而生者仍将继续漫长而纷乱的生涯。对于一个已经逝去的令人尊敬的长者、一个令人钦佩的真正学者,最好的纪念不应当是反复歌颂他的功德,而是应当接过他手中的大旗,建立一个能够贯通的知识产权法解释论,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知识产权立法论的发展,将其学问发扬光大。
 
    知识产权界的一面旗帜虽然已经令人痛惜地倒下,但为知识产权的发展计,“北郑南吴”的时代不但不应当结束,而且应当出现“东斜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的新时代。目前知识产权界新秀辈出,且武功个个了得。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知识产权新时代必将来临。
 
    记得莎士比亚著名悲剧《哈姆雷特》中深谙世故的波络纽斯在送别自己的儿子莱阿提斯时,教训他儿子道:“有几句教训你务必铭刻在心。不要想到什么就说什么,也不要想到什么就做什么。待人要和气,但决不可随随便便。”笔者在此却不惴冒昧,想到什么就说了什么,而且想到什么就做了什么。然拳拳之心,无非为中国知识产权计。郑先生泉下有知,想必是不会怪罪的吧。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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