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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序的法律世界——评德国《物权法教科书》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9日 王洪亮 点击次数:4207

    展现在中国读者面前的《物权法教科书》是由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弗里茨·鲍尔奠基的,他为此倾注了整整30年的心血,一直到1992年去世。教科书第16版的修改工作为他的儿子育尔根·鲍尔与学生施图尔纳所继承。育尔根·鲍尔现为科隆大学教授,施图尔纳现为弗赖堡大学教授、卡尔斯卢厄州高级法院法官。翻译为中文的《物权法教科书》为第17版。
  

    在中国,常常有法律人以远离生活为理由批判诸如债、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等法律概念。几年前我在阅读德国民法典翻译本时,也是有这种感觉,对许多法律规则常常不得其要领,看不到这些规则、术语的影子。通过阅读这本教科书,我找到了问题所在。这部教科书在德国法律体系化基础上,通过其独特的方法,为读者描述了一个真实而有序的法律世界,真实为其中的诸多判例、学理所支撑,有序则表现在这本教科书的高度体系化上。
  

    在谈及法条或者具体法律制度类型的时候,施图尔纳教授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请给我举个例子!《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法条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涵盖了许多案例类型,只有能如数举出这些案例类型,才算是掌握了该项制度。可以想象,就一个制度举个例子,对于法律学生甚至学者来讲,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这种教学风格完全体现在这本教科书中。可以说,教科书中的有些案例已经超越了中国学术与实践的维度,很多案例仿佛是中世纪经院注释学派臆造出来的,但事实上,许多案例都源自联邦最高法院的真实判例。
  

    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学真实的世界是被理论创造的,比如物权行为理论并没有具体到法律条文,但很多法律规定都贯穿着这一原则。由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公证人要将不动产的让与合意或者登记同意作成证书,二者都是物权行为,可以说,人们在交易中使用了物权行为理论。好的理论是不脱离实践的,好的理论以及以好的理论为基础的法律使德国人生活在一个现象与真理基本相符合的社会,所以,教科书不仅步步以法条、判例为依据,而且处处在点评学说理论。另外,作者在论述每一项制度时,都将相关的基本法、公法、欧洲法、商法、诉讼法及其他部门私法加以介绍,加深了读者对真实世界了解的维度。
  

    德国私法体系的内在逻辑是自由,物权法也是自由的法。作者在开篇便强调,物权的核心与基础是对私人所有权原则的承认,其含义就是所有权人对物的无限制的使用与变价的自由。但所有权人的自由是受到公共利益以及他人自由的限制的,法律还要考虑到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自由与限制是所有权制度中的对立统一体,所以,作者说物权法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法。作者在具体物权制度描述中,展示了在债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意思自治构建的广阔空间,这不仅表现在物权类型的多样化,物权变动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而且表现在救济手段由法定规则转变为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定的内容并不是很多,物权内容法定原则在教科书中被定义为:权利的内容至少在轮廓上强制地为法律所确定。
  

    任何法学都是遵循法学体系化这一前提的,而体系化本身需要精确、有层次的规范、原理与原则,诸多规范可以被抽象出更高的规范甚至一个原则。
  

    规范的工具不仅有逻辑概念,而且有类型化。逻辑概念要区分此概念与彼概念,比如什么是物、物的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与表见成分、从物、用益;类型化的技巧也是建立在事物性质的区分基础上,比如用益权、地役权、限制人役权构成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取得权又构成了定限物权,定限物权与所有权以及类似所有权又构成了物权体系。另外,德国私法体系是问题导向的体系,请求权基础是其核心,占有以及物权请求权体系是私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环,请求权体系覆盖了所有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最后,作者出于体系化的思考,对动产与不动产规则分别进行了叙述。占有与登记分别是动产与不动产的外部表征,对于中国学者比较陌生的是占有的种类与保护,对于登记制度,我国学界虽然探讨较多,但关于基础性的土地簿册制度、登记内容、以保护权利人为向导的土地登记救济制度,如登记机关的临时登记命令以及预告登记权力等,还缺乏认识。所有权以及各种限定物权也是按照动产与不动产被分别叙述的,动产与不动产性质的不同,不仅导致了物权规则的不同,而且也导致了强制执行法、破产法适用规则的不同。
  

    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继受西方法律的过程,而继受法律成功的最根本要素在于被继受法律的质量,而对德国法的继受或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希望通过这本教科书以及其他德国当代法学名著的翻译,能消除许多不必要的学术上的误解,在崭新的高度上继续进行法学争鸣,最终在中国创造一个真实而有序的法律世界。

   转自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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