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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如何解释历史——评庞德《法律史解释》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9日 刘小平 点击次数:2732

  

    自古希腊以来,人类历史中各种法律思想和法律流派不断涌现,异彩纷呈。它们的更替出现,在人类历史中绘出一长卷绚烂的思想画卷。每一种法律哲学都试图对历史及当下作出解释和回应。然而,伯尔曼指出,并非它们解释历史,而是历史解释它们。任何一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都没能如其所愿终结历史,相反,它们最终不过是遗落于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串串珍珠。 

    当罗斯科·庞德回顾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并撰写《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时,他心中泛起的一定是这种凝重的历史感。在庞德看来,历史上各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从终极的角度来说都力图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变化性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人类主要遵循三条路线对此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早期各种权威观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稳定性的关注,远甚于对法律变化必要性的关注。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一种具有指导作用和组织作用的理论的需求,取代了建立一种终极的不容置疑的法律渊源理论的需求。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提供了这样一种哲学基础,它以“理性”取代了此前的各种权威观。然而,一旦“理性”得以确立,它即被树立为权威,一种与此前的权威并无不同的哲学权威。19世纪的历史观则是在自然法理论倡导的法律制度的创造和吸纳过程已大体完成,转而从稳定的角度要求彼此协调、系统化、有序化,它通过确立发展原则探寻法律的稳定性。历史法学派试图通过把历史权威观和哲学历史观结合起来的方法将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化性统一起来,还试图通过运用权威观为17和18世纪的法律理论(哲学观)奠定一个历史基础。

    在上述整体性历史学理脉络中,各种法律哲学都经历了自身的发展和蜕变,而这一发展和蜕变的轨迹即构成了当下法律哲学的历史。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在庞德看来同样难逃蜕变和衰落的命运,因为它已经不能回应20世纪以来飞速变化的社会情势。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必然会在历史法学派的衰败中,以历史法学派为参照和基础成长和建构起来。庞德以其干净的解剖刀,对历史法学派中各种法律史解释,即伦理学解释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加以解析,分析其各自得以产生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内在理路,指出其在理论上的内在缺陷和不可能之处。在庞德看来,各种法律史解释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确立了自己的法律之神,历史只不过是它们所确立的单一性因素在其中的行进。而不管其最终确立的是何种法律之神,它们都忽视了法律发展进程中人的创造性活动这一重要因素,这些解释都把法律发展这种现象视作是与人无关的单纯的事件。在历史宿命论中透出对法学家作用的否认和立法无用、法律批判无用的法理学的悲观主义,同时也导致了耶林所批判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

    在庞德的解剖刀下,历史法学派的每一种理论都以失败而告终。庞德针对它们对人这一因素的共同忽视,指出当下的法律史解释必然是一种“著名法律人的解释”。在我看来,这首先意味着,在我们回顾历史之时,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把握历史事件和客观的行为条件,回顾历史实际上也是主体的主观追溯和建构过程,如庞德所言,在法律史解释中,必须能“根据那些参与各种法律史事件的人以及他们的个性、性格和偏好(将其视作是各种法律史事件之结果中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各种法律史事件这种方法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人不仅是回溯历史的主体,也是对当下所处时代作出回应的主体。对当下时代的回应更需法学家的创造性贡献。

    因而,在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建构过程中,可以看到,他始终坚持的是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整体视野,如朱利斯·斯通所言,庞德“一生中最为雄辩的箴言不仅是,法律思想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更为卓著的箴言是,法律知识源流的持续性随着变迁的速率而显得尤为重要”。而另一方面,社会学法学的建构又是对其所处的独特时代的强力回应。而在历史与时代的交汇中,庞德敏锐地发现了“人”这一至关重要的能动因素,只有弘扬“人”的因素,才能对历史和时代有一真正的整体性把握,才使历史与时代的紧密交融成为可能,才能真正建构出汇合历史与时代的气势恢弘的法理学。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建构路径无疑非常独到。在当下中国自己的时代性法学理论的建构过程中,它在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呢?在我看来至少有以下两点:一是它提供的历史的整体性理论建构路径。中国法学理论必须有一种历史的全球的理论视野,在中外的思想源流中不断寻求各种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二是它所揭示出的法律人在法学理论建构中的作用和崇高使命。面对中国当下的思想贫乏,法律人更要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理论定位和崇高使命,致力于推动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的建构。

原文载于《检察日报》2005年5月8日

作者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

转载自:正来学堂

责任编辑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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