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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点击次数:459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加快民事立法,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法。经过二十年来的努力,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同时还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共同形成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要抓紧制定物权法,同时对人格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出补充规定,抓紧编纂民法典。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一月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物权法草案,并于今年十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初稿。民法草案初稿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需要说明的是,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世界上没有一部民法典可以囊括一切民事规范。未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已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依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仍然有效。现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以及其他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物权法

  (一)关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草案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和债权不同,订立合同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不适用物权法。
  (二)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草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做了以下规定:1.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3.遵守法律。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4.保护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三)关于所有权
  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草案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出了规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草案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对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享有法人财产权。
  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草案根据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集体所有权由谁来行使,草案规定,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1)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2)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关于集体企业的财产,草案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村)集体企业对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享有法人财产权。
  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础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哪些属于私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分别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并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问题。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如何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用益物权
  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取水权等分别作了规定。草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承包、流转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期限、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为了保护房屋预售中买受人的权益,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草案对预告登记问题作了规定: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取水权,草案根据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还有哪些类似的权利也需要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担保物权
  我国已经制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作出了规定。考虑到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拟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草案依照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出了规定,并根据审判实践作了一些补充。目前经济生活中采用让与担保的方式增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担保权益,规范让与担保行为,草案对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期间、担保物的占有人破产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登记制度
  草案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享有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的部门和专家认为应当统一登记机关。考虑到统一登记的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多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涉及到不少单行法律的规定,对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七)关于物权的保护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制订物权法的重要内容。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对物权保护作出了规定:1.确认权利。因物权的归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任何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任何人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消除危险。任何人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损害赔偿。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草案还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民法编纂中其他几个主要问题

  除物权法草案外,民法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民法总则、人格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了一些修改补充。
  (一)关于民法总则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公民、法人之外规定了第三类主体,有的为“其他组织”,有的为“非法人单位”。如何规定民事主体,一种意见是在公民、法人之外规定第三类主体,另一种意见是修改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法人既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人格权法
  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已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了信用权;1.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2.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3.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合的信用资料。
  草案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关于自然人的肖像权,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草案规定: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侵权责任法
  为加强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并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还对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有关机动车肇事的归责原则,需要与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相衔接。
  (四)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随着对外开放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日趋复杂。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草案在民法通则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债权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先编进来,暂未作改动,需要完善的,以后再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共同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行为。草案的其他各编由单行法律组成,这样便于今后修改,更能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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