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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沈岿 点击次数:2607

 


  政府是一个传统上行使强制权力的实体。然而,在经历激烈变革的中国,我们似乎总是在这里或那里感受到来自于政府之外的组织实体的权力,甚至感受到政府在它们背后的“老板色彩”。官方与非官方性质糅合在一处的此类组织实体,在政府和私人(包括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广阔社会空间,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它们让我们感受到的那种权力,应该如何定位,方能使其可以恰当地受到当前制度或者未来变革后制度的规制?它们与私人权益以及政府之间发生的冲突,如何得到合理解决?此类问题,已引起民众和学术界的关切。

一、社会组织问题的泛起

  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由此引导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对社会结构的重塑效应是明显的。国家或者政府的“大手”逐步从经济运作之中撤出,商品交换和劳动关系从政府指令下解放了出来,经济系统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实现自由化。政府的功能性撤离不止限于经济领域,在社会的其他领域,政府也已不复提供或者有能力提供统一而又直接的管理或服务。在此背景之下,许多既有的和新型的社会组织之作用日渐凸显,个人或者企业不仅在其自己中间进行交互行为、不仅与政府继续保持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治理的结构、模式自然业已发生变化),而且还更趋频繁地直接同社会组织形成互动。

  在政府同个人、家庭、企业之间宽阔地带存在的这些社会组织,型态迥异,性质和功能复杂多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基于不同的研究旨趣、理论关怀,学界普遍开始注意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对社会组织问题进行研究。“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间层”、“市民社会”、“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概念,以及围绕它们产生的诸多讨论,至今仍然方兴未艾。

  只要对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现实存在与未来命运、对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作用有着浓厚的兴趣,无论是社会学还是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等,都会借鉴西方理论分析工具、并作适当的创造性转换,以研究现实,预测或者规范未来。

二、为何提出“准政府组织”课题

  “自治性”常被认为是政府系列以外社会组织的一个结构性要素。“非政府组织”、“社会中间层”、“市民社会”等许多学理观念与论证,明显或潜在地以此为前提假设。其实,对社会组织自治性的考察,存在两个维度。一是相对于组织成员(如果有明确、固定之成员群体的话)的自我管理权力。二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即组织不受政府任意干预的自主地位。

  就前者而言,某些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对其固定成员有一种常规性的管理权力,如协会对会员、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管理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不对等的、类似于政府统治的公共治理关系。仅仅强调这些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自治性,受管理对象本身就会成为被遗忘的群体。

  就后者而言,在国家或政府逐步撤出的过程之中,这些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自治性还是比较弱的。一方面,它们的大部分或多或少地仰政府鼻息而生存,很少在与政府的交往中发挥相当独立之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在许多时候把自己的管理意向输入这些组织,希望借助它们来实现公共管理或者服务之职能,将它们视为政府治理社会之手的延伸。

  因此,以“非政府组织”、“社会中间层”、“市民社会”等术语,描述、分析它们与政府、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似乎都很难达致切实的准确性。

  “准政府组织”概念的提出,旨在尝试指称中国现时情境中的这些组织。当然,“准政府组织”并不欲排斥其他术语而树立其垄断地位,这还是要视具体语境而定。比如,在讨论这些组织处于政府系列之外的特性时,完全可以运用“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词;在论及某些集邮、健身等成员可自由进出、很少公共管理性质的社会团体时,显然不适宜用“准政府组织”一词。由此,准政府组织范畴并未囊括所有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而是把其中某些在性质、功能、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更靠近于政府的组织,从组织网络中剥离出来,予以特别观察。

  最后,“准政府组织”可以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题域,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可以在此形成既有自身特色又彼此开放的学术探索。例如,政治学者在生动、活泼的社会组织身上投掷热切目光,往往以“国家-社会关系”作为分析工具,意欲从中挖掘出对于未来政治变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运动。而在国家-社会关系维度上发生的一切制度变迁,都必然成为法律学者——尤其是瞩目中国公法建构的学者——的兴趣所指。然而,法律学者与政治学者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更多关注通过规则来界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尽管准政府组织这一概念隐含有“国家-社会关系正在变动之中”的前提,可法律学者不愿也不能只是描述现状、预测未来,他们必须要为处于社会运动中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法律规则,而这一提供必然有超越现实的、规范意义上的设计。法律学者在专业视野内对个人或者组织正当权益保护的关怀,对具体规则与个案的讨论,对准政府组织与政府、个人之间规则的设计,实是为国家-社会关系的建构作出法学的贡献。

  以上就是“准政府组织”课题提出的基本出发点。

三、方法论上的潜台词

  任何一个概念或者理论,在勾勒出其所指对象之共性的同时,总难免在这里或那里疏忽了对象的个性。由此疏忽,自然会生发出某种程度的简单化处理方法,而把个体的复杂性置于视线的盲区。而随着概念或理论的抽象性越强,其简单化色彩就越加浓郁,这就如同吊灯被置放得愈高,昏黄晦暗之处就愈多一样。

  这或许是人的定数。因为,无论我们如何想像,都难以相信存在一个时时洞明一切细微之处的“伟人”。何况,任何人,不计聪慧或愚钝,皆有打盹的时候,更有一种在模糊中习惯性生存的倾向。

  不过,我们在不可避免地接受或者追求抽象概念或宏大理论的同时,仍然应该对个体生命或事物的复杂性给予尽可能多的关怀。尤其是,如果不经意之间,偶或感悟个体的某种复杂性已然被投入某个概念或者理论的光辉投射不及的阴影区内,而依旧顽固或懒惰地在它们的光照之下生存,那就难逃良知的责备了。

  在提出“准政府组织”题域的同时,我们尝试着暂时放弃一般性探讨或者宏大叙事的方法,而致力于挖掘个体的特性,尽管上述“人的定数”使我们无法在抽象性或者模糊性方面完全逃遁。我们期待更多的学术目光投入这个领域的具体个例之中,谨慎、细致地考察在国家(政府)与个体(包括个人、企业)之间“第三维空间”在中国情境中是如何生长的,从而或许可以为中国政治、法律理论的成熟扎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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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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