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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04年9月25日 钱大军 点击次数:3101

 

在我国法学领域中,学者过多地关注对法律权利的研究,而对法律义务的探讨或是隐含于或是附着于对法律权利的探讨。这使对法律义务的探讨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对法律义务进行独立的研究。这样不仅会更好的理解、阐释法律义务,而且也助于对法律权利的进一步认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律义务进行研究的尝试。“我们的观念是我们的眼镜。”无疑在阐释法律义务的过程中,也在自觉非自觉地理解法律这个概念。因此,笔者在分析、讨论法律义务的过程中是以对法律的理解和阐释为基础的。
  对法律义务范畴进行解释,我们首先需要对法律义务进行定义式的解释。虽然法律理论不应建立在定义的脊背上,但是定义对理解法律也是必要的。“倒掉洗澡水不应把婴儿同时也泼掉。”所以,欲认识、理解法律义务范畴,就应先对法律义务以定义的方式进行理解。笔者认为,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这种理解应是相对地独立于法律权利的,而不是简单地从法律权利中推衍出来。如果仅是推衍出来地研究,势必会模糊对法律义务的认识,因为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其次,这种解释,在人性上应以正常人为基础,尽可能地做到价值祛除。既要从不良分子的角度,也要从好人的角度去认识法律义务。如从好人的角度去认识,会模糊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混淆起来;如仅从不良分子的角度去认识,又会模糊“被迫”行为模式与规则模式之间的界限。最后,这种解释应是以经验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超乎一切的理性为基础。现在人们对法律义务的定义,往往具有人为理性的创造成分。这会使法律义务失去本来的面目。笔者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义务进行定义式解释,即对法律义务是指主体应当采取的行为模式,并是引起偏离行为模式者的法律责任的理由。
  “价值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推理工具就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因而概念分析并未展开一幅清晰的图画。”为了刻画出一幅清晰的图画,就需要研究法律义务的内部构成,即具备了哪些条件,方能构成一项法律义务。笔者认为,法律义务首先意味着“应当”,即法律义务首先是作为一种期待而存在。这源于法律义务的特性——规范性,而不是其它。但是法律义务并不等同于“应当”或“应当的行为”。否则,对法律义务的理解又陷入了“规范论”的误区。而且,应当并不等于法律义务,理由是法律中存在着指示性规范——一种不真正的法律义务。其次,法律义务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脱离开行为就无法认识法律义务。因此行为是法律义务的第二个构成要素。这种行为,既包括期待行为,也包括具体行为。这两种行为是“应当”与“是”之间的关系。在正常的社会中,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也时刻存在着冲突的可能。通过冲突——妥协——再冲突——再妥协的过程,一点一点地发挥法律义务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两者间的冲突是通过实践来解决的。其实,法律义务中的行为包含着两种行为模式;守法模式和违法模式。针对违法模式,就需要责任来回应,但这种责任在法律义务中只是一种可能。最是”之间的冲突,引起责任的可能性成为法律义务的第三个构成要素。但始终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实体。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义务由应当、行为和引起责任的可能性构成。这三者间并非是平面关系,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的关系是在实际中产生,调整和完成的。
  法律的一般理论必须即是规范性的又是概念性的。以上两部分集中在法律义务规范性上,这对研究和认识法律义务是不充分的。还必须从概念性的角度去研究,即研究法律义务的内容及其合理性问题。本文的讨论集中于法律义务的合理性问题——主要是讨论法律义务合理与否的标准和原因。
  探讨法律义务是否合理的标准问题。首先应关注法律义务是自评,即自立、自成、自证,还是存在外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权利。这又关涉到了法律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中,谁更为一般的概念。笔者通过对义务概念理论和权利概念理论的梳理,认为法律权利为更为一般的概念。包括法律义务在的其它法律概念都是以法律权利为基础展开的。因此,法律义务合理与否只能由法律权利来评定。对法律义务合理与否的分析,是通过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二元模式进行的。形式合理性主要指法律义务本身的要求,如普遍性,公平性,明确性和相容性。而实质合理性要求法律义务要符合法律权利的需求——必要性和适度性。在适度问题上,又给出了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标准。最后。讨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使法律义务被清晰地展现出来,使法律义务的探讨得到充实,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识法律权利、权力等基本概念。当然,囿于本文的篇幅及作者的视野、能力,本文的论述只能算是窥豹之一斑,不免有捉襟见肘之处。但是愿意以此拙文叩开法律义务研究的大门,领略学界前辈及先行者的风采,并求教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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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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