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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视角下的法定解除后果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赵文杰 点击次数:2287

 

20191026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和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十二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615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博士生程帅主持,我院张家勇老师、胡东海老师和夏昊晗老师作为与谈人共同参与讨论。

 

 

(赵文杰老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程帅对赵文杰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赵文杰老师的研究领域,在大家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开始。

 

 

(程帅博士生)

 

首先,赵文杰老师由案例引入进而梳理关于合同解除的法效果的四种学说:物权效果说、间接效果说、直接效果说和返还清算说。在原给付返还不能时,对其他补救措施的理解应为折价偿还法效果。探讨了偿还价值的初始范围能否扣减问题,善意得利人得利丧失的抗辩以及差额说的构造和不合理之处。

 

 

(张家勇老师)

 

其次,赵老师提出两种替代差额说的方案来解决因取得人的处置行为致得利丧失的问题。一是对待给付返还说,认为善意取得人对保有受领的给付和任意处置该给付对合理信赖值得保护,返还范围以自己负担的对待给付为限。二是财产上决定说,主张取得人不承担因取得给付做出的特别财产性决定之后果,但仍承担一般性财产性决定的后果,即自主决定,后果自负。赵老师认为财产上决定说优于对待给付返还说。另外,赵老师还说明了在上述两种学说下意外导致取得标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和原状返还不能时徒然支出的费用负担之处理,对待给付返还说认为原则上由返还权利人负担,而财产上决定说认为原则上由返还义务人负担。

 

 

(夏昊晗老师)

 

最后,赵文杰老师总结道,在法定解除中,价值合意无瑕疵,概以主观价值为准,有瑕疵时适用减价后的主观价值。在扣减方面,视财产上决定是否有瑕疵而定,即无瑕疵的不得扣减,有瑕疵的可扣减。风险负担原则上由取得人负担,唯独在该风险于相对人处亦会发生时,可例外归相对人负担。在双务合同中要进行价值偿还,只有因相对人的理由导致返还不能时,取得人才不需要对财产性决定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胡东海老师)

 

在与谈环节,胡东海老师对合同解除法律效果上的多种学说、合同法97条其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之间的关系处理以及对待给付说和财产上决定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夏昊晗老师对可否将不当得利学说直接引用到法定解除上来与赵老师进行了讨论;张家勇老师对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当得利间衔接问题和价值扣减是否能纳入私法自治的领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赵文杰老师一一作出了回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讲座现场)

新闻:高  

摄影:吕习文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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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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