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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法价值变迁、理性化构造及其维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冉克平 点击次数:1937

2019925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29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李俊副教授主持,我院孟令志副教授、刘征峰副教授、伍治良副教授以及陆剑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共同参与讨论。

 

(冉克平老师)

 

讲座初始,李俊老师对冉克平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其作了简要介绍。伴随大家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开始。讲座从夫妻身份的双重性这一特点出发,在价值层面上探讨夫妻财产法的价值变迁,并进一步从规则层面上讲述夫妻财产法的理性化构造。最后冉克平老师就夫妻财产法的价值变迁的理性化构造提出自己的观点。

 

(李俊老师

 

冉克平老师首先提出,夫妻身份具有对内——伦理人、对外——经济人的双重属性,这种夫妻身份的双重性,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家庭关系内部和外部的财产关系的循环。基于此种双重属性,冉克平老师提出运用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模型建构来分别表达夫妻身份的双重性并建构夫妻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其包含了夫妻财产法这一领域,因此一方面,夫妻之间确实建立在伦理或者财产之上,但夫妻财产法基于财产法的固有属性必定具有理性主义的价值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回归民法典的背景下,夫妻财产法存在着“家庭-伦理主义”与“个人-科学主义”之间的价值层面上的冲突,这就为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在价值层面上,如何在日益理性化的夫妻财产法中展现婚姻家庭编固有的伦理观念。其次在规则方面,深受实质理性制约的夫妻财产法如何适用其他分编诸如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则。 

 

(孟令志老师)

 

其次,冉克平老师谈及了家庭法的价值图景与理性化。其从近现代财产法的理性化及其与家庭法的对立这一角度切入,指出在法典的编纂上,近代家庭关系与伦理、道德、等因素之间具有的极强外部牵连性,以及家庭内部的不平等状态,致使家庭法无法在体系化与逻辑性上无法与财产法相提并论。现代以来,虽然个人主义家庭观逐步取代超个人主义的家庭观,然而物权法、合同法等援引实质理性以纠正高度形式理性化导致的弊端只是例外情形,而夫妻财产法采纳实质理性则是妥当平衡夫妻团体价值与个人主义、契约自由观念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我国来看,清末随着西方自由、平等观念的传入,个人主义的观念与古老的家庭伦理秩序间产生了剧烈的碰撞,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使得重视实现自我的个人主义思想在我国兴起,也奠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改的基础。

 

(刘征峰老师)

 

最后,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理性化构造及其维度这一问题上,冉克平老师指出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但是,由于资本所得与市场因素以及供求关系息息相关,而与配偶一方的贡献无关,因此构成了对婚后劳动所得的巨大挑战。对于将财产的孳息与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观点,冉克平老师表示其具有正当性。但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判断。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无偿所得的财产,冉克平老师认为原则上可将其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除非赠与人表示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

 

(伍治良老师)

 

在讨论环节,孟令志老师指出,婚姻法的确与财产法的联系十分深刻。过去的立法更多的是基于伦理,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的财产问题,但仅就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动态权利进行划分。刘征峰老师提出除父母子女关系外,可以使用债法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观点。其认为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最合适的工具是债法,然而这会与家庭观念相冲突。伍治良老师对于冉克平老师的观点表示了肯定,并进一步认为实质上任何一部法律均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统一。而运用形式理性来界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更大的原因在于形式理性更具有可预测性,能够形成明确的规则。陆剑老师谈到从价值变迁这一角度来看,婚姻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一元的。而且如果将婚姻法视作赤裸裸的财产法时,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在构建法律制度时,如果不进行价值上的区分,形成统一的财产法建构是十分困难的。冉克平老师对于其他老师的观点也逐一进行了回应。

 

(陆剑老师)

 

讲座最后,一位同学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与思考,冉克平老师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讲座现场)

 

                              新闻:李宇

摄影:曹嘉欣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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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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