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头条   >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与不足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与不足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王利明 点击次数:1736

 

2019525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名家讲坛在文泓楼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教授吴汉东老师、温世扬老师共同主持。

 

(王利明老师)

 

讲座伊始,吴汉东老师简要介绍了王利明老师,并表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此次讲座意义深远。伴随大家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开始。

 

(吴汉东老师)

 

讲座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亮点与不足展开。首先,王利明老师具体阐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十个亮点。第一,草案有效平衡了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此亮点体现在草案第774条第2款规定,通过立法确定人格权的同时也为其他法律未规定的人格利益提供了开放性的保护。第二,草案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虽相辅相成,但在救济方式上,人格权请求权依然有其独特性,草案规定了信息错误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是其亮点所在。第三,草案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人格权诉前禁令与停止侵害存在一定区别,分别存在于临时救济程序与案件的诉讼程序之中,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有其必要性。第四,草案确认了维护生命尊严的原则。草案第78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在此基础上,王利明老师认为维护生命尊严并不意味着需承认安乐死,人的生命也体现了一定社会利益,可通过生前遗嘱拒绝无意义的维生治疗,且《侵权责任法》55条实则已包含此种权利。第五,草案规定了禁止性骚扰和预防性骚扰的规则。草案第790条第12款分别规定禁止性骚扰行为和对性骚扰的预防义务,并将性骚扰置于身体权之中规定,形成了体系的协调。第六,草案进一步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此种规定使得科研活动在法律和伦理的指引下有序发展并加强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从立法角度来看,也有指导特别立法的功能。第七,草案扩张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王利明老师指出,肖像权的扩张保护主要体现在从面部为中心转向可识别性,并通过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扩张了对声音的保护。第八,草案明确规定了某些人格权益的经济利用规则。人格权经济利用并不是纯粹的合同法问题,在一些人格权进行经济利用后,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经济损失也应适用获利返还制度,草案的此种规定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确定了一般性的规则。第九,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隐私权的制度。在网络时代,隐私和个人信息一直存在争议,但两者无论从权利性质、客体和内容上都存在区别,草案具体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内容及相关原则和规则是其亮点之一。第十,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

 

(温世扬老师)

 

随后,王利明老师谈论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存在的三点不足:首先,应当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的第一编。其次,应将个人信息的确认为权利。并进一步指出应增加回应权,即定期发行的媒体,如果其中的报道涉及特定的个人,则相关的个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事实作出回应。

 

最后,王利明老师指出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适应现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也确实回应了相关需求,是中国人在民法上的创新。

 

(讲座现场)

 

讲座最后,温世扬老师简要总结了讲座,并再次对王利明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新闻:曹嘉欣

 摄影:李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曹嘉欣

【转发】“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12-26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2-08

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的体系性思考

12-1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实录

11-2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1-27

赠与的目的与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12-18

更多往期回顾  >>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