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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确立难点及未来民法典应对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彭诚信 点击次数:1281

  2019524日下午3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十七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担任主讲人,我院教授徐涤宇老师主持,我院夏昊晗老师参与讨论。

(彭诚信老师)

  讲座伊始,夏昊晗老师简要介绍了彭诚信老师,并对其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伴随大家的掌声,彭诚信老师正式开始讲座。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确立请求权基础的实践难题;二是既有请求权基础的法释义学路径及不足;三是权利的生成与本质;四是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中的应然体现。

(徐涤宇老师)

  首先,彭诚信老师指出实践中主要在:一般人格权、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精神损害等案件以及运用自由推定原则时存在确立请求权基础的难题。其中,一般人格权案件主要体现在信用权案和贞操权案。对于这类案件,实务中多直接承认相应权利的存在,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但,由此会带来关于这些新权利属性等方面的争议。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则存在肯定和先肯定后否定两种论证结构,这会引发系列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并揭示出如何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难题。至于纯粹精神损害案件,更多表现为第三人精神损害案和性福权案,于前者,或基于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保护,或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作出否定判决。于后者,有肯定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而予以保护,亦有否定其作为法律确认的权利。而运用自由原则推定时的问题主要为:自由能否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自由与权利的关系如何?自由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否还需要法律论证?

(夏昊晗老师)

  其次,彭诚信老师就既有请求权基础的法释义学路径及不足展开论述。他认为,我国实务中,肯定式的路径通常有:扩张权利的理解、依据自然法理论或人权理论认定某种权利天然的存在、法院甚至直接创造新的权利称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依托既有的权利等;而否定式的路径则包括:权利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以“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为前提等。两大法系对前述问题则越来越持肯定态度,如在纯粹精神损失方面,逐渐走向与身体伤害分离,逐渐扩大请求权人以及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至于此路径的不足表现为:混淆了权利与利益的法律性质、狭隘理解了权利内涵、确定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过于单调、自由与权利关系的实践忽视、法学适用方法的不清或混乱等。所有问题最终归结为一点,在于对权利本质的理解不充分。

 

  再次,彭诚信老师详细论述了权利的生成与本质。从立法路径来看,权利的本质外在表现为正当利益,内在表现为正当程序。即,其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从法律适用的路径来看,则其首先是法律证成权利的解释或论证程序,其次才是落实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或意志体现问题。总而言之,权利的本质首先是程序性,其次才是正当性。至于权利的规范表现形态,无论是公众参与立法路径创设出来的权利形态,还是法官适用权利路径论证出来的权利形态,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二者因此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有名权利对应于规则性权利,原则性权利对应于推定性权利。而关于推定权利的实践应用,涉及普适权利的证成、个案利益的保护、自由行为的肯定等问题。

 

  最后,关于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中的应然体现,彭诚信老师分别就规则性权利和原则性权利提出了设计路径。对前者而言,包括:新的明定权利的增加、扩大既有明定权利的内涵、可细化某些特定利益保护的具体要件;后者则有具有特定指向(适用范围)和一般性的原则性赋权路径(兜底条款)两种。并且,其总结道,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权利,无论是有名权利(规则性原则),还是原则性权利(推定性权利),在本质上都是法律规范。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要注意保持请求权基础的开放性。要注意维持扩大主体利益保护与限制相对人行为自由的适度平衡。

(讲座现场)

  评议环节,徐涤宇老师赞同彭诚信老师对法律论证范式的探索和对权利本质的法哲学思考,并呼吁法学界应当共建法律论证的范式。学生提问环节,彭诚信老师针对学生的疑问作了细致耐心的解答。到此,讲座圆满结束。

(提问同学)

 

新闻:吕习文

摄影:文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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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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