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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涵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2日 姚建宗 点击次数:2389

[摘 要]: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从法学角度来观察,新时代中国主要矛盾实质上就是,人民对于“法治”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和“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的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也就是坚定地推进实施法治。
[关键词]:
新时代 社会主要矛盾 法学意涵 法治 法律工程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在不同的社会中,体现在社会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念、规范体系与制度架构、社会发展模式与实践样态等等方面,既可能非常相似又很可能具有明显差别,但在实质内涵上均无一例外地体现为对各自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自觉认知与理性而有效的妥当解决。因此我们也就完全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乃是一个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主要推动力。认真思考和分析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揭示其所蕴含的法学意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

 

  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型的意义

 

  20171018日,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1]应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当前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现状的客观描述和准确判断,从而这一判断也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一步展开的关键,成为新时代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展开的根本性依据。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领导党和执政党对中国社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认知、理论归纳和实践解决方案,是有所差别的。19569月,中共八大报告首次明确地对当时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作了清醒的表述,即: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个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以后党确定自己正确路线的基础。”[2]当时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一判断也是客观和准确的,但后来由于国内国际一系列重要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也就逐渐放弃了这一判断、偏离了基于这一判断而制定的有关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重新回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轨道上。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尤其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之后,19816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上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这部历史性文献中,中国共产党再次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即: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3]正是在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知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坚决地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领导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扩大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取得了辉煌的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4]在当代中国社会,人民群众在整体上确实已经告别了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求的物质贫乏境况,从满足于一般动物性的生存需求中真正解脱了出来,有条件、有意识、有能力思考并提出作为的真正生活”——也就是所谓美好生活”——的需求了。中国人民从生存基本需求到生活美好需求的转变,从物”的“生活”到“人”的“生活”的提升,恰恰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再次确认中共八大对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认识的正确性,且以改革开放、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为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手段,并取得重大成就和长足进步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中共十九大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确认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和新阶段,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主题的重大转变[5],当然也决定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

 

  任何矛盾都必定是包括了不协调而处于对立状态的两个方面因素的社会存在与社会现象,准确、全面而深刻地认知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从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理论与实践支撑,就必须对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实质内涵进行准确的理解。中共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基本内涵究竟如何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其中一方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内涵。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6]在这里,在新时代,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人民对物质性的生活提出的是更高要求,这显然不是满足人民群众动物生存即生命维系的起码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这个更高要求明显地不是体现在对自身物质性“生存”维持所需的“物质生活”条件与因素的“数量”上,因为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到如今,我国的物质财富总量、物质财富增长速度、人民生活的“量”的积累确实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强。[7]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更高要求恰恰更多地体现在对物质生活及其条件和要素的更高质量与更好品质上,而这样的更高要求物质生活既直接性地体现在物质生活条件和要素本身的质量品质上,又间接性地体现在文化生活条件和要素的质量品质的提升上,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高质量、高品质的文化生活或者“精神”生活来加以保障的,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到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就主要属于高质量、高品质的“文化”生活或者“精神”生活的范畴,也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的“物质生活”的极其重要和关键的条件和要素。[8]

 

  总之,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包括了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更高要求”,又包括了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日益增长”的“要求”。显然,“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质就是在“内涵”和“质量”上而不再仅仅是在“数量”上的“丰富”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从新中国成立开始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线性时间轴展开的方向全方位考察,既考虑到国内的因素又考虑到国际的因素,既考虑到人民的生存状态又考虑到人民的生活境遇,既考虑人民的生存与生活中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又考虑到人民的生存与生活中的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宗教因素,那么,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之一方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就是具有“人性尊严”的“丰富”而高质量、高品质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要。

 

  其次,再来看看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另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基本内涵。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9]由此似乎可以看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是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实质内涵还是放在这样两个方面的:一方面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另一方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即综合的社会发展状态是不平衡不充分的。从这样的表述来看,中共十九大报告依然是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主要部分限定在“物质性”的财富以及与物质性财富的创造直接相关的那些因素上的,或者说还是限定在以“经济发展”(实质是财富的增长与积累)为核心的综合性与整体性的社会发展上的。

 

  很多学者在对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解读,基本上也都是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的。韩庆祥教授认为,在我国,“不平衡发展”主要就是指我国东西部之间、南北方之间、各个行业之间、各个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发展不平衡”现象[10];辛鸣教授认为,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既表现在我国的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发展的不充分,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的不平衡,又表现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内部,包括一些大城市内部,依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11];冷溶教授多角度地分析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含义,指出:发展不平衡主要指的是我国各个区域、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从而制约了全国发展水平的提高,发展不充分主要指我国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方面存在的发展不足的问题。他认为,从社会生产力来看,我国依然存在着大量传统的、落后的甚至是原始的生产力,而且生产力的水平与布局也很不均衡;从收入分配来看,人民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正是由于存在着的这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相互掣肘,才带来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12];李慎明教授指出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指的是在经济领域从宏观上看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社会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等在区域层面存在着显著差距,从微观上看我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收入分配层面也存在着明显差距;发展的不充分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这五个领域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发展不充分现象,而且它们在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上也存在着不充分现象。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确实已经成为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主要的制约因素。[13]艾四林教授等认为,发展不平衡主要指的就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等各方面发展不够平衡,在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发展不充分主要指的就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方面发展不足,如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够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等。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现阶段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根源,也因此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14]吕普生教授也认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就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而这其中“收入分配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以及经济领域内部结构性失衡、经济领域与社会民生领域失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失衡问题尤为突出。”[15]

 

  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与上述学者的解读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消费的角度看,也就是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角度来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既体现在我国产品供给的发展不平衡,又体现在“供求不平衡”上,换句话说就是“我国的生产和社会供给不能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和“供给不充分、供求不平衡”;而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包括在经济、政治、社会、安全、生态等方面的需要。对这类需要的满足,也存在供给不充分和供求不平衡问题”。而这些都与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不平衡等没有什么内在联系。他认为,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以我国进入新时代、生产力已获得显著提高为论断和前提的。不是以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农村落后于城市等发展不平衡以及还存在落后的生产力为前提。而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等发展不平衡,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它与我国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没有什么联系。他说,如果把新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定位为城乡、区域等发展不平衡,那么,解决矛盾的途径,就远离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城乡、地区等的发展不平衡,只能尽力缩小,却难以完全消除,从而难以成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途径。即使假定区域、城乡等的发展不平衡问题解决了,也不能保证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得到充分的满足、消除供求的不平衡。”[16]

 

  笔者认为,卫兴华教授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内涵的理解思路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为一个基本事实,任何一个社会,不论是发达社会还是不发达的社会,都客观地存在区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客观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同时就不同人群的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的供给而言也始终存在着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而且这样的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在任何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是始终存在的。

 

  由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身就是非常复杂或者说就是“综合”性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也应该进一步来深入挖掘其所包含或者应该包含的更为全面准确的内涵。确实,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实质并不在于“物质”或者“财富”意义上的我国东中西部、南北方、大中小城市、城市与农村之间、人与人之间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而恰恰在于人民对于这些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主观感受上具有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正义”的“差别”性对待的长久持续存在的“被剥夺感”。而这种基于上述“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事实而在差异性的人民群体之间的分布、承担与感受上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个体与群体感受,在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中基本上是通过符合基本“正义”的相应“制度”及其有效的实践来加以保证的。

 

  桑玉成教授也认为,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质上就是对“美好的政治生活”的需要,而人民对“美好的政治生活”的需要,又具体体现在相应的“制度”架构的建立并由这些“制度”架构来加以保障的,由此他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认知为“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而这种“制度供给不足”又主要体现为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对制度本身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中国社会现有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中国社会现有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不足。[17]显然,桑玉成教授对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实质性内涵的思考,在大方向上和具体路径上,是正确的,这既符合新时代中国社会广大人民已经从“生存”的基本需求转变为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求的现实,也符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判断。

 

  事实上,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正是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就是,正是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内涵,限定或者界定了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基本内涵,从而也就在实际上界定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一方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内涵来推论,结合桑玉成教授给我们的启发思路,我们就不难发现,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矛盾的次要方面”这一方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基本内涵,实际上就是以具备“基本正义”的“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基本结构”[18]及其实践所显现的公平公正与正义的状况不平衡不充分;换一句话说就是以具备基本正义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实践效用显现的不平衡不充分;再换一个更为直接的说法就是具备基本正义制度体系及其实践效用显现的不平衡不充分。如果我们把桑玉成教授的观点做一个合乎逻辑与事实的修正,那么,我们就可以更为简洁地说,所谓“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基本内涵就是具备“基本正义”内在要素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

 

  所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可以更为直接地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包括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精神生活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与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正义的基本制度架构或者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供给及其实践效用显现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正因为如此,以“基本正义”为核心进行深刻的制度变革,修复和重建符合“基本正义”的“基本社会结构”,并使之在实践中充分释放其效用,就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

 

  三、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蕴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实质上乃是人民不断增长的体现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的具有“尊严”的“生活”的需要,与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我国具备“基本正义”品质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及其有效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在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也自然地显现出了清晰的法学意涵。

 

  首先,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最终都凝聚和归结于“法治”之中。无论是具体地展现为“依法治国”还是具体地展现为“依法执政”,“法治”都综合而融汇地包含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法治”的境况也当然地标示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转化与解决状况。究其根本原因,乃在于“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同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密不可分”,而且“‘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19]在这一基本认识基础上,张文显教授进一步将可实践的法治的制度要素和机制概括为十个方面,即“社会应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20]

 

  其次,具体而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而且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的“日益增长”,最终也都或直接或间接且程度不一地体现在对“法治”的需求上,而且这种对“法治”的需求本身也要依靠“法治”来加以保障。进一步地概括而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学意涵就是充分有效而切实的人权与权利保障需要,这既包括对人权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的需要,又包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的需要;既包括对国内法中以《宪法》所载明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公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又包括对以一般民事主体身份所具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同时,人民对这些人权和权利的充分有效保障的需要,又具体地表现为对完备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制度架构及其与时俱进的发展演化的需要上,体现在对这些法律规范体系与制度架构得到充分而有效的现实实践的需要上。

 

  再次,在“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法学意涵恰恰在于“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也就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人权予以充分有效的确认、保障与救济的“制度”建构及其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于“公权力”进行内涵与边界的确认、限定、控制和矫正的“制度”建构及其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于“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具体内涵与现实表现,陈金钊教授从区分法律和法治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法律的制度建构与法律的制度实践的角度,做过比较详细的分析说明。[21]但我们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法治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在思想意识与理论见解、现实的规范安排与制度架构和具体的实践操作等方面所存在的各种不妥当、不准确甚至有害的成分并予以妥当的纠偏。

 

  最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民对于“法治”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和“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的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这就为新时代我国的法学研究——也就是“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22]——提出了崭新课题。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中国法学学者必须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的特殊文化维度和世界范围的人类文明演进的普遍规律的维度中,在思想和理论层面更加精深地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进步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必须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于中国共产党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实行“依法执政”的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的内在逻辑进行准确的揭示和严谨的阐释表达,从而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能够真正坚定而稳妥地持续推进提供坚实而深具思想感召力和理论说服力的精神支撑。在“法律工程研究”方面,中国的法学学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必须以为包括自身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负担起历史责任的使命感为精神指引与思想范型,在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与世界方位中,严肃而认真地思考与建构中国共产党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的各种“可欲”的“理想性”的“(工程)模式及其实践条件与要素,也就是严肃而认真地思考和建构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体现在以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为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支撑的中国法治实践的各种可行的选择方案,使之成为最终的政治决策机构从中作出实际选择的法治实践方案思想库中的备选项。

 

  总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学意涵,对新时代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四、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的法治方式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丰富法学意涵,凸显了“法治”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内容,也预示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解决同样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通过大力加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通过努力实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逐步高质量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中间,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理论总结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上,都特别地需要持续性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系列关键性的重大举措:

 

  第一,必须树立并始终坚持“综合”“法治”观,并将其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之中。无论是在思想理论上还是具体实践中,我们都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尽管“法治”需要也必然要从一个个具体的“地方”或“地区”、一个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中通过实践活动得以落实和实现,但任何一个社会的“法治”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绝不可能是“地方法治”或者“地区(地域)法治、也绝不可能是行业法治或者领域法治,更绝不可能是法学人法律人法治或者法律领域法治。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自始至终都只能是“综合”的“法治”,这表明: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法律”也好,“法治”也好,尽管其确实是在与一般社会现象、一般社会规范相比较中以“自主”(或者自治”)的知识体系存在的,但其在现代社会确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融入现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领域,并成为这些领域建设和发展的观念、规范与制度及其实践的重要组成成分;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法律法治本身也是综合性的,即都是包含着观念、价值、原则、规范(规则)、制度、组织等的复杂系统,其实践运行同时还是必须以其他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因素为基础、前提来加以配合与保障的。因此,我们必须以“综合”的“法治”观为思想基础,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这“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建设领域,都自觉(本能)地渗透、贯穿、实践践行综合法治观,将法治所包含着的那些观念、意识、价值、原则、规范与制度在这些领域中加以落实和实现。

 

  第二,必须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以此为核心逐步确立起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的以基本的制度正义为内核的现代化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架构或者制度体系)。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23]唯有以正义为核心建构起来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架构或者制度体系)才是稳定的,才能够得到社会成员内在的认同与拥护并在实践中得到遵循,罗尔斯说: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因而,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其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也被看作是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在这个社会里,作为公平的正义被塑造得和这个社会的观念一致。”[24]他进一步指出,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就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25]在现代社会,社会基本结构的核心恰恰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制度架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就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制度架构所内涵着的正义理念与价值,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现实状况就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制度架构实践运作所展现出来的正义的真实场景,也就是法治实践所展现出来的正义的真实场景。新时代的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6],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还有一个品质与内在质量的不断提升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在充分体现正义理念和价值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比如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所导致的制度安排的差别和歧视、产权差别、人权平等、户籍制度、政府(公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土地双轨制、公共资源的差别配置,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特别是不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之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之间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方面,还有很多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就是法律体系以及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不完善问题。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以正义为核心的社会基本结构,就必须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承诺,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法律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确认和充分有效的保护与救济为中心具体地落实到相关的制度上,并在实践中充分地体现出来,尽可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7]的要求,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8]我们必须真正地意识到,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9]

 

  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30],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现实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并认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31]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基本的制度正义为内核的现代化的社会基本结构,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在内的全部制度,或者说涉及到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的全部制度,也涉及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部制度。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以此为基础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基本的制度正义为内核的现代化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过程,称之为一场重要的“制度革命”,这场制度革命在时间轴上必须立足于新中国相应的制度建设历史,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可持续性地解决为核心与重点,必须以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为导向和指引;在空间轴上必须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的特殊境况和具体国情,同时也必须以全球化的时代需求和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需要、更要以全人类共同命运和文明发展的共同需要为重要的制度内容。这场“制度革命”的深度首先体现在其所必须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等性质,其次体现在这场制度革命的过程始终是处于持续进行状态的,并因而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组成部分。这场“制度革命”的最终目标在于,在中国社会建立起满足人们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因此,这场“制度革命”应该既在制度的形式与外观上展开又在制度的内容与实质上展开,既在制度的物质与“肉身”方面展开更要在制度的精神与灵魂方面展开。

 

  第三,必须加强以自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明确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路和重大实践举措,但客观来看,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所受到重视的程度并不那么高、其实践措施的制定与展开也远远不够,应该说“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是非常不平衡不充分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国家或者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效果与前进步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32]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思路;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3]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社会建设始终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真正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即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关键与扭结,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从个人、群体、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历史经验与现实实践情况来看,我认为,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该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一方面,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治理体系不应该仅仅只是“乡村”的治理体系,也应该是城市“社区”和城镇“街道”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无论是我国的“乡村”的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还是我国城市“社区”和城镇“街道”的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都必须将“自治”放在首位,将“德治”置于次位,而“法治”只是作为“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因而顺位应该放在最后。我认为,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自治”兴则“德治”彰而“法治”自然会不期而至,“自治”不兴则“德治”必然隐匿而“法治”亦必将徒具形式而精神与灵魂尽失;而“自治”的核心应该是具体而活生生的人们在面对群体生活的共同性问题的时候各自“自我负责”、“彼此信任”、“相互协调”以成就群体的“共同生活”。

 

  第四,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文化是民族和社会的精神与灵魂,文化是国家的根基,文化是所有社会规范与制度的血与肉。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34]也正是在法治文化的意义上,中共中央一再强调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35]可以说,新时代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的境况,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法治文化的内在品质与质量,其与世界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所凝聚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公理的契合度,直接制约着或者说直接决定着我们能不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直接制约着或者说直接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品质与质量成色。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因此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并提出“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36]这表明,我们必须以中共十九大对中国共产党自身使命的崭新定位和处理世界上不同文明之间关系的准则为指导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认真严肃而负责任地深入思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如何具体而妥实地对待和处理借鉴和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养成的法治文化、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的法律文化、亚非拉各国的法律文化、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文化、全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所共存共享的共同价值观念与价值原则,建设真正能够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契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五,必须进一步强化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战略部署的另一个重要思路与重大实践举措,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3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最为独特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条件与背景就是,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典型特征,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38]。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思想认识、理论主张和社会实践中,如何对待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如何对待作为自身领导和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如何一以贯之地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在全面、充分而有效的制度与制度体系上,如何一以贯之地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制度在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中予以切实落实,特别是如何使中国共产党全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从国务院及其部委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到地方各级司法机构,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中,都能够一以贯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要求,将直接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一句话,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其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法治;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过程,特别是作为当代中国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坚定地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过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法治政党建设的过程。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二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396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213页。

  [4]参见《中共十八大以来大事记(2017)》,载http://news.ifeng.com/a/20171016/52654603_0.shtml,最后访问:20171031日。

  [5]参见盛明科、蔡振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与党治国理政主题的关联性分析》,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7]参见刘须宽:《”“”“”“”“”——人民期盼的美好生活,要从这五个字上下功夫》,载《人民论坛》2018年第4期。

  [8]同上。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10]参见韩庆祥:《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特点》,载《浙江日报》20171021日。

  [11]参见辛鸣:《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载《人民日报》2017113日。

  [12]参见冷溶:《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载《人民日报》20171127日。

  [13]参见李慎明:《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2期。

  [14]艾四林、康沛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1期。

  [15]吕普生:《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转化的理论与实践依据》,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6]卫兴华:《辨析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问题解读的理论是非》,载《人文杂志》2018年第4期。

  [17]参见桑玉成:《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之制度供给体系的建构》,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19]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20]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166页。

  [21]参见陈金钊:《用法治方式满足公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断想》,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4期。

  [22]参见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2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2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0-441页。

  [2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1页。

  [26]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载《求是》2011年第3期。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29]宋月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政治判断中》,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6期。

  [30]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8-49页。

  [32]本书编写组编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69页。

  [3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32页。

  [3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41页。

  [35]本书编写组编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53-254页。

  [3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7-5858-59页。

  [37]本书编写组编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51252页。

  [3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20页。

来源:《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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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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