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十六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香香担任主讲人,由我院副教授胡东海老师主持,由我院刘征峰老师、陈晓敏老师担任评议人。
(吴香香老师)
讲座初始,胡东海老师对吴香香副教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其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伴随着大家的掌声,吴香香老师正式开始讲座。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对“玻璃娃娃案”的案情进行介绍、二是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预选、三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最后吴香香老师进行了总结。
(胡东海老师)
首先,吴香香老师将“玻璃娃娃案”的案情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而后提出针对该案的侵权法上的问题,进而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预选。吴香香老师讲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通行解释会导致侵权行为构成中的过错与责任能力之间关系含混、监护人法律地位扭曲、过分限制被监护人行动自由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她提出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第32条进行合理化的解释。总结而言,被监护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过错以及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会影响其最终责任承担的形式。
(刘征峰老师)
随后,吴香香老师基于本案的案情进行了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吴香香老师指出本案应予检讨的是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对加害人及其父母的侵权请求权。由于在该案中,加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及其父母的共有四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分别为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的过错侵权请求权、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父母的过错推定请求权、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的公平责任请求权以及被害人父母对加害人父母的公平责任请求权。吴香香老师对四种请求权基础均构成要件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讲解,并从逻辑上一一进行推导。
(陈晓敏老师)
最后,吴香香老师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仅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却并未提到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这可以通过对《民通意见》第148条进行限缩解释而得出结论。根据被监护人责任与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分析,不难得出被害人父母请求加害人及其父母承担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的结论。
在评议环节,刘征峰老师、陈晓敏老师和胡东海老师在赞赏吴香香老师精彩发言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陈晓敏老师指出对32条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进行新的解读,从逻辑上讲十分清晰,但是从价值角度出发,将风险分配给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合理性值得探讨。胡东海老师认为,在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进行解释后其规范目的似乎变成了保护被监护人,这是否与《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的规范目的相违背。吴香香老师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讲座现场)
在学生提问环节,三位学生针对讲座内容中提到的公平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吴香香老师分别作出了细致耐心的解答。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此讲座圆满结束。
(提问同学)
新闻:李宇
摄影:曹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