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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薛宁兰 点击次数:1594

    2019330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名家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薛宁兰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教授张家勇老师主持,我院副教授孟令志老师、刘征峰老师、李强老师共同参与讨论。

 

(薛宁兰老师)

讲座伊始,张家勇老师对薛宁兰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其作了简要介绍。伴随大家的热烈掌声,本次讲座开始。讲座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背景、编名与体制、婚姻家庭编对人口现状的回应、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建立统一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等。

 

 

(张家勇老师)

 

首先,薛宁兰老师梳理了婚姻家庭编的相关立法背景,将婚姻法的几次立法过程概括为五起四落,并从政治、经济角度阐述现行立法体例存在的问题,主张应将婚姻法、收养法归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中。对于该编编名和体例问题,根据法工委对立法提出的编纂目标,其认为该编篇名应为亲属法,以囊括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达至名副其实和本编的内部逻辑自洽,这也符合大陆法系和我国近现代的立法传统。此外,因目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体例架构上仍延续现行婚姻法,其认为存在内容过于粗疏、未突出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重点调整内容、弱化婚姻家庭法的调整重心等问题,进而对完善该体例提出了相应建议。

 

 

(李强老师)

 

其次,就婚姻家庭编如何应对人口现状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目前已进入低生育率国家行列,存在育龄人群生育意愿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等问题。基于此,提出以下意见:婚姻家庭编不再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降低法定婚龄,取消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于夫妻人身权利义务中明确规定夫妻生育权等。

 

再次,薛宁兰老师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草案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债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夫妻共同生活”标准无法涵盖为家庭成员利益对外所欠债务的情形,强调应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对此,应在夫妻人身权中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予以类型化,明晰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范围以及相应的清偿规则等。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薛宁兰老师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缺少规定,且对父母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概念化、体系化。主张应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包括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确认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确认两种。前者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即婚生的推定与否认;二是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即非婚生的准正和认领。后者主要指收养、抚养事实及夫妻双方合意(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等情形。

 

最后,薛宁兰老师总结道,民法典的编纂须注重法典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谨防编纂汇编。应当保持法典的协调性、统一性,注意与民法总则及分则各编体例与内容的协调,同时还须注重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更好的处理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

 

 

(讲座现场)

 

在提问环节,李强老师就非常财产制等相关问题与薛宁兰老师进行了更为深入地探讨,随后三位同学针对讲座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与思考,薛宁兰老师一一作了细致耐心的解答。讲座最后,张家勇老师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制等问题作了相应补充,本次讲座到此圆满结束。

 

 

(提问同学)

新闻:吕习文

摄影:文雪婷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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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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