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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9日 叶名怡 点击次数:3073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关键词]:
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家事代理;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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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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