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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工具箱和模板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苏永钦 点击次数:1172

1119日下午,以“为什么是工具箱和模板”为主题的民法典系列讲座于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顺利举行。该讲座由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石一峰老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承接第一讲对民法典的分析与探究,从全新的思维角度和领域对民法典作深入讲解,我院多名师生到现场谛听学习。

      

(苏永钦老师)

 

讲座伊始,苏永钦教授简要回顾了关于民法典是“历史的记录”还是“更新的典范”的讨论,并表示在时代发展下,民法典的功能与效用也面临着转型,而本次讲座则聚焦于民法典作为工具箱和模板的新型功能,开展具有未来性质的探讨。

 

      

(石一峰老师)

 

谈到法典的“体系取向”,苏教授将法律的体系化比作城市规划,通过生动形象的阐述充分说明了体系化法典高于法律简单相加的观点,即民法典产出了“1+12”的效益。苏教授表示,基于对潘德克顿体系模式的研究,他分类整理了12个体系规则,并重点强调了形式方面的积木规则与实体方面的中立规则,他指出,民法典应该是基础性内容与理性化规则的呈现。随后,苏教授结合多数现代国家公私混合的社经体制,提出如何****程度发挥国家公权力在社会领域的作用,处理好“自治与管制”的辩证关系,是民法典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民法典可以也应当扮演更为关键的角色,把民法做大,使其提供更能反映生活常态的法律关系模板是新时代发展的方向。在进一步的分析中,苏永钦教授以物为例,评价大陆与荷兰民法典的编纂,并通过比较物权定性的变化得出结论:当物权发展成为一种“属物”的权利时,物权才真正做大了。接下来他分析了物权行为对工具箱多样化的影响、物权自由的几种可能的立法政策、现行民法下的三种产权结构等问题。

         

(提问同学)

 

而后苏教授交流了关于模板的问题。他分析了“有名合同”这一典型模板,通过举例说明有名合同通过规定典型的交易大量节省交易成本这一观点,从而指出有名合同的真正功能不在于强制,而在于以少数交易行为建立一个模板。他提到,立法者的任务并非去发现现有交易中的问题,而应去观察社会交易及典型的权力义务分配关系并将之诉诸文本。同时他也指出,民法典设置的模板应是大的模板,中型的模板即格式化合同应由行会、工会设定。而后他论述了当格式化合同显著不同于有名合同时,法官即可推定此格式化合同不公平,得出了有名合同作为一个大模板,要引导格式化合同并帮助法官判定格式化合同的观点。最后他强调了民法典只是模板,是为了建构常态协助社会的交易及国家的管理,而纠正交易中的流弊这一功能则由特别法完成。最后他回顾了民法典体例的转变过程,并从“工具箱”和“模板”这两方面分析了六编制新体例。 

 

(讲座现场)

在随后的学生提问环节里,院学生针对讲座内容提出“物权的概念是否需要修改”等问题,苏教授做出了细致的回答。至此,本次讲座在浓烈的学术探讨中结束。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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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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