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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草案刍议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张谷 点击次数:1463

2018年11月23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和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十“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泰楼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教授张家勇老师主持

 

 

讲座

 

讲座初始,张家勇老师对张谷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简要介绍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情况。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张谷老师的讲座正式开始。张老师列举当前合同编草案存在不合理之处,然后再对具体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

 

 

主持人:张家勇老师

 

首先是合同编总则部分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形式没有给与重视,张老师指出以履行的方式补正合同应限缩至保护当事人的目的,否则容易产生欺诈等问题。二是对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张老师主张应保留法院的变更权,认为其实质上是一种调整方式。三是在《民法总则》中没有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但张老师认为合同编部分应当对处分行为加以规定,否则需要在适用时不断打补丁,有违法典的简略性要求。

 

其次,在翻译而导致的问题上,张老师指出我国《合同法》第19条与第23条是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中翻译而来,但比较后却发现我国在立法表述上存在许多问题,如第19条规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中的“明示”一词应当改为“表明”、23但书规定逻辑该条设置前提条件相矛盾

 

再次,张老师以迟延承诺通知的二元效力为例,指出由于混合继受产生的问题。张老师表示合同法28条同时继受了意大利和德国民法的规定,形成一种特别的规则,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上的不可预期性,同时还容易产生机会主义的弊端。对此张老师表示支持采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

 

最后,张老师以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为例合同分编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买卖合同应该适应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不应仅固守物的买卖,个人信息数据库企业等诸多买卖类型同样需要买卖合同加以规定二是指出赠与合同第186条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引发了学界和司法实务赠与合同效力质疑违背了有约必守原则,建议采纳德国法的做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分别作出规定以解决该问题。

 

 

提问同学

 

学生提问环节,三位同学分别从合同转让条文的变化、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国际法与民法的关系上提出疑惑,张谷老师分别作出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新闻:文雪婷

摄影:卢亚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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