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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问题的私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6日 刘德良 点击次数:1576

 

2018123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主题为“网络安全问题的私法规制”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三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李俊老师主持。

 

(刘德良老师)

 

讲座初始,李俊老师首先谈论了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后对刘德良老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其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刘德良老师正式开始讲座。讲座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对网络安全概念的界定、二是探讨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三是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处理、四是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立法规制的建议。

 

  

(李俊老师)

 

首先,刘德良老师从技术上将网络安全分为物理安全与数据安全,并指出东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网络安全的界定有所区别,西方国家主要指技术上的安全,而于我国而言,网络安全既包括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数据内容本身的安全。

 

而后,刘老师提出目前存在很多网络安全问题但并非所有都能为人们所认知,为此他对讲座现场的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统计,并罗列出手机应用无法卸载、网络病毒、酒店信息泄露和个人消费信息存在信息画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将网络安全问题总结为网络非法侵入行为、网络漏洞缺陷、假冒他人网站、窃取他人私人信息四种,并以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侵犯人格权益如何救济以及贩卖电脑漏洞等问题为例提出侵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侵犯人格权益、侵犯财产权益及兼具侵犯两种权益的三类行为。最后刘老师强调对于潜在的侵犯安全利益的行为应予重视,网站的运营者也应负有保障自己网站得以安全访问的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刘老师基于以上内容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安全的规制。他指出,网络中非法侵入行为在刑法上有所规定但定位不准确,而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空白;对于垃圾邮件这类对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害信息自主权的行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现在的安全保障多是基于现实空间上的安全保障,对网络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关规定;而对于有害信息传播行为,现行法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救济。对于虚拟财产问题,刘老师还主张现行法律已经能够处理虚拟财产问题,并无特设虚拟财产概念的必要。

 

最后,刘老师主张在网络安全责任承担层面,首先应由单纯的事后救济转变为与事先防范相结合的救济模式;其次,在网络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所有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再次,为了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人格权编中应加入信息自主权;最后,在侵权编中以独立的章节规定侵权类型。

 

(讲座现场)

 

讲座最后,李俊老师总结了刘老师讲座的内容,并指出在网络安全责任及执法问题上我国私法虽有相关规范,但仍需体系性解释,刘老师的讲座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维上的启发。

 

(提问同学)

 

在学生提问环节,讲座现场的两位同学结合生活中的经历针对个人信息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刘老师也耐心细致地做出了相应地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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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晨 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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