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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定位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叶名怡 点击次数:1554

    2018年11月23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和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十二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老师担任主讲人,由我院刘征峰老师主持,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老师、我院李俊老师和胡东海老师担任评议人。
 

(讲座全景)

  讲座初始,刘征峰老师对叶名怡老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伴随着大家热烈的掌声,叶名怡老师正式进入主题。讲座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个人信息利益的定位,二是谈如何对个人信息利益进行保护。
 

(主持人:刘征峰老师)
 
  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利益的定位问题。首先,叶名怡老师主张个人信息权应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是权利而非利益、其本身体系十分庞大,作为一项权利能够更好地保障信息自由。进而,他认为应当支持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绝对权但不是支配权,承认个人信息权并不会带来信息交流停滞。其次,在个人信息权与其具体内容的关系上,叶老师表示应当采“具体权利+权能”模式。最后,叶老师从权利和权能的区分入手,对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衍生出的三项积极权能和以删除权为代表的消极权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问题。首先,叶老师向我们介绍了中国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而指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其次,在保护方式上,叶老师为我们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法国三种不同的立法例。而在我国,法律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以及《合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再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然后,叶老师指出应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并阐述了复数控制人场合下的因果关系及其责任形态问题。最后,叶老师就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规则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具体列举了七款条文,为当前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评议环节,三位老师展开了精彩的评议。首先,冉克平老师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出发,表示对叶老师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感触很深,并对其性质上是绝对权但不是支配权的观点予以支持;接着,李俊老师问到该种权利的划分是否必要,并阐述了对删除权的不同看法;最后,胡东海老师总结了叶老师的报告思路,并提出自己的疑惑。对于上述问题,叶老师一一作出了回应,并再次强调将个人信息权定位成一种具体的权利可以更加直接的对其进行保护。

(评议老师与提问同学)
 
  在学生提问环节,两位同学分别从立法角度和实践角度提出自己的疑惑,叶老师作出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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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雪婷 赵珉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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