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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9日 点击次数:1492

20181124日,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科学会堂一楼学术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会议围绕“民法总则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民法典分编制订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今天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约150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分为五个单元。

 

 
(与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主持。麻昌华教授郑重介绍到会嘉宾,宣布会议开幕,而后到场嘉宾一一致辞。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彭南生教授首先代表承办方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谈到华中师范大学学科发展迅猛以及法学院在学科培养、人才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感谢湖北省民法界同仁的关心与支持。
 
    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太平同志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对广大学者表示诚挚的问候,表示民法学研究会各方面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为服务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提到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更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此次会议的主题则很好的契合了当前实际,回应了立法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此外,刘太平同志还对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深入学习湖北省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坚持立足湖北、研究湖北、服务湖北,不断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强化研究会自身建设。
 

(麻昌华教授、彭南生教授、刘太平书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克武教授再次对参会人员表示欢迎,言及华中师范大学首次承办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是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信任,更是交给其的一项光荣的任务,在此对民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和秘书处表示了由衷的感谢。李克武教授回顾道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学科自设立以来发展迅速,师资力量不断强化,民法学的研究在业界也建立起了良好的口碑,但仍然还有很长的发展与进步空间,希望学界和实务界能够一如既往的支持法学院的建设。
 

(李静堂教授、余能斌教授)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静堂教授首先对华中师范大学承办此次会议表示了感谢,提出此次会议的举办对湖北省民法学的研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谈及我国民法典将在2020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表示这是民法学界的喜事,也是民法学的春天。提及19世纪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以及20世纪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民法典,李静堂教授希望大家能将各自的智慧和学术成果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充分展现,继而为具有中国特色的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做出****的努力。
 
(会场现场)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余能斌教授指出此次会议研究的是国家立法的重大问题,是对法典编纂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将会载入法学发展的历史史册。余能斌教授言及民法典研究的有关问题,感想颇多,更是在此次会议上,以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所感所想为基调,赋诗一首,总结了过往民事立法的历程,倡导学界要以高尚的热情去拥抱和迎接中国民法典的诞生。最后强调了民法典的制订不是立法活动,而是编纂活动,提议大家要尽量促成民法典的完成。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代表民法学研究会向大家的参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李静堂和余能斌两位名誉会长表示深深的敬意,对此次会议的承办方华中师范大学表示感谢,表示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是民法典编纂中淬炼火花的重要平台,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结在过去一年,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在省法学会的领导下做出了一些工作:一方面是立法谏言,即对法典草案积极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方面是办会研讨,在过去一年各高校围绕民法典的编纂举办了一系列的专题研讨会;另一方面是参会交流,各位老师和同学都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围绕民法典编纂的系列会议;最后一方面是成果的发表和课题的立项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提出在未来的2019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入探讨分编的编纂,发出湖北民法学界的声音。二是进一步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推动民法典的编纂。三是统筹学会资源,推动法学精英教育。最后强调一定要紧跟时代步伐,担当起新时代的新使命,为一部展现东方力量的21世纪民法典贡献自己的力量。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战军教授对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理事会成员增补做出说明。增补丁文、张家勇作为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候选人,增补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法学教授易国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雯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夏昊晗、刘征峰为理事。
 
    会议的第三单元为主题报告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战军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报告。陈教授主要提出了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现在的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带来的问题。认为如果民法典分编是权利为线索进行编纂,则物权编所对应的应当是债权,而不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缺乏债法总则后的排列布局逻辑何在?再者,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是以支配权和请求权为基础的,同为请求权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如何各自独立成编?此外,在不设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将债法总则中的内容放在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债的覆盖范围也会产生问题。二是合同编增减有名合同的选择问题。陈本寒教授认为,增加或减少有名合同应当有一个共同标准:在民商事领域都能够适用;民法典其他各编都无法包容的合同;具有单一性的合同。并围绕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展开论述。三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四是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问题。物权编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合同编则是以交付为标准,陈教授认为孳息这种涉及财产的的归属应当由物权编来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丁文教授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报告。主要围绕四点展开,第一,丁文教授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制订在与时俱进的基础上进行小修小补即可,无需推倒重来,否则成本较大。主要依据是原本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问题不大,但随着社会变化,以问题为导向,增补和完善物权制度仍是有必要的。第二,认为民法总则和物权编草案的设计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了立法重复,但不足之处是仍然坚持了二元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该设计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已经没有存在必要。对于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成员权制度,丁教授认为应在物权编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下增设成员权制度。此外物权编草案对先占和取得实效都没有规定,但从实践角度出发,其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丁文教授提出了在用益物权中规定居住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规定的不足。第四,丁文教授简要说明了担保物权制度设计中的亮点,如担保效力的修正,但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比如让与担保规定的增设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孟令志副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立法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报告。谈及如今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回归的问题,孟令志教授首先提到了婚姻家庭、继承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问题。认为婚姻法具有一些自己独有的原则,比如特有的一夫一妻原则,孟教授认为是不能取消的,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意思自治,但是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年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比如特有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否还要保留,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另一个问题是婚姻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关于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行政法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孟教授认为该行为仅仅是一个备案。接着,孟教授还简要介绍了学界对颁布同居法、婚姻登记和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间的矛盾等热点问题。此外,孟令志教授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继承等方面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立法应多加关注与改进。
   

(姜战军教授、陈本寒教授、丁文教授、孟令志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报告,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编如何回应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麻教授认为侵权编中主要反映在生态环境侵权,征求意见稿已经在试图区分环境侵权与生态侵权,但是区分的效果不好。提出侵权编在某些人格权保护、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对民法总则的回应仍有不足。二是侵权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问题。主要强调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知识产权编入典已经不可能的情况下,麻教授认为应当在侵权编中增设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三是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文的制订问题。麻教授以侵权编的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对责任承担、责任主体等条文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报告。温世扬教授主要谈及两个问题,第一,人格权的基本定位问题。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人格权是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温世扬教授认为,人格权首先是由宪法赋予的,但是宪法的原则性决定了其只有转化为民法上的权利才能得以适用,从这个角度看,人格权是民事权利。2、人格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权利还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温教授认为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是有道理的,人格权本身是自然人享有的特权,但是有些学者提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部分人格权,温教授认为其享有名称、名誉等具体人格权是成立的,但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人格权是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还是积极的权利?温世扬教授认为,不同人格权有不同的性质,因此不能进行一般性的规定。第二,具体人格权的类型体系,草案中采取的是同类合并的方式,这样的分类是不是科学的?这样的分类又是否会造成缺漏?温教授针对多种具体人格权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
   
    主题报告环节的最后,由参会人员进行自由提问、讨论。一位与会学子针对有名合同增设的标准问题向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进行提问,陈本寒教授也热情的予以回应,再次明确了陈教授认为的有名合同确立的三个标准,并结合实践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余延满教授)
 
  会议第四单元为主题研讨环节,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延满担任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杨梦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韩富营、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戴凯、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罗琳结合自己提交的会议论文进行了主题发言。
杨梦平博士作了题为《公共利益的私法解读》的报告。她指出,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各类学者讨论生态环境这种特殊的问题时多从宪法、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展开,对于公共利益进行私法上的解读就显得很有必要。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的内容的不断更新,公法与私法都应当对此类问题有其独到的处理方式并作出一定的回应。因而,她主要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这类问题的现状分析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而来探讨私法上的公益的表现形式并说明了公共利益亦可通过私法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韩富营博士围绕《习惯司法适用的本体、主体和规则问题研究》发言,认为习惯的适用应当定位于司法立场,充分发挥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的功能,《民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引。他提到,习惯的司法适用需从静态规则和动态适用两方面来探究:静态规则需从本体维度,厘清习惯的内涵与构成条件,从规则维度,明晰适用规则与正当性限制;动态适用需从适用主体维度,排除习惯本身的弊病来发挥法官自主裁量,当事人需对适用之习惯承担举证责任。
 
   戴凯博士以《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独立征收》为题,阐释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在土地征收中的独立客体地位。他指出,基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意蕴和法律逻辑,应新型农业主体的需要,土地经营权应当定性为物权。为避免土地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出现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样的困境,那么就应从立法上明确土地经营权是土地征收的独立客体,审慎规范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赋予土地经营权人程序性权利,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部门,为土地经营权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罗琳博士通过《论自动驾驶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应世变革》一文,强调了自动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领域的最新运用,交通的自动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自动驾驶的发展也使民事责任的分配更加复杂化。从发展趋势来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机动车责任的趋势。但是,现有的自动驾驶技术尚未到达高度自动化阶段,法律应当根据技术的发展水平,通过强制保险制度、事故补偿制度、驾驶责任和产品责任之间相互协调,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
 
(杨梦平博士、韩富营博士、戴凯博士、罗琳博士)
 
  华中师范大学文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副教授针对四位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文杰教授对四位博士敢于提出新观点给予了鼓励和肯定,认为上述四篇论文选题新颖、契合热点问题,具有前沿性。针对《习惯司法适用的本体、主体和规则问题研究》一文,文教授提出司法实践中如何克服习惯的地域性、复杂性值得探讨,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值得关注。他建议《论自动驾驶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应世变革》对责任类型化以及责任主体的抗辩事由作进一步的分析。接着,陆剑副教授针对每一篇论文提出了进一步思考的方向。他指出,《公共利益的私法解读》一文的问题意识尚不明晰,建议结合中国具体语境讨论公共利益;《习惯司法适用的本体、主体和规则问题研究》需要明晰习惯、交易习惯、当地习惯、习惯法这几组概念的转化与界定。同时,习惯的普遍适用范围仍需进一步界定,国家政策与习惯的转化关系尚存在进一步探讨空间;《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独立征收》需要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以及第121条进一步解释土地实际耕作人作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中的地位以及利益范围;《论自动驾驶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应世变革》需要进一步回答1-3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对民事责任分配的影响于现行规范而言有何特殊性、行车记录仪是否可以强制安装、黑匣子谁来生产、技术成熟的标准又是什么。
 

(文杰教授、陆剑教授)

 
  闭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薇主持。湖北省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立丰律师事务所张用江律师对论文评奖做了简要说明并宣读了获奖名单。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23篇,经审查最后评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30篇以及优秀奖41篇。湖北省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作闭幕致辞,对本次会议的研讨作了总结,对各位领导、师生及同仁的热忱参与表示感谢。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宣布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谢薇教授、张用江律师)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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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珉珈 卢亚娟 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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