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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跨民商、超越物债——信托的性质与信托法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李宇 点击次数:1781

    2018年9月15日晚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李宇,在我校文治楼五楼会议室进行了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横跨民商、超越物债——信托的性质与信托法的定位”。我院石一峰老师担任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定军老师以及我院张家勇、刘征峰、胡东海、夏昊晗老师担任评议人。
 

 
  讲座开篇,李宇教授对“信托的本质是什么?”这一信托法学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发问,与此相关联的便是“信托法在私法体系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对于以上争议,李宇教授尝试从信托的基本类型出发,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实务以及比较法上的发展,对上述问题做出探索。
 

(主持人:石一峰)
 
  李老师首先通过对信托法发展史的梳理,并结合比较法的发展,从信托目的的角度将信托划分为普通信托、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指出起源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传统上虽然以家事信托居多,但是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东亚法系继受其制度的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区分普通信托和商业信托,对民事(普通)信托的功能缺乏认识,致使民事信托在我国长期的不发达,规制的重点也主要是商业信托。随着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市场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接着,李老师对关于信托性质的四种学说理论—物权说、债权说、特殊财产说以及组织体说,一一进行了分析,其中结合普通信托与商事信托的不同构造,重点对法国法的双重财团理论和德国法的特殊财产理论进行了详实的利弊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务的需求,认为在信托的性质上,普通信托和商事信托有所不同,商事信托更适合走向组织化的道路,而家事信托更适合维持传统的理论,尽管理论上还有所模糊。
 
   报告最后,李老师谈及信托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提出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信托法是商法还是民法,李老师主张,商业信托的组织性越来越强,当然属于非公司组织法的范畴,因此归类为商法是不成问题的,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则典型属于民法的范畴。二是关于信托法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东亚法系的主流见解认为普通信托是任意法,商事信托是强行法。但结合欧陆法来看,情况可能恰恰相反,普通信托可能更具有强行法的色彩,而商事信托更具有任意法的色彩,普通信托法上的强行规范在商事信托中可能允许当事人享有更多的自由。
 

  (评议老师)
 
    在讲座尾声的评议环节,刘征峰老师针对我国民事信托为何没有利用起来以及如何推进的问题与李老师进行了探讨;华中科技大学张定军老师总结并评价了李老师的报告思路,并给予了认可;张家勇老师首先与同学们分享了听什么讲座以及如何听讲座的感想,后又针对信托法为什么要定性、定什么性以及定位问题发表了自己看法;在场的一名同学就在不认可慈善信托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时,两者的关系如何问题,向李老师进行了探讨
 

(学生提问)
 
  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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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珉珈 刘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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