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的合理建构来看,公平正义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每个人才可以凭借劳动与努力而获致属于自己的财富与地位,社会才能在有序竞争中迸发其活力与生机。然而,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平正义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就只能沦为一种空想,而难以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法律正是一种为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形成的制度安排。自人类社会发明法律这一治理工具以来,“法为公平而生”就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代表着法律最为重要的社会职能;公平正义观念也成为法的内在基质,推动着法律的不断革新与进化。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效究竟如何,一定程度上也正取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习近平强调,要将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的整个环节紧密相连:在立法上,“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1]在执法上,“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在司法上,“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在十九大报告中,“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被多次提及,这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提供了宏伟的战略构架。理解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精髓,对于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公平正义夯实法治的伦理根基,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
习近平指出:“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4]这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效使然,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充分体现。据此,十九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正确地把握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与具体国情,为党和政府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提供了行动指南。保障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党和国家的责任所在;着力解决制约人民美好生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是党和国家一定时期内的中心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5]
有关人民美好生活的具体内容,习近平指出,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6]可见,所谓美好生活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特别是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的前提之下,精神上的需求相对而言就更为迫切,而这也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不仅追求肉体上的丰衣足食,更在精神上向往真善美。只有在人们感觉到精神的充实与情趣的高尚时,他们才会有心灵的安宁与平静,也才会有发自内心的愉悦和充实。在现代社会,美好生活恰恰是法律规制与保障下的生活。“法律秩序所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能够不时无忧无虑地举目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是实在的必然和美好。”[7]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都无一不和法律紧密相关。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通过维系人的尊严、确立人的自主性地位、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对自己生活的设计、创造和占有,也为美好生活的实现奠定了可行的制度基础。“设计”,意味着人们必须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人生目标,在拥有法律上的权能时,还要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兴趣来合理规划人生。这更是一种体现着行为人意愿和情感的规划,表明了权利的自主性内涵。“创造”,则意味着我们面对生活的态度必须是积极的,要通过法律规定的路径去多方面创设法律关系,来形成与他人的合作、互动、交流。而从“占有”的角度来说,由于生活是我们自主设计与创造的,因而生活就如同我们的私有财产一样,是可以合法占有和享用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氛围与环境中,人成为他自己生活的主人,是自身生活的拥有者和享受者。当一种生活能够真正地为人所支配时,人们就能从中感受到生活的乐趣,因而也可以更好地成就人的尊严。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心理认知。就前者而言,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法律制度,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美好生活。社会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人类美好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方面,它要求实现人类状况的平等,并且在个人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实现工作和娱乐机会上的平等;第二,它要求采取一视同仁的普遍原则,以保证分配标的不会在第一方面的要求实现以后又被一部分人攫走。”[8]就后者而言,当人们感觉在社会上被同等对待、资源在社会成员中被公平地分配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公平正义的心理认同。反之,当人们感觉受到歧视、遭遇排斥时,就会自然产生愤懑与痛苦。在不平等的对待中,人们感受到低人一等的屈辱以及被人歧视的伤害,而这种痛苦远比缺吃少穿带给人们的伤害为烈,这正如学者所揭示的,“对所有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的因素是不平等程度,而不是家庭、宗教、价值观、教育程度等其他因素”。[9]实际上,从人的心理常态来说,“使我们狂怒的不是不幸,而是非正义。基于同样的理由,使我们满足的也不只是快乐,而是可以称之为‘应得的美好生活’的东西”。[10]所以,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们美好生活的基本内容,也是人们获致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
人们能够拥有对公平正义的认知能力与感受能力,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所有道德上能胜任的成年人都具有使他们能处理好日复一日地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正义感。”[11]这既是人作为“类”所具有的共通的本性,也是社会成为命运共同体的前提。“从进化论的角度去解释,人们对于公平的渴望可能是根深蒂固的,这是因为公平强化了一个社会性群体的内在动机,从而激励他们相互合作。而从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的角度去理解,这样的行为习惯,在人与人之间频繁接触的特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那些办事不‘光明磊落’的人们,会被群体所排斥。这样一种公平感,几乎必然会成为社会中隐藏的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由此展开其理论叙述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罗尔斯指出,人们有两种道德上的能力,其中一种就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13] “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仅仅是服从)政治正义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14]在罗尔斯看来,这种能力不仅为任何一个人天性上所必然拥有,并且是建构公平的社会所必需的心理条件。只有人们具备大致相同的公平正义观,才可能促成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体制的形成;也只有在人们认为社会基本上是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间的合作才有可能,才能充分地参与各种社会生活,达致社会的幸福与和谐。
二、民生问题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尺
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首先应当是在民生领域中让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获取机会上的公平公正,这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是高度一致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民生问题的社会公平正义表达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得以展开。
首先,在初始条件上,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美好生活的机会。“一个社会只有在其生活的原则是‘机会平等’,亦即从属于它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尽其所能为全体作贡献,并取得他理应所得之物时,这个社会才是公正的。”[15]在机会平等的实现上,习近平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好的图景:“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16]在平等的机会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拼搏,实现自己的梦想,创造自我的价值。当然,由法律平等自然可以衍生出机会平等,机会平等也是法律平等最为核心的内容。但是,能否拥有机会以及能否把握机会,仍然需要有制度、资源等外在条件以及个人实际能力、努力程度等自身因素作为支撑。所以,“机会均等的另一种概念是起始条件相同。……因此人们主张,如果需要有意义的机会平等,必须救济穷人,保证他们获得真正的机会均等”。[17]换句话说,在竞争的起跑线上人们是平等的,在参与竞赛的资格上也不存在人为限制,但如果缺乏初始条件上的资源、能力平等,机会平等也可能沦为一句空话。因此,对于机会平等而言,仅在形式上确定每一个体均有参与的资格和机会是不够的,还必须转向实质的机会平等,在机会的平等之上加诸“公平的机会”这一前提限制。
十九大报告特别注意到地域、收入不平等所带给人们的机会上的不平等,要求确保初始条件的公平。例如,针对贫困地区,强调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18]在教育上,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的高度出发,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尤其要注重“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19]在劳动就业方面,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20]初始条件上的公平是所有后续公平的起点,只有保证初始条件上人们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大致相当,才可望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恩格斯指出:“公平所要求的,应该是双方都在平等的条件下,有同样公平的起点。”[21]一旦起点悬殊,差异过大,机会再多也没有实质意义。所以,注重初始条件可能并不平等的现实,矫正体制上、制度上可能对机会平等的桎梏,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补足条件上,国家应积极投入,为公民获取机会和增长能力提供条件。如果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追求,那么,国家只有创造出美好生活的各项条件后才算是正当地履行了职责。十九大报告既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也强调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对象采取具体的补足措施,具体包括:
1.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让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关于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问题,习近平明确指出:“教育是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22]因此,保障受教育者能够有条件接受教育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国家任务,“治贫”即为其中的关键。“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23]为此,“教育经费将依法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动员社会形成合力,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都能成为有用之才”。[24]通过国家有倾斜的扶助与资助政策,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充分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既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根本路径,也是保证社会公平的基本举措。
2.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就业是****的民生”,[25]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都离不开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然而,在一个讲究技术、技能的时代,如果缺乏从事社会职业所需的一技之长,自然也难以实现劳动致富的目标。毕竟,“教育和技能是国家实现繁荣和人们拥有更幸福生活的关键。”[26]为此,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技能培训就显得特别重要,“要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增强就业人员技能,提高农民工和其他各类再就业人员转岗就业能力。要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形成劳动光荣、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27]可见,职业培训既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也是保障民生的基本策略。
3.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特别是使弱有所扶。[28]十九大报告首次言及“弱有所扶”的原则与制度安排,为弱者保护提供了更好的契机。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建立在差别与分层的基础之上,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弱者的存在。以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社会公平为基准,对弱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既是维系弱者权益所必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性、人道性的高度体现。一定程度上说,只有注重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尊重。实际上,当法治要承载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神圣使命时,弱者的人权保障就显得更为迫切。一方面,作为弱者生存的凭藉与行动的资本,权利的赋予是其维持正常生活、改变弱者现状的基础。如果说权利代表着资格,那么对弱者的权利赋予就是授予其与其他公民一样的社会地位与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在资源相对有限的背景之下,将资源投放于弱者的权利保障之上,也有利于其尽快地改变弱势现状。
4.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以脱贫为抓手,使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迅速摆脱贫困状态,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道性、时代性的显著体现。要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最突出的短板”,为此,要“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强调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更大决心、更精准思路、更有力措施,采取超常举措,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9]摆脱贫穷也是一项具体的人权,“中国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中国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30]
再次,在分配正义层面,要通过国家法律、政策的推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分配正义的概念虽然古已有之,但“直到不久前,人们还没有将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的基本结构视为正义问题,更不要说把正义作为在分配资源时要考虑到每个人需要的要求”,而“按需分配”恰恰是现代分配正义理论强调的重心。[31]古典的分配正义观与现代的分配正义观有重大的差异:(1)在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们所言及的分配正义主要是强调个人的应得,即个人应该得到属于他本该得到的那部分东西(如利益、职位);[32]而现代社会所言的分配正义,是以社会为整体,强调社会资源在所有成员中的公平分配。(2)西方古典思想家所推崇的分配正义,是以“回报”为基础的正义,即个人依凭其努力、功绩、地位所应当得到的部分;但今日的分配正义,更倾向于对“需要”的满足,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对年老者、疾病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物质帮助,以保证他们生存的“需要”。(3)更为重要的是,分配正义观念与弱者救助理念密切相关,分配正义制度是为解救弱者的劣势地位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拉德布鲁赫在阐述“社会法”的源起时指出:“关于这种关系的社会法观点来源于社会法的本质和它对个人作为社会性生物的目标。社会法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个人的社会差异性和他们的社会强势与弱势地位,并由此首先通过法律照顾弱势群体,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和对社会超强群体的限制等成为可能,通过这些方法,它将社会的矫正思想置于自由主义的平等思想的位置上,使分配正义在交换正义那里也发挥作用,并且通过有组织的社会救济,特别是国家救济,取代自我救济,因为通过分配正义达到的矫正必然以存在一个超越个人的上级机关为先决条件。”[33]经此转换,国家正式取代社会或者个人而作为分配正义的制度主体,以其所掌控的资源为弱者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在十九大报告中,民生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主要集中于人民收入水平方面。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4]可见,政府作为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者,要通过科学立法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在收入的分配正义方面,首先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这“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35]其次,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36]即在收入分配的法律机制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体面生活”。再次,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法律、政策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7]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就是由政府主导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的国家行为,因而必然要求在再分配领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政府再分配的主要任务,是“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尤其要注重税收在调节过高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着力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到我国社会领域中存在的公平问题,这也是目前要加快推进的制度建设目标。
(一)竞争公平
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为目标,为此,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38]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所有具备资质的主体都拥有进入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法律资格。同时,在市场上各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利益的角逐,如此才能激发市场的活力与人们的创新热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更多的智慧与财富。然而,“经过20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难以形成的”。[39]
在促成竞争公平的政策、法律制度的建构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真正保障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市场经济下,所有参与市场的人和组织都是具有平等竞争资格的主体,不能人为设限,刻意将某些人和组织排除在竞争者的范围之外。要放宽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使所有主体都能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竞逐相关行业的经营。特别是,不能以所有制性质作为承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习近平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4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它不仅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因而,理应在功能定位、产权保护以及政策待遇等各个方面,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和权利。[41]
第二,以法治造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42]在公平竞争的环境建设上,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促成市场的统一、开放、有序。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43]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部门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是典型的阻碍因素,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妨碍到了社会公平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为此,需要强调法治的功能与作用,消除各种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
第三,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竞争公平提供制度支撑。市场天生固有的缺陷,使宏观调控必不可少;而过多的政府干预,又必定会窒息市场的活力。对此,习近平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又一重大推进。”[44]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本身就意味着市场经济应当是由市场所主导的经济模式,“看不见的手”在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的兴衰。为此,“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45]
(二)教育公平
十九大报告不仅将建设教育强国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强调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同时还提出了“推进教育公平”这一基本目标,要“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46]习近平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47]没有教育的公平,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只有在教育公平得以推进的基础之上,社会公平正义才可望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不只是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公平,它还牵涉到代际公平的问题,因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48]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教育公平主要应在以下方面发力:
首先,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49]城乡差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产物,表现在教育上,则是城乡之间在教育投入、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必须从义务教育入手,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在我国所有教育领域中,最能体现教育公平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因为它具有强制、免费、普惠等基本公共服务特征,全面纳入国家立法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50]义务教育又是一种基础教育,它为学生高中、大学的学习以及走向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知识储备及发展能力,是保证机会平等的前提条件。如果城乡在义务教育上差距过大,农村小孩就缺乏了与城里孩子平等竞争的“先机”。为此,要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51]
其次,要通过教育扶贫措施,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普及率与教育质量。“目前,一些贫困地区教育发展面临很大困难,由于各种原因,贫困家庭孩子辍学失学还比较多,‘读书无用论’观点也有所蔓延,不少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程度同普通家庭的差距在扩大。”[52]特别是与城市子女的受教育状况相比,这一差距更为明显。当城里的家长为子女择校、补课、课外学习技艺而不停奔波时,大量贫困地区的小孩却在辍学或接受低水平的教育,许多留守儿童不仅在知识教育上极为贫乏,在心理教育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为此,“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53]这需要将教育脱贫作为扶贫、脱贫中的重点工程来抓,使下一代可以借助教育而改变家庭原有的贫困状态。
再次,以教育法治化方式改革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不相适应的教育制度,进一步促成教育公平的实现。在谈到招生制度时,习近平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总体上看,我国考试招生制度符合国情,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54]当然,招生制度还只是教育制度当中的一个环节,全方位实现教育公平,有赖于制定更为规范、权威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在宪法统领之下的“教育公平促进法”,宏观架构国家保障和推行教育公平的主要措施,明确教育公平的内涵与标准及其核心的资源配置方式,并严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促成教育公平的职责。[55]
(三)司法公正
十九大报告重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56]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其本身是否按照公平正义的尺度来处理案件,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从而真正实现对司法公正的应然追求,更与人民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足感有着密切的关联。尤其是,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案件的处理中感觉到不公平、不公正,不仅会支持他们对法律不公的看法,也会带来他们对社会的怨恨乃至报复,由此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与失衡。
在对司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上,习近平既将之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把它作为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7]虽然社会公平正义是遍及全社会各领域的系统工程,但就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之争、利益冲突以及资源纠纷而言,则凸显出更为现实、更为直接的公平正义问题,因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个人之间的公平审判,是社会的头等需要,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58]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本应就是“述说权利的人,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说出公正之辞的人”。[59]
司法公正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首先,在司法工作的目标上,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促成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实现。“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60]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因为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才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司法机关只有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才能让他们的权益得以维护,使正义得以伸张。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61]在这里,一是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放下高高在上的身段,平等地对待案件的当事人;二是要提供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三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62]
其次,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尺即严格依法办事。“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为此,司法人员一“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二“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63]这些对于司法公正的论述,也可以作为司法公信力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习近平就此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64]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累积而成的,每一个案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不仅涉及某一个法院或某一个法官的评价问题,而且在整体上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观感。
再次,将司法公正与人民的切身感受联系起来,使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客观化、现实化。人民具有感受公平正义的能力,司法的不公必定会动摇人民对于法律的信念;尤其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审理不公、裁决有误的情况下,更是会有利益被损害、剥夺的切肤之痛。长此以往,司法的权威将一落千丈,司法公信力将消耗殆尽。实际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行为的感知。如法谚所云,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只有让人民感知正义就在身边之时,司法的公平正义阳光才能洒进人民的心田。“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65]而“就在身边”的正义,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加以体现:从人民群众的角度看,解决了损害了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回应了他们正当的诉讼需求;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权力依法运作,公权滥用得到制止和约束,无冤假错案的产生。
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进入了新时代,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66]这要求必须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第一位的发展目标,而所有发展的目的,最终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因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以“补齐民生短板”的方式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正如福利国家的发展历程所展示的那样,要为困难群体和社会弱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既需要社会上人们深厚的人道情怀和博爱之心,也需要国家集聚雄厚的财力、物力并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而这对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来说,显然并非易事。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67] “尽力而为”是一种决心、一种态度,一种以人民幸福为依归的实干精神;“量力而行”则是充分考虑现实国情,把坚守底线公平,突出民生重点,保障民众基本生活作为近期目标,之后才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这一终极目标。所以,“我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收入提高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福利水平提高必须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68]如果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而提出过高的福利目标,表面上看是迎合了人民亟需改变现状、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却可能因为“超越现实、超越阶段而急于求成”,[69]最终导致一事无成。
社会公平正义是惠及****多数社会成员的人道事业,共同富裕是人类所有伟大思想家的共同梦想。习近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继承和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积极借鉴别国治国理政经验上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70]体现出三个极为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洒进神州大地。特别是通过脱贫措施改变区域性、结构性贫困,以“弱有所扶”原则保障弱者的生存和尊严,呈现出博大而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作为奋斗目标,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纳入美好生活的范畴之中,体现了亲民、爱民、忧民、为民的真挚情怀。第二,先进性。习近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超越了以往“个人应得”与“社会公平”二元对立的公平正义观的拘束,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注重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维护,也注重社会整体的均衡与公平。例如,让每一位贫困者都能脱贫,“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71]的誓言,体现了对每个具体的个人应有权能的尊重,同时也提出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战略目标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幸福不会从天降,好日子是干出来的。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72]第三,现实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73]习近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既明确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74]又充分尊重现实国情,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75]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做超越阶段的事情,但也不是说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就无所作为,而是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做的事情尽量做起来,积小胜为大胜,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76]这一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也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事业过程中必须贯彻的战略方针。
【注释】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页。
[3]前引[1],习近平文,第141页。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奋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61页。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以下。
[6]同上引报告,第11页。
[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6页。
[8][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9][英]理查德·威尔金森、凯特·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安鹏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10][英]阿兰·赖恩:《财产》,顾蓓晔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95页。
[1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2][英]大卫·哈尔彭:《隐形的国民财富:幸福感、社会关系与权力共享》,汪晓波、裴虹博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页。
[13]另一种道德能力则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参见[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14]同上书,第28页。
[15][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0页。
[16]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40页。
[17][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18]参见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7页。
[19]同上引报告,第46页。
[20]同上。
[21]恩格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4页。
[22]习近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页。
[23]习近平:《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292页。
[24]陈宝生:《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42页。
[25]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6页。
[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民生问题:衡量社会幸福的11个指标》,洪漫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27]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28]参见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23页。
[29]习近平:《下大力气破解制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80页。
[30]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546页。
[31][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2]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古希腊、古罗马中的“应得”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后世的“权利”“义务”。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页以下;宋旭明:《罗马法中的“权利”抑或“应得”——拉丁语词Ius之含义与汉译问题的文本、逻辑及语言学分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2期,第65页以下。
[33][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34]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6页以下。
[35]习近平:《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369页。
[36]习近平:《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364页。
[37]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14页。
[38]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33页以下。
[3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76页。
[40]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58页。
[41]参见前引[39],习近平文,第79页。
[42]前引[27],习近平文,第194页。
[43]前引[40],习近平文,第262页。
[44]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95页。
[45]习近平:《“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117页。
[46]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6页。
[47]前引[36],习近平文,第365页。
[48]前引[23],习近平文,第292页。
[49]参见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5页。
[50]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137页。
[51]同上书,第138页。
[52]前引[23],习近平文,第292页。
[53]前引[36],习近平文,第366页。
[54]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5页以下。
[55]有学者指出,教育公平本质上要求教育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间合情合理分配。参见金久仁、龚怡祖:《促进教育公平的政府规约性责任研究》,《江海学刊》2015年第3期,第107页以下。
[56]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39页。
[57]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148页。
[58][英]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6页。
[59][法]保罗·利科:《公正与报复》,杜小真译,载《利科北大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60]前引[57],习近平文,第147页。
[61]习近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145页。
[6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63]前引[57],习近平文,第149页。
[64]转引自姜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第297页。
[65]前引[57],习近平文,第148页。
[66]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12页。
[67]前引[5],习近平报告,第45页。
[68]习近平:《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当前经济工作》,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第325页。
[69]习近平:《坚持和运用好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第26页。
[70]参见刘云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第8页。
[71]习近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84页。
[72]前引[23],习近平文,第301页。
[73]前引[70],刘云山文,第9页。
[74]前引[57],习近平文,第147页。
[75]前引[44],习近平文,第96页。
[76]前引[37],习近平文,第214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