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晚7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和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十五期“南湖民法论坛”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杨巍老师作了主题为“《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进步与不足”的报告。张家勇老师担任本次论坛的主持人,袁中华老师和陆剑老师担任评议人。
(张家勇老师)
论坛初始,张家勇老师做了简要介绍。伴随着大家热烈的掌声,杨巍老师正式进入主题。首先,杨巍老师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92条以及193条第1款确立了“抗辩权发生主义”和“职权主义禁用规则”,实乃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杨老师认为学界对法国法、日本法上的“权利消灭”概念存在误解,“权利消灭”乃当事人援用后的后果而非指的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因而该种立法模式与“职权禁用规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次,杨老师具体阐述了时效计算规则发生的有利于债权人的变化。其中,他表示时效起算点的表述从“侵害”改为“损害”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行为标准”改为“结果标准”。然后,杨老师提到,在立法上禁止当事人订立诉讼时效协议的情况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宜规定为10年以上。此外,诉讼时效延长规则作为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应予废除。接着,杨老师认为在限缩中止、中断事由以确保法的确定性的前提之下,不宜绝对禁止时效协议。最后,杨老师指出,我们应该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在借鉴域外法经验的同时不应忽视规则的体系效应。
(杨巍老师)
主讲环节结束后,陆剑老师、袁中华老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展开了精彩的评议,张家勇老师也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以及法律规定体系性理解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现场学术氛围浓厚,老师们就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度探讨。
(陆剑老师)
(袁中华老师)
接下来进入学生提问环节,杨巍老师细致耐心地解答了一位同学的提问。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落幕。
(为保护主讲人的发表权,报告内容不做详述。)
新闻:卢亚娟
摄影:刘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