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

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


发布时间:2004年6月7日 郑永流 点击次数:3139

 

  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屈指算来,中国新式高等法学教育,在先学美国,次又随德、日,及至后来模仿前苏联的不断拜师换师中,走过了风雨百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然则,百年来,从中国的法学院系中,既鲜有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走出,在这条“干禄之终南捷径”(蔡元培语)上,也未涌现几多叱吒风云的治国良才。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面对跨入新千年的芸芸众法学学子,忝居为人之师之列,我们该如何助其一臂之力,使他们能乘长风去破万里浪呢?本文从制度性安排角度,设置了八个基础性问题,并以一孔之见与大家共商。

  一、高等法学教育何以演成村村点火,家家冒烟之势?

  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法学院属大学诞生之初与医学院、神学院、文学院比肩并列的四大学院之一。自1089年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次将法学列为大学的专门教育后,法学遂成为此后设立的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常设专业之一,素来看重通过律师学院,以师徒方式培养法律人才的英国,早在13世纪就将法学同时纳入大学教育体系。

  中国新式法学教育,追随西方模式,也是从大学教育发端,几经沉浮,时至今日,全国共有170所大学和学院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1997年在校本专科生47757人,约占全部在校生的1.6%。尤其是90年代后,法学一跃成为“显学”,占尽前所未有过的风流。1991—1997年7年间毕业的学生达7.4万,这不仅超过了法学教育恢复与初步发展时期(1979--1990年)的毕业人数7.05万,且接近本世纪前78年毕业生之和——7.89万(其中,1949年前5.1万,1949---1978年2.79万)。

  人们在为法学教育空前大发展窃喜之余,也在忧思这种方兴未艾的“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声中,依“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习惯思维,受地方、部门和学校局部利益驱动,尤其是要争赶“上综合性大学”热潮,一块块耀眼的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招牌在各类大学校园竟相挂出,致使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从1979年的10所,1988年的72所,骤增至1998年的170所。仅1993年一年就增加30所,慢说耗资巨大的法学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基础设施无从谈起,仅凑够这30所学校所需的420名法学专业教师(仅以现确定的14门法学主干课,1门课1名教师计)就非易事。于是,一块牌子高挂,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法学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院校创办的法学专业更令人担忧,因为这类学校本来就甚为缺乏培养法科学生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资源。

  不仅如此,在“穷国要办大教育”的思想指导下,自80年代中期始,高等法学教育迅速非大学教育化,以本、专科学历教育为目的的各类成人高校,诸如各种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院业余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及民办大学等占据了实施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1985—1995年从这些成人高校毕业的人数多达30余万,而同期从大学毕业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只有约9万人,还不及这一时期从法院业余大学取得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的人数(为1108多名)。面对这种不入大学,有的学生只有初中的底子,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与专业技能训练,抱定一本教科书死记硬背便能“通过”“考试”,获得本专科文凭之现象,不知那些在法学院里寒来暑往数载映雪偷光苦读的中外学子要作何感慨,更不知将高等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的19世纪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先生,如果在天之灵,得知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仅1985—1990年就招收学生达30余万之众,该想些什么。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超常规大众化中形成今日混乱局面,各操办者固然有悖于教育者应有之道德良心,但首先应被责问的是负有宏观调控法学教育职责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导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社会设置高等法学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掌握治理社会技术的“良相”,他们与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良医”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而,就目前情势而论,停止审批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大举合并、整顿乃至撤消新办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大规模地裁减各类成人高校的法学专业,决非什么过急之举。

  二、司法部属政法院校向何处去?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大起大落的历史不堪回首。更为痛苦的是,从长远稳定发展计,我们必须又一次置身于改革的动荡之中。改革高等法学教育体制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是,从学生规模上占据大学法学教育半壁江山(1997年在校生为21401人)的司法部管理的5所政法院校向何处去。这5所学校是50年代由各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而成的,其血统不可谓不高贵。但在后来的岁月里,学科逐渐萎缩成法学一科,虽在80年代后期,尤其是在90年代,各学校又扩充设置了政治、行政、经济、外语等专业,然而,法学一花独放的局面未有根本改观。在目前各高校纷纷合并或自身走向综合性大学的浪潮中,其前景十分不明朗,是重新并入综合性大学,还是自己扩展为综合性大学,各有一本难念的经。
如前述,法学院是大学设立之初的四大学院之一,不论后来高等教育体制有何变化,如单设工业大学、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教育学院,法学院却始终留在综合性大学。这种体现了高等法学教育与人文、社会科学密不可分的特点的安排却在中国被打乱,乃至今天不得不来认真考虑其去留。并入综合性大学,首先得改变管理体制,在其职能本来就比较有限且许多是与他人共享的情况下,司法部如果愿意放弃这个还算是重要的权力,舍弃一些利益,的确需要巨大的勇气。其次的困难在于如何安置这5所学校的6000多名教职员工,特别是各学校占一半,有的学校占一大半的党政干部、教辅和后勤人员,将之全部转入新校,可能性甚小,即便是近2000名专业和公共课教师也难以全部被接纳。自身走向综合,根据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通常要求,在基本人文素养方面,要有文、史、哲学科;在知识方法方面,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外语等学科。如果学校仅只设置这类课程而不设专业,进不来也留不住高水平的专业教师,难以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现在的状况就证明了这一点。只有创办此类专业,招收学生,才能解决此问题。但目前的形势是,这类专业的优秀教师资源严重短缺,而同时社会对此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已趋饱和。

  然而,维持现行体制终归穷途,变革图新再难也终须一择。本人以为,政法院校自身走向综合性大学只能是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中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与所在地的一所或几所综合性大学合并方为上策,司法部宜通观全局,审时度势,早做决断;分类分步骤地解决人员的安置问题,即专业与公共课教师原则上全部由新校接收,并同时鼓励自谋他业,其中一部分继续留任教职,待遇不变,富余教师进入新校特为其设立的研究所,专职从事研究,但不再晋升职称,研究所也不再进补新人;对于党政干部、教辅和后勤人员,可通过创立高校后勤企业和自谋他业等方式安置。

  三、谁主大学沉浮,教授还是行政管理人员?

  记得1978年刚上大学时,慢说教授,就是一个讲师,就足以让我们这些还算有些社会阅历的学生,在他们面前毕恭毕敬。在我心目中,教授不仅是学问的代名词,想必在大学里也该一言九鼎。岂料不过几年光景,满耳听到的是“教授满街走”,“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之类的新民谣。一个社会、一所大学究竟该把教授安放在什么位置上,这决非一语“尊师重教”所能了断的。


  欧陆大学里曾有“教授无错”之说流行,此谚将教授比至“国王无错”之国王,洪堡更是首创了集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于教授一身的所谓“正教授大学”模式,将教授在大学至高无上的地位制度化,这种似乎太过于钟情精英统治的作法,显得与民主潮流不符。但中国现行的对教授制度的安排又极端地走向了反面:暂不论教授月工资收入不过千元上下,没有自己的助手、秘书和办公室,不能支配一分钱的财物,且几乎一切有关教学、研究、管理、生产福利的大学事务,教授均无决定权,这些事务都掌握在学校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校产处、人事处、学生处、外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等十几个乃至数十个校级党政部门,以及院、系、教研室之中,连教授资格的认定,也是由有许多行政领导参与其中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来决断。不错,这些部门的负责人有的是教授,但他们不是以独立的教授身份,而是以行政身份在活动。惟一由清一色的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却又决定不了学校的大政方针。在这种以行政为中心,且又条块分割的格局中,如果一个教授无任何行政头衔,他惟一的权力就是讲课与写文章。

  大学原本是一个由教授和学生组织的学术共同体,只是在后来因规模不断扩大,需要一些专门的管理人员而变得象一个企业,但它从未象今天中国这样,成了一个衙门。如同农民是土地的主人一样,位于教师阶梯之顶的教授当是大学这个专门的教育共同体的主持者,他们不只是教书育人,还是如何组织实现此职能的决策人,其余一切人员不过是被聘请来辅佐实现此任务的执行者。不明了这一层关系,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如国家和各大学在近几年陆续实行的各种跨世纪人才计划、百人工程、学术带头人计划、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优秀教师基金、特聘教授项目等,对于改善教授的待遇,正面讲,是杯水车薪,负面看,因这些措施带有很大的应急性、人为性和行政性,叠床架屋、致使富的更富,穷的仍穷,加剧了不公平。

  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教授在大学的地位,使大学有别于行政机关,根本的出路在于确立“教授治校”的观念,并使之制度化,如建立“教授委员会”或主要由教授组成的“校理事会”为大学决策机构,校长由此选出;院、系、所、室负责人由教授轮流担任;赋予教授个人一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配备固定的助手和教研设施经费;核定教授职位数量,实行退一进一,公开招聘,同时通过各种方法裁减现在过于庞大的教授职位;教授应是当然的博士生导师,无须再经评审。唯此才能阻止教授追逐官职,以争得己身合理利益之愈演愈烈趋势,使其安于本位。教授就是大学里的“官”!

  四、画地为牢的教研室体制还要维持多久?

  如果恢复以教授为中心的大学管理模式,首先将冲击到50年代采自前苏联、后逐渐行政化的现行教研室体制。现在各法学院系一般都是按学科设置教研室,如法理教研室、法史教研室、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教研室等,在政法院校甚至划分更细,有诸如合同法、金融法、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等教研室。所谓教授、教师名义上是大学的,实则是教研室的。在这种体制下,讲法理、法史的,讲不了宪法、民法,讲刑诉的,讲不了刑法,即使一个经济法教师完全有能力讲授行政法,也无法作出这种安排。久而久之,各人死守一块地盘,老死不相往来,造成搞理论、历史的,不知部门法的发展,搞实体法的,不熟悉程序法的情况,法学各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被切断,理论无法联系实际。法学被人讥为“幼稚”,教研室这种体制安排难脱干系。

  法学从主流上看,不是一门纯思辩科学,其应用性不亚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所谓理论,无论是一般法的理论,还是部门法的理论,当从具体的法律规范和现实问题中产生,问题——规范——理论三者的紧密关系构成了法学得以独立特行的生命风格。正是识得了法学这个真谛,萨维尼才不仅以治罗马法史著称于世,还以民法权威和法哲学家身份跻身于法学界精英,哈特主治法理学,同时也是一个杰出的刑法学家。当然,在我们这个仍处于分析和科学的时代,令人确实再难复现孔子、亚里士多德、莱布尼兹、梁启超、罗素百科全书式的景象,但旁顾一下那些法学教育成熟的国家,主攻法理、法史的,兼及宪法、民法、刑法,以宪法一宪法诉讼,行政法一行政诉讼,民法一民事诉讼,刑法一刑事诉讼同为主业,治民法并理国际私法已成通例。教授宪法的同时开设国际公法,讲授行政法的还以经济法见长也大有人在。

  改革甚至废除教研室的呼声近几年来不绝于耳。我以为,无论什么举措,要义在于依法学之特性打通史论与部门法,实体部门法与程序部门法,相关部门法之间教学与研究交流的渠道,促进被分割的学科融合。实现此目的可选择的具体途径有三:一是彻底废除教研室,以正教授为中心,加上其它层次的教师,组成若干相关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共同体,冠以XXX教授教研组名称;二是保留教研室,但要使之虚化为协调几个相关教授教研组之间关系的机构。由于这两个方案均是以教授为中心,显然要以大举裁减现在过多的教授(包括副教授)职位为前提。1997年全国高校有法学类教授722名,副教授1726名,同期在校生为47757名,全部教授、副教授与学生之比不足1:20,大大低于国际上的1:60----1:100水平。如果按教授、副教授与学生1:60低标准,教授与副教授1:2计,现全国只需教授263名,副教授533名,合计796名。也即一个规模为5000学生的政法院校只能设置27名教授,56名副教授,教授数量大体相当于有的学校现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之和。三是一个最保守的方案,即在一时无力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允许教师跨教研室,跨系开设课程,同时实行退二进一的方式,逐渐减少教授、副教授职位。

  五、名教授不给本科生上课何有教授之名?

  教师以何为天职,韩愈早有确论: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然而,我们看到的都是,许多知名教授,甚至那些刚晋升为教授的中青年,基本上不给本科生上课,站在本科课堂上的主要是副教授、讲师以及刚毕业的硕士。某校教务处曾作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有一个班四年内未遇到一个稍为优秀的任课教师,而在这些学生看来,学校是“法学名师如云”。当然这属偶然中的极端,但本科生在课堂上极少聆听到名师系统的讲授,决不是什么夸张之辞。

  那么,这些名师、名教授在干些什么呢?他们之中大部分人将精力放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上,其理由似乎是名师要带高徒(高学位之徒),有的则频频出入电视、法庭、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的应酬会议,俨然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我以为,此一作法,不仅有负名师之名,更重要的是误了占学生主体的广大本科生的前程。他们之所以报考这些知名法学院校,主要是冲着招生简章中介绍的知名教授而来的,如果在四年时光内,只是在几次千人的讲座上与之谋面,不免有上当之感。

  教授以教书为本,如同农民种地工人做工,天经地义。名师不能只是一个招生的招牌,还应是学生专业学习的启蒙人,尤其是本科生更需名师的亲传。本科生刚从中学的题海中浮出水面,“要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全仗教师一支笔,这支笔如能生花,将会使他们受惠终身,倘若不免信手涂鸦,则后患无穷,因为各法学院系培养出的绝大部分本科生,都将从事实际法律工作,国家的法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有效工作。教授从助教、讲师、副教授一个一个阶梯攀越上来,既熟知专业课程的基本体系,同时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积累起丰富的经验,知晓学生学习的难点重点,如果本科生不能尽享其教诲,损失可谓大矣。至于硕士生、博士生,他们已具备了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自学能力已初步形成,无需教授过多亲躬,点拨一二,便可成器。再则,没有高质量的本科生,高水平的硕士生、博士生又从何而来呢?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名教授,哪怕是世界级的,如德沃金等,只要尚未退休,都要给本科生上课,已成各国通行做法。例如德国规定每个教授每周给学生的上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因此,中国各法学院系要让名师,不是一个两个,而是悉数走进本科生课堂,最好是在大讲堂里上大课,来回踱步,娓娓道来,以让更多的本科生能沐其春风。这在制度上应规定每个教授每年至少给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专业课,如果有教授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他大概就该到了退休去专心著书立说或从事其它活动的时候了。

  六、教学形式如何体现法学教育的特点?

  现在个法学院系正在实行的围绕14门主干课的课程体系改革,旨在扭转课程过分专细、知识体系不完整之局面,值得肯定。但与此改革紧密相关的另一问题,即如何从法学、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将课程所包含的知识通过不同层次的教学形式传授给学生,却至今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

  如前述,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应用学科,但与其它应用学科还有所不同,这就是在理论与实践问题之间,横隔着一个法律规范,法学实际承担的任务是,如何设计出体现着一定理论原则的法律规范并将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法学教育要充分反映法学这种学科性质。因而,传授什么知识固然重要,如何传授同样重要甚至是更应当被考虑的。

  现通行于各法学院系的教学方式,仍主要是系统讲授,教师在台上海阔天空地宣讲,学生埋头笔记忙个不停,与中学“填鸭式”教学并无大异。我不否认这种方式对于学生全面了解某门课程的基本知识、来龙去脉有其合理性,但学生只会背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掌握应用它们去分析实际问题之方法技巧,缺乏创造性思维等弊端也由此产生。虽然教师也意识到这些不足,尽量在讲授中援用大量事实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囿于系统讲授之形式要求,难以言无不尽,于事无大补。


  高等法学教育之于学生要实现三大目标:形成基本知识(理论、规范)体系;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包造性思维方式。大学教学形式要围绕此三个目标设置。显然,单一的系统讲授只能完成第一个任务。因而,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我设想,如同教师被分为不同等级,各部门法课程应分成不同教学形式来实施,主要就是讲授课、练习课和学术讨论课。


  讲授课由教授、副教授担任,着重讲授某专业或专业某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辅之历史和现实的立法情况,尤其是现行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的系统介绍,以使学生对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学生除了听教师的系统讲授外,还应在课余阅读教师指定的相关文献,加深对所讲内容的理解。至于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问题,则留待练习课解决。练习课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堂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总结,间或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练习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主持练习课的除讲师外,还应邀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富有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官员参与,各学校聘自实际部门的兼职教授主要应担任练习课的主持工作。学术讨论课意在训练学生自由的、创造性的学术思维能力,所讨论的内容为某专业一些重要的具有讨论或争论意义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如王海是否是消费者所涉及的法律解释问题。学术讨论课的主持人是教授、副教授,进行的方式为:先由学生在教师指定的论题中自由选择一题,在课外进行准备并写出发言大纲,然后在课上作一个简短的学术报告,全体参加者包括教师对其发言进行评议,教师作出总结,最后由学生根据讨论的情况,完成一篇论文提交给教师。

  七、什么是教材,当由谁来组织编写?

  据考,在大学设立之初,书籍甚为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面授,甚至念讲稿来传播知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书籍日益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其中专为学生编写的法学教科书,为人们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1977年得以恢复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其意义还不止于此,当代中国法学院系中法学各学科的学术权威,基本上是以参与80年代初中期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主持的法学教材编写工作而奠定其权威地位的。

  当我们在为这种既出人又出作品的法学教科书编写出版方式叫过好之后,面对目前存在于教材组编工作中和教材本身的种种问题,不由忧心忡忡。如果说高等法学教育的兴办处在一种“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无序竞争之中,那么大学法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则还置身于计划经济的囚笼。教育部、司法部、各法学院系以行政权限为据,包办垄断了大学法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学者个人若无它们的行政指令,基本上不能染指教材。与此同时,上述三家又单起炉灶,各组人马进行编写,因而便出现同一门专业课程多种系统的教材并存,各门课程的教材种类少则十几,多则几十,甚至上百,而内容大同小异,重复编写致使资源浪费巨大。但这种看似热闹繁荣的“百家争鸣”却未带来教材使用上的自由选择,由于各法学院系处在“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地位,虽然教育部、司法部组编的教材在质量上要略胜一筹,而学生手中的教材大多是本校产品,本是教材消费的上帝——学生教师,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被晾在一边,低质产品大行其道,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全无功用。

  另外,教材本身也是令人疑窦重重,(1)代行学术著作功能,纳入许多尚未形成共识、带有探索性质的个人主张;
(2)过于庞杂,一些主干课教材动辄四五十万,有的洋洋近百万言;(3)忽略原理性教材与案例性教材及参考读物之区分,所幸的是此一问题已引起编写者的注意,案例性教材和参考读物逐渐增多;(4)从体系到内容缺乏稳定性与连续性,即便是同一组织者组编的也是如此,如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从1981—1998年,先后以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的名义,五次出版法理学教材,每种教材都有很大的实质性变动。行政主管部门为权力而组织编写教材、学校为利益而指定使用本校教材、教师为晋升职称而撰写教材,这三种被充分调动的“积极性”导致对教材编写权和使用权的非市场争夺。而教材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则是由于未能正确界定教材的性质导致。要扭转这种局面,当首先认清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就是教育部、司法部应从直接组织教材的编写工作转向对教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尤其要干预各法学院系自产自销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鼓励学者个人编写教材,由教师、学生自由选择使用,通过市场来决定教材的权威性;同时弱化教材在评定职称中的作用,使教师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学术研究,以教材成名毕竟属于特定时期的特殊现象;最后要简化原理性教材的内容,并辅之案例性教材和参考读物,互为补充,形成系列。

  八、能否给学生一张平静读书的课桌?

  现代中国法学院系建立已逾百年,但学生真正静下心来读书的日子并不算多,前50年变法图强、民族救亡等当务之急使偌大之华北、中国安放不下一张课桌;接下来的30年一个连一个的政治、思想运动让学生无暇自顾;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经商下海潮把宁静一时的校园冲个七零八落;今天贴满大学布告栏的托福过关、GRE冲刺、计算机过级、公务员、律师、法院考试、兼职招聘搅得学生不知所向,毕业班学生更是累累若丧家之犬,东奔西跑,忙于寻找就业门路,许多为数百人开设的选修课由于听众太少,连规定的5个这个最低标准都达不到,而被迫停讲。

  难道我们的高等法学教育的繁荣与发展就是每年新创办多少法学院系,有多少中学生走进大学校园,又有多少大学生走上作岗位?本文无意贬低这些数字所包含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数量增长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造就既有一定学术素养,又熟知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始终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还学生一张能平静读书的课桌,让他们至少在这人生有限的四年时光里,充分沐浴自由的大学春风:欲听,有学贯中西的名师在讲堂里正襟危坐,想读,有藏书万卷的图书馆大门洞开;伏案能激扬文字,洋洋万言,争辩则唇枪舌剑,口若悬河;论做人,不愧为谦谦君子,沦学识,可谓有满腹经纶;志在指点江山,却又不拒帚扫小屋;居陋室,一箪食,一瓢饮,为学问消得人憔悴,也不改其乐。此虽为一种上佳境界,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各法学院系当竭力破除陈规,尤其要彻底改革那种将学生永远当作未成年人的中学管理方式,营造自由的大学氛围,学术大师、治国干才方能有望涌出。

  上述所言,不免被人讥为过于激进,不符国情。实际上,中国在百年前引进现代高等法学教育制度时,大致是如文中建议的那样来安排法学教育体制的,只不过在后来的发展中走入误区。现行的种种不尽合理的作法,很难说就符合今天的中国国情,50年的历史已充分证明,这些作法严重地妨碍了设置高等法学教育目的之实现。在此意义上,本文的建议不外乎是要还高等法学教育以本来面目。同时,考虑到数十年积累下来的问题众多,不能指望在一夜之间得到完全解决,建议中许多带有很强的过渡性质,属权宜之计。要说激进,实受之有愧,如果被批评为有些保守,倒还有几分中肯。

  附言:由于文体所限,所用资料不能一一注明出处,它们主要/之:《中国法律年鉴》 (1987—1998年), 《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87—1997年),《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概览》(1996年)。

 
来源:《政法评论》2001年卷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夏晓红

上一条: 萤火虫的光亮

下一条: 论公民不服从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