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现代民族国家与契约社会

现代民族国家与契约社会


发布时间:2017年7月4日 金观涛 点击次数:2764

  只有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包含了两种超越视野。因为洛克是一个虔诚的清教徒,他是在想象新教徒如何组成社会。清教徒具有两种超越视野,他们从希伯来超越视野中接受了个人道德和守约精神,理性认知的超越视野又使他们有高度入世的追求。
  
  因此,受上帝自然法统治的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无序的,一个人的自然权利不会与另一个人的自然权利水火不容。自然状态指的是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以及自然权利缺乏保护而已。建立契约社会(包括立法)的过程只能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利以形成公共权力,正因如此,洛克主张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损害个人权利。
  
  霍布斯所处的时代略早于洛克,但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西方社会的道德来源是宗教,守约精神亦是基于对上帝的信仰。不信上帝意味着个人无法无天,由此推导出的自然状态必定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换言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没有超越视野,为了其成为整合性共同体只能强调主权国家,即朦胧的民族意识。霍布斯指出,必须让所有人交出全部权利,由一个超级极权的政府——“利维坦”(Leviathan)——来统治(“利维坦”这个词来自《圣经》,指的是海上怪兽)。
  
  霍布斯的这一理论恰好言中了20世纪极权主义国家的形态。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具有预见性,正在于它只立足于民族主义或某一种潜在的超越视野。其“利维坦”不是契约社会,而是某种新的社会有机体。由此可见,“契约社会必须基于两种超越视野”是多么重要。否则,即使从拥有权利和理性的个人出发,试图建立契约社会,结果却会形成对个人构成巨大压迫的新有机体。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早传入中国的,早在民国初年就被译为《民约论》。卢梭不信天主教,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相信个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其公共意志(国民公意)是善的,可以此为基础来建构契约社会。这种基于“公意”的契约社会或基于民族主义,或基于道德(它也是一种超越视野)。其国家形态在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现实,也就是雅各宾专政(Reign of Terror)。
  
  此后的两个世纪中,它成为现代人头上挥之不去的幽灵,这再一次说明,契约社会必须直接基于个人权利、工具理性和民族认同这三大现代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三大价值背后是两种分裂共存的超越视野。为了保证这一点,作为民族国家的契约社会之建立,必须高度强调立约过程。
  
  所谓的“立约过程”是指什么?首先不能把立约简化为大家都同意。订立契约的前提的确是立约人的同意,但立约却不能简化为所有人同意。任何一个轴心文明的社会组织蓝图都获得了被统治者的同意,否则便无法成为应然社会,传统中国的“家”“国”同构体、古希腊的城邦、古罗马的共和国和中世纪西欧的法治封建社会都是如此。
  
  同意无法区别应然社会组织原则是来自一种超越视野,还是来自两种分裂共存的超越视野。只有“立约过程”的存在才能保证应然社会不是一种超越视野直接产生的。简言之,立约过程的本质是授权,“授权”包含“同意”,但不能化约为“同意”。
  
  正因如此,我们可以基于“两种超越视野”及“立约过程”来详细论述现代契约社会的组织原则。如何在经济领域中建立契约组织?首先要求参与者拥有权利,其次是立约人交出部分权利,通过协商来订立契约。契约的正当性来源于立约者权利的正当性,授权过程使正当性得到传递。普遍的整合性契约组织的建立过程与经济契约组织相同,是由以下三个基本逻辑环节组成。
  
  第一,个人必须拥有权利,且认为它具有可欲性。这一要求在订立经济契约时较容易实现,但将其作为现代社会的组织原理时,情况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例如,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不是每个人必须拥有的“生存权利”?如果是,当工人在市场中找不到工作、无法谋生的时候,该权利作为一种价值,其可欲性便无法成立。
  
  这时,个人所拥有的其他权利都是无意义的。个人权利的可欲性是其正当性的前提,如果个人权利是不可欲的,它还有什么正当性?又怎么由它导出契约社会的正当性?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个人权利的可欲性曾出现过问题,它是现代社会的演化动力,这另当别论。
  
  第二,根据立约的目的和契约的性质,必须明确立约主体。这在经济契约的订立中较容易操作,一旦涉及普遍契约社会时,它就变得复杂了。事实上存在两类契约:部分人的契约和所有人的契约。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契约都是由部分人订立的,这类契约无法解决社会整合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契约组织间可能发生矛盾,由此产生的冲突需要法律来解决。法律是什么?加尔文宗视法律为所有人在上帝面前订立的契约(圣约)。路德宗没有圣约观念,但同样关注守法主体的界定问题。法律是整合第一类契约组织的前提,我称之为第二类契约。“契约社会成为应然社会”的本质就是用第二类契约的共同体来整合第一类契约组织,所谓第二类契约指的是所有人一起订立的某种共同规则(法律)。
  
  “所有人”指的不是全人类,而是有资格组成同一社会并愿意一起接受共同法律、组成政治社会的那些人。这就需要一种规定(一种立约前的共识)来明确什么是“我们”,决定由哪些人参与立约。这种共识就是民族认同,它先将独立自由的个人凝聚在一起,再让他们建立契约社会。
  
  民族原本没有终极正当性,它和基于超越视野的价值观念无关。但在建立契约社会的时候,没有民族观念就无法建立第二类契约共同体。民族观念的重要性才凸显出来,成为现代社会起源时必不可少的整合性要素。民族认同从此具备了终极正当性,并登上历史舞台。
  
  第三,在所有人一起立约的过程中,个人交出部分权利,建立或接受某些普遍规则,以达到其目的。这一过程是立宪,最基本的契约是宪法。因为订立契约就是授权的过程,契约到期后必须获得再授权,才能延续下去,这就是“主权在民”(民主)原则;而且契约在实行过程中不能损害个人权利,特别是那些个人没有交出的权利,以上构成了宪法正义的基本前提。
  
  契约的正当性来源于立约者权利的正当性,后者通过授权被传递到契约社会上,为了保证契约具有正当性,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必须被正确无误地传递到契约社会上,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某个大家同意的程序,这就是程序正义。
  
  宪法和民族主义
  
  个人权利、工具理性、民族认同与宪法共同组成现代社会的整体结构,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依存。民族国家就是对这一整体结构的概括,所以我才称其为契约社会的整合性存在。
  
  作为整合性契约社会的构成法则,宪法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具体描绘。“宪法”(Constitution)一词在中世纪指世俗立法,为什么后来用它来概括国家的构成原则?因为西方文明一直是用立法权(主权)来界定国家的,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立法被视为民族国家中所有个人一起立约,该词也就被引用来说明国家的构成原则。宪法作为现代社会的组织蓝图,首先必须阐明立法权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接着叙述个人如何构成国家,如代议制的结构、立法的过程和政府的运行机制。
  
  正如潘恩(Thomas Paine)所说:“宪法是先于政府的,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所以,宪法不仅不能与人权发生矛盾,还要保卫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人一起立约”是宪法的基础。因为个人权利和工具理性立足于两种分离并存的超越视野,所以宪法在这里必须规定政教分离,以防止超越视野直接规定社会组织蓝图,同时确保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能够被理性地传递到契约社会之上,否则,在立约过程中会出现自我否定的悖论。
  
  宪法作为民族国家的社会组织蓝图,还规定了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即“国民”的界定。国民是民族国家的成员,其身份由民族认同赋予。也就是说,民族认同成为现代社会组织蓝图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把独立理性的个人整合成契约共同体。民族认同与人民的“制宪主权”(Constituent Sovereignty)同时产生,民族主义成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动员力量。
  
  在现代政治学研究中,民族主义是指“提供一种准则,而且往往是终极的原则,以确立一个社群能够恰当地建立它独有的国家政府行使政治权力,并自组一个政治社会的正当性”。
  
  无论是爱国心,还是民族情感,直到这时才作为民族主义的组成要素,进入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并获得超越视野所赋予的正当性。由此可见,只有在建立整合性契约共同体的前提下,民族主义才能脱离少部分人排他的、追求私利的狭隘性,成为人类建立“应然社会”的力量。
  
  民族主义要成为建立现代契约社会的动员力量,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民族认同的符号,其作用是明确“我是谁”(有时指我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界定民族的边界和范围;第二个要素是由认同符号规定的群体(Nation)所构成的政治实体——国家(State),如果民族认同符号所规定的群体和参与立约、制宪的群体是重合的(西方民族主义论述中Nation和State互相重合),一个民族就有权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
  
  必须指出的是,认同符号所规定的群体在很多时候和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群体不一定重合。这时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民族,或同一民族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只有用建立同一政治共同体来作为民族认同符号,民族和国家才是始终重叠在一起的。
  
  我认为只有认同是主观的,即民族不诉诸任何客观属性,仅仅是各人互相承认同属一个社群才会如此。民族国家大多是在传统社会有机体瓦解以后形成的,只有原来基于某一种超越视野的终极关怀不再直接规定应然社会的时候,民族认同才能成为应然社会的正当性依据之一。因此,民族主义的第三个要素是民族自决。
  
  结语
  
  综观西方近现代史,从17世纪到19世纪,民族国家不断壮大并最终取代了传统社会有机体,其中存在一条明显的主线:现代民族国家首先出现在信加尔文宗的地区;接着这些国家依靠其经济、科技和国家组织动员方面的优势,迫使其他社会向民族国家转化。
  
  最早的现代民族国家出现在加尔文宗社会,原因不难理解,加尔文宗具有两种分裂并存的超越视野,其信奉的个人观念将社会有机体视为虚妄,又将法律视为圣约。这一切都指向“通过立约来建立国家”。
  
  但是如前所述,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还需要民族认同,以建立整合性的契约共同体一民族国家。在宗教改革以前,天主教文明是一个巨大的“教会”;在宗教改革以后,加尔文宗信徒分布在世界各地,属于不同地区、讲不同语言,但当时是否存在民族认同仍是未知数。事实上,民族认同的形态及其形成时间,在不同的加尔文宗社会中也大相径庭,它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起源的复杂性。

来源:爱思想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赖鹏

上一条: 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

下一条: 贤能、代表与大众民主的悖论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