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晚7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陆青在文治楼五楼会议室进行了主题为“民事特别规范的解释进路”的讲座。本次讲座作为我院南湖民法论坛的第一讲,由民商法系胡东海副教授主持,张家勇教授与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
讲座初始,胡东海副教授简要介绍了主讲人身份,并对陆青副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感谢。
(胡东海副教授)
正式进入主讲环节,陆青副教授首先以《旅游法》第66条“旅游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为切入点,作解释论上分析。对于“违反社会公德”如何理解,陆青副教授分别从《民法通则》第7条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危害程度相当、考虑当地的社会风俗这三个视角给出了三种解释方案,但均存在缺陷。
(陆青副教授)
接着,陆青副教授基于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与旅游合同解除权的体系关联性,提出第四种可能的解释方案。该方案从《合同法》第94条前四款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出发,抽象总结出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并以之指导旅游合同这一特定合同类型。《旅游法》第66条的“违反社会公德”可解释为“旅游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致使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后,陆青副教授从《旅游法》第66条的立法目的出发,提供了第五种解释方案。由于该规定的规范意图在于对旅游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可被解释为“旅游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妨碍旅游秩序”。
最后,陆青副教授阐明,方案四侧重保护旅游者私权,而方案五则强调公共秩序保护。为调和二者体系和价值冲突,宜采第六种解释方案,将“违反社会公德”解释为“旅游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影响旅游行程的实现”。通过对《旅游法》第66条这一特别规范的解释适用,陆青副教授强调反思传统民法概念和制度,重新审视民事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关系,实现民法体系的有效衔接与动态发展。
主讲环节结束后,张家勇教授与刘征峰老师分别作了精彩评议。张家勇教授指出,一般规范的目的和价值选择对特别规范有指引作用,但民事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识别标准仍是一个疑难问题。同时张家勇教授阐释了合同的计划工具、风险分配工具、信赖工具属性,并从旅游合同本身特性出发对《旅游法》第66条给出自己的解读。
(张家勇教授)
刘征峰老师对陆青副教授所讲授的民法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互动关系表示高度赞同,并强调了思维逻辑训练的重要性。
(刘征峰老师)
陆青副教授对两位评议人的评议予以了回应,并耐心细致地回答了现场同学的踊跃提问。在热烈持久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讲座现场)
新闻:赖鹏
摄影:李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