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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民法总则》的解读与评析


发布时间:2017年5月7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1912

  2017年5月6日晚7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在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三作了一场题为“《民法总则》的解读与评析”的讲座。民商法系张家勇教授为主持人,院长徐涤宇教授也参加了本场讲座。
 
 
(左 张家勇教授  中 王轶教授 右徐涤宇教授)
 
  张家勇教授首先对王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着向大家简要介绍了王轶教授所采用的学术研究方法,也希望本次关于民法总则的讲座能带给同学们新的启发。
 
 
(张家勇教授)
 
  讲座伊始,王教授指出,立法是一个寻找重叠共识的过程,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个理想的民法总则,最终通过的法律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预期,但它能够体现我国人民的价值共识与法律共识,解读评析时应抱以充分尊重。
 
 
(王轶教授)
 
  解读法律的第一个基本立场是,差异不一定代表真假、对错、优劣。有学术观点认为,若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某些规则与德国、法国、瑞士、台湾地区等地的规则不同,则说明我国立法尚有不足。但应注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的经验不足以证成《民法总则》的立法水平优劣。此次编纂民法典,我们是要从中国人的立场,面对中国的实际问题,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作出中国的回答,因此差异的存在有其正当性。第二个基本立场是,应坚持以****善意原则来解释法律,认为立法者已经预见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最优的立法选择,剩下的任务就应由解释者来完成。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民法学的问题可以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是不需要立法来回应的。《民法总则》不等于民法学总论,后者须负担起纯粹理论建构的功能。而立法是一个不断做出政治决断的过程,因此对纯粹民法学的理论问题应当保持足够的清醒与克制,重点要立足于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回答民法问题。
 
 
(会场)
 
  在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主要民法问题是事实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要回答的问题是,现实中存在哪些冲突的利益关系,以往采取的协调策略是什么以及该策略的实施是否达成了协调目标。例如《民法总则》第二条,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其中“平等主体的”这一限定是否保留曾有争论。需要明确的是,这就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若存在一个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其中进行社会交往的主体能力大致相当,则“平等主体的”这一限定就应当保留。事实判断问题有真假之分,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就能够得出结论。
 
  解释选择是指,我们应当用民法世界中的哪个概念或术语来解释、表达、描述、想象我们所面对的生活世界。这种选择没有真假、对错之分,而是可接受程度高低的差异。哪种选择更符合大多数人分享的前见,更吻合大多数人语言使用上的习惯,就是可接受程度更高的结论。例如,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我国立法称为民事行为,而其他国家多称为法律行为。但这不是一种错误,只要形成广泛接受的语言使用习惯,名与实相联系,就是可接受的。
 
  立法技术要解决的问题是,价值判断及其附属因素如何在一部法典作妥当的位置安放,这是法律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样没有真假、对错之分。例如人格权法,尽管对其位置安排有不同观点,但内在价值判断都是对人的关怀和对权利的尊重。立法技术选择的标准在于哪种方式更能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符合裁判者找法的习惯。
 
  价值判断是所有民法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民法总则》对价值判断问题的回应决定了立法的质量。作为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立法应当回应时代精神,面对时代需求,从中国的立场作出回答。《民法总则》的第二条将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的前面,就宣示了一种立法理念,也是价值取向的调整和改变。我们不再单纯看重民法的经济功能,而是表达出人文关怀的理念。人是推动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此外,我们现在身处信息时代,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高速发展的时代,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数据成为了新时代技术革命的能源,其背后对应的财富难以想象。以中国人的智慧对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作出回答,紧跟时代需求,才是我国民法典的典范意义之所在。
 
 
(提问环节)
 
  演讲结束后,王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了认真细致的回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新闻:李想
摄影:赖鹏
 
讲座具体内容将于后期整理刊出,敬请关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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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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