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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劝学篇之二:法学的科学性质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易继明 点击次数:3485

    今年夏天,有一位青年法学家的孩子考大学,后来他让他的小孩读法学院去了。我知道,他是一位非常勤奋、而且具有某种"忧患意识"的学者。我问他,自己研究了一辈子法律,还要让自己的小孩也这样"痛苦"下去吗?他笑着说,"痛并快乐着嘛!法学是这么好的学问,法律职业是这么好的职业,有谁不会让自己的孩子继续做下去呢?!"
    但是,大约20年前,多数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愿自己的孩子再干"法律"这个行当了。政治斗争的残酷且不必说,就是对整个社会科学,许多人认为它本身就不是什么"科学",学不到什么"真本事"。那个时候,所谓"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嘛。
    真可谓时移势异。法学逐渐摆脱了政治附庸的地位,渐次有了只属于自己的"专业性"的东西。前两年,不是有人在讨论复转军人是否能够进法院的问题吗?通过媒体提出这一问题的贺卫方教授当然也不是说复转军人就不能进法院,只是强调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较强,军人如果没有经过相当的法律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就被"一股脑"的理所当然地安置到法院,是一种不妥当的"妥善安置"。[1] 明白了提出这一问题本身的意旨,放下"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模式,"平心"而论,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清晰的命题。不过,专业性却并不等于科学性。那么,法学到底是不是一门科学呢?或者说,它是否具有科学性质呢?这倒是一个问题。
    日本著名法学家牧野英一(まきのえいいち,1878-1970年)先生观察到法律媒介社会生活的两个方面:"其一,以法律系由于社会生活之结果而成立之状态;其二,以法律系支配社会生活而行之者。前者乃以法律为存于社会之自体,后者则以法律系由社会以外之或者向社会所施之力矣。"[2] 直言之,前者为"社会的事实";后者为"社会的规范"。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前者是指社会"是什么"(即所谓"有斯");后者是指社会"要怎样"(即所谓"要有斯")。
    那么,"是什么"和"要怎样"是否都涉及到科学问题呢?有人认为,"是什么"的问题是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观察和描述,具有客观性,具有科学性质;但"要怎样"的问题,则是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的强力推行,不具有客观性,也就不具有科学性质。对于"要怎样"问题的这种理解,很容易找到这方面的例子。比如从甲地贩卖商品到乙地去卖,是否是"投机倒把"行为呢?过去计划体制下就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之下,这就是一种"搞活流通"的形式,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商业贸易行为了。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此一时矣,彼一时也,这就很难说它是"科学"。
    持这种看法的人,还不在少数。德国民法与法理学教授伯恩·魏德士(Bernd Rüthers)先生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结果似乎是令人沮丧的。他认为,"规范"一语,不仅体现在法学中,也体现在经济学、社会学、宗教、哲学和自然科学之中。"这个词是来自拉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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