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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正义,历史进程中的内涵变迁


——读《现代契约理论的哲学起源》札记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4日 付俊伟 点击次数:3173

[摘 要]:
契约正义一直是贯穿整个历史进程中对契约理论建构的惟一考量因素,也是契约法得以续造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正义不仅仅体现为契约自由的尊崇,更多的还表现为对绝对自由理念的修正,它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多种利益,个人利益应与社会利益平衡。现代契约法通过对社会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共福利的关注使契约实定法逐渐向契约正义法靠近。

    詹姆斯·高得利所著《现代契约理论的哲学起源》一书可谓当代契约法论著中难得的一本佳作,书中运用大量古典与现代材料深刻分析了现代契约法理论的哲学起源和演变发展脉络。研习全书,不难发现,无论是古典文献还是近现代素材所呈现出的对契约理论的哲学探讨,其实都是围绕着契约正义而展开。可以说,契约正义一直是贯穿整个历史进程中对契约理论建构的惟一考量因素,也是契约法得以续造的基础,其它诸如形式要件、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等无非是为了实现契约正义而在不同时期对正义内涵的不同考量。
 
    众所周知,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正义,契约法也是如此。但正义之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中都会孕育出不同的内涵。契约自古就有,古希腊时期的先贤哲人更多的愿意将正义赋予更为深刻的哲学意义。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法律正义进行系统论述的西方思想家。他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一种手段,他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在前者中,人的灵魂存在着理智、激情和欲望这三种品质。当这三种品质相互融洽便产生了美德,即正义;而在后者中,城邦社会分为统治者、守卫者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当这三个阶层的人都各司其职、互不干扰时,正义也就随之产生。因此,柏拉图所谓的正义其实就是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兼做他人的事务。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于正义又提出更为详细的阐述。他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给予和维持幸福,抑或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重要组成单元。他将正义划为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种。其中的分配正义就是比例上的平等,它强调按照公民的血统、地位、品德、才能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依据几何式的比例,将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对待;而交换正义则是为了互通有无、双方进行的等价交换,其中所得与所失相互对等即为正义;矫正正义则是矫正人们的相互伤害,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亚氏的交换正义理论奠定了契约正义的基础,即双方自愿交换、自主均等,这一理论也为后世契约法的发展提供了哲学基础。
 
    罗马共和时期,随着希腊思想家创造的辩证法传入罗马,法学家醉心于将亚氏的辩证法推理运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十二铜表法和优帝法典即是其重要呈现。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来源于自然,是人与神共同享有的理性。然而,古罗马法学家更多的关注契约具体制度的塑造,忽视了一般性理论的发展。中世纪法学家则将希腊的哲学与罗马的法进行有机结合,完成了建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方法与罗马优帝法典中基本法律术语之上的全新考量模式,型塑了罗马法中具体法律概念更为深刻的哲学意义上的思考。
 
    而对契约正义的****贡献莫过于18、19世纪形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被奉行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古典契约法是近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契约自由则是其核心理念。由于抽象和平等的契约主体都被假定为具有理性的人格,在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倡导下,每个个体都大胆追求自我财富的****化以促进社会共同财富的增长成为社会共识,而契约自由则是保障追求自我财富实现的重要手段。更加具体的展现为:意志自由的契约主体,通过自主地选择相对人,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并借助于自我判断,进行自由讨价还价的谈判,完成自我交换的目标。这种自主交换不仅能够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促进整个交换过程的价值增长。而对法院来说,保证这些自由订立的契约能够得到严格履行即为正义,至于契约主体在订立契约时是否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等等,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对契约条款的控制也仅为对一些非法类型的规制。
 
    古典契约理论坚持的形式自由给契约法的发展带来了极度的抽象理性与封闭体系,它在一定程序上割裂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将法与道德密切相联的理念选择,个人的自由意志是其关注的唯一价值。自19世纪末期开始,随着垄断的盛行、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以及自由放任主义的衰弱,过分追求形式正义、以契约自由为核心而构建起的古典契约法逐渐丧失其特有结构和品质。人们对过去所坚信的契约自由本身就是正义的理念开始动摇。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对契约法进行调整和改造,取而代之的是对弱者的关注、对诚实信用的倡导、对格式合同的限制等等一系列修正措施,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古典契约法对绝对个人主义的过分认同。在20世纪以来社会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下,契约法应当具有的内在道德性逐渐为社会所倡导,个人意志与社会道德的一致性成为现代契约法理念关注的核心问题。契约正义不再是过去所理解的那样对当事人自由订立契约的履行,而是对契约主体公平合理并有益于社会的合同给予履行。因此,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正义不仅仅体现为契约自由的尊崇,更多的还表现为对绝对自由理念的修正,它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多种利益,个人利益应与社会利益平衡。现代契约法通过对社会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共福利的关注使契约实定法逐渐向契约正义法靠近。
 
结语
 
    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对契约法进行调整和改造,取而代之的是对弱者的关注、对诚实信用的倡导、对格式合同的限制等等一系列修正措施,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古典契约法对绝对个人主义的过分认同。在20世纪以来社会法学、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下,契约法应当具有的内在道德性逐渐为社会所倡导,个人意志与社会道德的一致性成为现代契约法理念关注的核心问题。契约正义不再是过去所理解的那样对当事人自由订立契约的履行,而是对契约主体公平合理并有益于社会的合同给予履行。,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正义不仅仅体现为契约自由的尊崇,更多的还表现为对绝对自由理念的修正,它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多种利益,个人利益应与社会利益平衡。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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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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