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头条   >   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报道

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报道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点击次数:4189

    11月26日,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农业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承办。参加此次会议的有100余名来自湖北省各大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学者,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实务工作者。
 
    根据议程安排,本次年会主要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的开幕式,第二单元的主题报告,第三单元的主题研讨,以及第四单元的闭幕式。
 
一、开幕式
 
    上午9时,会议开幕式在华中农业大学图书馆二楼报告厅举行,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人。麻昌华教授逐一介绍了与会的领导和嘉宾,并对他们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感谢。

(麻昌华秘书长主持)
 
    华中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名家教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胡兴儒同志,先后为此次年会的开幕式致辞。
 
    李名家教授代表华中农业大学对与会专家学者和同学们表示了热烈欢迎。李名家教授指出,本次民法年会以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很有实际意义和价值。民法作为万法之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民法典编纂的研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李名家教授致辞)
 
    温世扬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表达了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欢迎,以及对承办方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感谢。同时温世扬教授强调,在民法总则即将出台、民法分则各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将焦点集中于民法典编纂,进行学理和技术问题探讨有其必要性。期待借助民法年会这一平台,能够对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制度设计、具体条文等方面取得有益成果。

(温世扬教授致辞)
 
    胡兴儒同志总结了近年来湖北省民法学界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肯定了省内民法学者们所作出的重要努力。他期待通过与会人员广泛深入的研讨,为民法典编纂作出重要理论贡献。

(胡兴儒同志致辞)
 
    致辞环节后,湖北省老一辈著名民法学家李静堂先生、余能斌先生发表了讲话。李静堂先生阐述了民法典与市场经济间的关联性,并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论证了民法典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功能,认为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民法典的制定。最后,李静堂先生鼓励新兴民法同仁们凝聚共识与智慧,多提实质性意见,推动民法典的尽早出台。
 
    余能斌先生指出,民法典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一部好的民法,既要与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又要与民族文化条件相适应,同时在立法理念上站在时代的高度,以高度科学的创造能力适应新问题和新要求。

(李静堂先生发言)
 
 
(余能斌先生发言)
 
    上午10时25分,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用江教授宣布了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增补理事的候选名单,并进行了投票表决,最终选任以下人员为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李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东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子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张用江教授宣布增选理事名单)
 
二、主题报告
 
    上午10时30分,按照议程安排,年会进入第二单元的主题报告环节,本环节由华中农业大学李长健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作了题为《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的几点意见》的报告。陈本寒教授首先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基本原则的规定提出了异议,建议删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原则,认为其足以被公序良俗原则涵盖。在主体一章,陈本寒认为宜删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两户”的规定,将前者交由单行法规定,后者纳入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范围内。在民事权利一章,陈本寒分析了现有物权、债权定义的瑕疵。在民事责任方面,他提出现有的责任承担方式未区分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责任,并建议删除赔礼道歉这种道德性质的责任。最后,陈本寒主张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该报告着眼于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并重点探讨了用益物权制度。温世扬教授先从概念出发,对动产用益物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将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动产与不动产在公示上的区别。其后,温世扬教授从物权体系完善视角,提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建建议。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程宇光副教授作了主题报告,他报告的主题是《民法视野中的现代农业》。程宇光副教授总结了现代农业具有的独特特征,以此为基础梳理了民法各领域的农业相关立法,并结合美国农业立法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民法视野下的农业法律规制提供了有益思路。

(陈本寒教授、温世扬教授、程宇光副教授作报告)
 
三、主题研讨
 
    11点10分,主题报告环节结束,进入第三单元的主题研讨(一)环节,该环节围绕民法总则主题,由华中师范大学文杰教授担任主持人。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李雅男以《民法典编纂之民事主体重构》为主题作了报告。李雅男首先介绍了民事主体“二元说”与“三元说”,并认为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的功能和价值不一致,有限责任不能作为区分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的标准。因此,应当坚持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模式。法人的范围应当既包括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团体,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团体,具体形式由成员自主选择。这与域外的大多数立法实践也是相契合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褚晶晶题作了题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的报告。褚晶晶在阐述个人信息兼具人格价值与财产价值的基础上,认为应当采取民法总则与单行法二元立法的模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确认,以应对信息社会带来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危险。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可以选择合同法或侵权法救济。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大志就《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主体性制度构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李大志提出应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的民事主体制度,该团体以独立意识的产生作为其前提条件,这也是其实质要件的要求。对该制度的设计应在立足本国国情基础上,依据结社自由与限制理论,确立以部分备案制为原则,以法律推定制为补充的社团登记制度。在责任负担方面,应设计有区别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不加区分的无限连带责任给社员带来过重负担。

(三位报告人作报告)
 
    华中科技大学冉克平教授、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担任该环节评议人。
 
    冉克平教授对于李雅男的论题表示了赞赏,并提出法人以有限责任为前提有其历史原因。在中世纪晚期,随着旧社会制度的解体和平等观念的兴起、商业贸易的繁荣,要求对商业组织和团体的利益有所维护,于是产生有限责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发展需要。因此,当前我国的立法选择上,对于法人的界定不是纯粹逻辑问题,必须考量历史和现实背景。如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法人范畴,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团体人格如何判断,观念变更的成本,都是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张素华教授指出,褚晶晶的论文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司法保护路径进行了全面分析,值得肯定。但需进一步考量的是,个人信息权与人格权的关系问题。此外,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不等于财产利益,两者应区别对待。对于李大志的论文,张素华认为其将法人分类的两个标准融合在一起,这一立论基础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处,如以营利性作为承担责任的标准,如何解释非营利性法人的营利行为的性质?而以登记为标准的备案制而非审查制,现实操作性难度较大。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思考。

(冉克平教授和张素华教授评议)

 
    13时30分,年会进入主题研讨(二)环节,该环节主题为民法分则各编研讨,由华中科技大学姜战军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范硕作了题为《预约合同立法阙如下若干问题之刍议》的报告。范硕先从历史溯源和比较分析的角度,论证了预约合同的独立合同性质。其后,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他分析了学界目前的主要学说,认为预约合同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效力。最后,他提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适用继续履行,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应兼顾公平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吴昊就《产品责任中产品与缺陷的规范选择》发表了主题报告。吴昊提出产品的定义和缺陷的标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章的重要地位。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在检验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整合所有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并从比较法视角借鉴国内外经验,参考现有专家立法建议稿,明确产品的界定和缺陷的判断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程乐作了题为《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和理解--以“打架”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的报告。程乐从案例出发,深入研究了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相应的合同效力,但不具有物权效力,以此更好地平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文斐以《论基因漂移侵权行为及救济机制》为题作了报告。张文斐探讨了转基因技术背景下的基因漂移侵权行为,分析借鉴了美国在侵权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做法。她从种子公司向农民主张的专利侵害及农民向种子公司或隔邻农民主张的侵权行为两方面分析了基因漂移侵权行为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最后强调应完善基因漂移侵权的救济机制,构建相应责任体系。

(四位报告人作报告)
 
    针对以上主题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义虎副教授、武汉大学张善斌副教授分别作了评议。
 
    唐义虎副教授评议了吴昊的论文,认为该论题较好地把握了产品和缺陷的特性。同时他提出,除设计制造缺陷外,还存在指示说明缺陷、跟踪缺陷,应对这些类型有所反映。对于张文斐的论文,其论文话题跨度较大,赞同其大框架,但细节方面值得商榷。如文章第三、第四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文章也未对归责原则的差异性作充分说明。
 
    张善斌副教授认为范硕的论文反映了现实纠纷解决的需要,也同意其作为独立合同,应当单独识别其效力。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张善斌主张缓和主义,给予当事人更多行为自由。对于程乐的论文,他大体持同意态度,但也对该类案例中买卖合同的属性、效力识别和违约后果提出了个人意见。

(唐义虎副教授和张善斌副教授评议)
 
四、闭幕式
 
    14时30分,年会进入最后阶段的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人。
 
    麻昌华教授进行了论文的评奖说明工作。本次年会共收到146篇论文,其中司法实务部门3篇,高等院校143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3名,三等奖26名,优秀奖36名。李静堂先生为获奖人员颁发了奖状。    

(陈本寒教授致闭幕词)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本寒教授作闭幕致辞。陈本寒教授代表主办方对承办方、参会人员和投稿同学表达了真挚感谢,并对获奖同学表示真诚祝贺。本次民法年会圆满落幕。
 
新闻:赖鹏
摄影:陈珂然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珂然

【转发】“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12-26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2-08

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的体系性思考

12-1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实录

11-28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11-27

赠与的目的与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12-18

更多往期回顾  >>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