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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思想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3日 季金华 张昌辉 点击次数:4529

[摘 要]:
虽然法律不调整思想,但法律能够对人们的思想世界产生非调整性影响、价值取向方面的影响和结构性影响。法律通过对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活动的深刻影响,规定了人们的思想内容、思想方式和思想决策,进而制约了人们的行为动机和行动意识。集中体现社会价值认知的法律概念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知识和思想认识,集中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法律原则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系统表达国家价值选择意志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动机和思想决策,因此,法律系统能够影响法律思维模式的培育、社会价值观念的整合和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支配地位的确立。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知识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认识,通过法律价值观念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通过法律思维方式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维模式。
[关键词]:
法律;影响;思想;价值;理路

    法律对思想的影响涉及法律功能领域和法律意识领域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在法律功能的研究中,主要关注法律的行为调整功能,大多数学者均围绕着利益和行为来阐释法律的行为调整原理和调整机制,普遍忽视法律对思想的影响问题,没有注意到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与思想意识模式之间的密切联系,没有意识到法律正是通过对思想的影响来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始终未能对影响法律调整效果的心理机制问题作出系统、深入的研究。而在法律意识的研究中,在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律意识之于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影响,较少涉及法律制度之于主体的法律意识的影响,故而未能注意到法律制度因素在法律思想意识生成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了追求法律调整的****效果,深化法律意识生成机理方面的认识,有必要揭示法律影响思想之性质,阐释法律影响思想之价值机理,探究法律影响思想之实现机制,系统回答法律何以能够影响思想、法律对思想有什么影响、法律又如何影响思想等问题。
 
    一、法律影响思想之性质
 
    在法学界,人们普遍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或行为关系,纯粹的思想或思想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从法律调整的理论逻辑和思想生成的基本规律上讲,这种看法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律不调整思想,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可以对思想施加非调整性影响。在形式上,法律对思想的影响是非调整性影响,其区别于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性影响,有自身特有的作用机理与运作逻辑,同时,两者之间又基于社会主体认识和实践的统一而形成一种互动关系模式。法律对思想的非调整性影响是一种价值取向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价值选择等方面的影响,旨在塑造社会主体的法律价值意识系统,进而决定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意识和法律实践路径。
 
    (一) 法律对思想产生非调整性影响
 
    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和法院创造的判例法,都是根据人类的社会秩序理想而建构起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和制度化的价值体系。“人是由思想和行动构成的”,法律在发挥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过程中,必然会对主体的思想动机和思想意志产生广泛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安排是一种调整性影响,而法律对社会主体思想的引导则是一种非调整性影响。在这里,法律指的是由概念、原则和规则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系; 思想指的是人们的主观精神世界,在过程意义上与思维相通,在结果意义上与意识相近。法律对思想的影响既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法律通过自己的价值影响作用可以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内容、思维方式和思想结果。根据法律功能、法律作用的一般理论,法律的告示、评价和教育等作用属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这实质上就是法律影响思想的效应体现,是法律执行社会功能的一个渠道和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法律能够通过对社会主体思想认识的作用形成法律意识,从而将特定的世界观施加于社会主体,体现出法律的创造和教育作用。因此,行为调整之外的法律影响可以看成是法律的一般思想或信息的影响作用,也就是法律的一般意识形态作用或教育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作为主流意识形态最重要体现的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向公众传播主流价值观念塑造社会价值观念。
 
    诚然,法律影响思想与法律调整行为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功能指向。法律对思想的非调整性功能体现在法律对社会主体的内在作用上。法律系统借助于自身蕴涵的价值体系渗透、改造社会主体的主观思想世界,通过法律的社会化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而法律的行为调整功能则体现为法律对社会主体的外在作用上,国家通过法律调整机制要求社会主体按照法律系统所确立的某种行为模式行使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通过结成特定的社会关系而获得相关的利益,并通过肯定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维系必要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律对思想的影响与法律对行为的调整又是密切关联的。人是思想与行动的统一体,这决定了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之间的不可分割性,“不见诸行为的思想,只不过是人的影子,不受思想指导和推崇的行动,只不过是行尸走肉——没有灵魂的躯体”。法律对思想的影响与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互为条件、相互转化的。
 
    一方面,思想是行为的根据,思想支配行为。社会交往中的大多数行为都是与社会主体的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目的都是为了获得一定利益。然而,获取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具有多样化,因而实现利益的行为具有选择性。一些手段和途径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支持,与此相关的行为便具有正当性。另外一些手段和途径不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认可,与此有关的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行为选择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体的思想认识和思想评价来实现的,法律蕴含着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判断标准,能够渗透到社会主体的思想认识和思想意识之中,从而巩固或改变社会主体原有的道德行为标准,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思想认知、思想评价和思想决策机制,进而为法律的行为调整提供主观前提。只有法律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们才能形成明确的行为动机和理性的利益诉求,法律调整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具有法律意义的思想认识和思想意识不仅是行为调整的依据,还是支配行为的强大力量。
 
    另一方面,行为是思想的外在表现,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反映思想、深化思想、检验思想,进而催生新的思想。在社会交往中,一定的社会行为必然反映和表达行为主体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信守承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为主体的规则意识,诉诸司法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表征行为主体信任法律、依赖法治的思想意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行为主体的法治意识水平。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能够产生不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效果,深化社会公众原有的思想认识、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巩固和发展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与责任意识。实际上,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是相互影响的,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必然要影响人们原有的思想认识和思想意识,同时人们在认识和运用法律后也会形成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动机、法律意志等法律意识形式,并通过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的反作用推动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主体的思想意识是法律有效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精神前提,法律通过其蕴涵、表达和要保护的社会价值来深刻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认知、思想情感、思想动机和思想意志,进而促使社会主体形成理性的法律动机和目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社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对人们行为关系的调整性影响乃是通过法律对人们思想的非调整性影响来实现的,正是法律对人们思想的这种非调整性影响决定了法律对人类生活的作用和文化意义。
 
   (二) 法律对思想产生价值取向方面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和行动意识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现代法律对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影响是令人忧虑的,现代法律制造和强化了防御风险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这种思想观念和行为取向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文化图式,法律风险恐惧症波及社会生活中每一领域,人们开始选择法律上最稳妥而不是最合理的方式去处理日常事务,从而日益将我们的日常决策浸透在冰冷的潮水之中。现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将可行决策变成了自我保护,抑制了变革制度、推动社会进步的创新意识,从而导致无数重要的个人和公共目标无法实现。“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通过对社会主体思想观念的影响来实现行为规范的目的,法律调整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文化调整,因而,法律对思想的影响也是一种文化认识、文化评价和文化选择活动。由于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实质,所以,法律对思想的影响实质上又是一种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与判断、价值选择方面的影响,法律制度要权威地进行价值分配、有效地解决价值冲突,就必须将制度价值内化为人们内心的文化观念,通过制度价值引导文化观念的更新与发展。
 
    法律对人们思想的价值性影响是通过社会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来实现的。人们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感受、认知,是一个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不断地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法律创制和实施活动则是一个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在社会主体与法律客体的互动过程中,社会主体将价值诉求倾注到法律之中,建构起法律的意义世界。而凝聚了社会主体价值期待的法律又反过来对人们的价值世界施加深刻的影响。法律知识体系、法律原则体系和法律规则体系将对社会主体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产生广泛的影响。法律对思想的价值性影响体现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体系与法律文化观念之间的功能关系。法治现代化不仅仅是规范制度的现代化,更为重要的是观念、意识的现代化,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法律系统在某种程度上是规范制度和文化价值的复合体系,在法律系统的建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制度与观念间是彼此渗透、交互影响、互相制衡的。人们在对现有行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和对未来社会秩序的期望中形成的法律观念基础上建立法律制度体系,而被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及其运作又反过来深度介入人们的思想世界,培育、革新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这是一个法律观念不断物化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断内化为法律观念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在一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将“制度先行”与“文化先行”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是错误的,两者是相伴而生、相随而行的,统一于人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我们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推行制度之治,又不能忽略法律观念的培育、推行观念革新,通过制度化的法价值体系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世界,就能够实现制度之治与观念变革的有机统一。
 
    法律对人们思想的价值性影响表现为制度化价值为人们的思维所意识、为人们的经验所检验、为人们的意志所承认的过程和结果,因此,社会主体法律意识、法律思维的形成与发展确证着法律对人们思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人们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法律知识理解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价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把纠纷看成是一个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意义建构活动,并通过意义和价值的再生产来组织和理解整个社会。因此,法律本质上也是一种思想影响力量和文化控制力量。“法律为解释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系列的范畴和框架。法律语言和实践是文化的建构,它不仅能把有益的意义传递给受过法律训练或利用这些意义处理日常商业交易的人,也能把意义传递给普通的人。在这种意识形态上,法律是一种话语,一种谈论行动和关系的方式”,也是一种通过思想影响形成社会主体文化价值认识、文化价值评价和文化价值选择的话语形式。一方面,法律依靠自身建构的社会符号的意义和相关范畴的能量以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 另一方面,法律能够在这些符号和范畴背后施加国家强制力量和文化支配力量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想动机。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历史充分表明,法律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重要的基本社会价值,赋予社会基本价值一定的法律效力,信守承诺和公序良俗等道德价值都已经 成 为 现 代 法 律 反 映 和 强 调 的 社 会 基 本 价值。既然法律承载和保护社会基本价值是从社会文化中提取出来的,因此,法律所要保护的公共价值取决于法律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公众的思想文化观念,“宪法不能独立于文化,因而它是随着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样普通法律也不能脱离文化而适用,它也应该随着文化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法院既是一个自我进行文化价值判断的机构,也是一个实现公众文化价值判断的机构,法院应该从社会的文化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理解,从社会文化中汲取灵感、力量和正当性,法院必须根据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而没有其他可能的选择。既然法律反映和影响着公众的文化价值观念,建构法律权威就不能仅仅建立在对固有规范的逻辑性处理上,还应该建立在法律价值与公众思想观念对话联系与相互影响之上。在法律价值与思想文化观念的对话过程中,法律体系所蕴涵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这些根本价值要素,会深刻影响人们交往的社会伦理观念和政治道德观念,现代社会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自由、平等内化成民事交往的道德要求,把民主、法治内化为政治生活的道德准则。法律的创制不可能脱离社会文化环境,立法机关通常会从道德习惯中抽取一部分社会价值转化为法律价值,法官也会利用某些社会公共道德观念来解释成文法、形成判决原则和规则,这些法律渊源的适用必然会与社会主体原有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价值同化和价值顺应作用,从而强化或改变社会主体原有的思想认识,进而影响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因此,法律权威应该建立在公众的文化逻辑对法律逻辑的支持上,法院应该借助于法律解释塑造社会文化价值观来确立应有的司法权威。
 
    二、法律影响思想之机理
 
    法律影响思想之机理涉及法律何以影响思想、法律对思想有何影响的问题。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野中,法律对思想的影响实质上展现的是法律系统基于特定结构对思维系统的结构及其要素所具有的作用。因此,只有从法律系统及其结构功能入手,并结合思维系统的结构形态,才能充分阐释法律对思想的影响逻辑,揭示法律影响思想的价值机理。结构性影响是系统功能的内在特征,系统作为“处于自身相互关系中以及与环境相互关系中的要素集合”,其内部性质体现于构成要素及其结构之中,外部联系体现于系统对环境的影响功能之上,因而,系统是具有特定内部结构并对外部环境发挥功能的一个有机整体。推而言之,法律系统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法律要素按照一定结构排列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法律系统内部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决定了法律系统的具体结构形态,而法律系统的内在要素间的关系结构对于外部环境的功用、效能则体现为法律系统的具体功能形态,因此,法律系统结构的要素与结构的状态决定了法律系统的特定性质与具体功能。
 
    尽管学界在法律系统的结构要素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学者都承认法律是一套相对自治的结构系统,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的逻辑体系。其实,概念、原则和规则是法律相对固定的结构要素,而由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公众在法律生活中共同建构起来的法律理想、法律标准、法律技术则是法律的动态结构要素,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共同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法律的结构要素,三者在法律系统中合理地排列和有机地结合形成法律系统结构的存在状态,规定着法律系统的具体功能。与此同时,思维系统则是由一系列关联的思维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决定着思维结构及其功能的要素主要包括知识要素、意向要素和决策要素,主要由经验性知识与理论性知识构成的知识要素对应于思维活动中的认知功能,解决“是什么”问题; 主要由需要与动机所构成的意向要素对应于思维活动中的评价功能,解决“要什么”问题; 主要由目的、计划、手段等构成的决策要素则对应于思维进程中的行为调控功能,解决“做什么”问题。社会主体凭借思维语言载体,运用各种思维形式,利用各种思维方法,遵循思维规律与程序,把握来自外部环境的思维内容,从而在以实践为中介的思维进程中建构起思维模式及其限制机制,进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思维品质。在这里,思维模式与思维品质既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又是思维活动进一步深入的前提,并最终推动思维主体向行为主体的角色转换。法律的要素结构与主体的思维结构的对应关系决定了法律对思想的影响性质和影响结果。法律系统的概念体系、原则体系和规则体系通过向社会主体思维结构中的知识、意向、决策要素输出思维内容,从而影响其思维进程中的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与价值选择活动,进而沉淀为思维主体意识世界中的价值心理、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因素,最终推动其思维模式与思维品质的成长与发展。总而言之,法律通过信息传递、价值塑造、动机诱导,渗透正面法律心理、清理法律认识误区,确认正当价值诉求、处理诸种价值冲突,权衡需要利益冲突、确立良善动机目的,解决“是什么”、“要什么”、“做什么”的法律认知、法律评价与法律选择问题,进而形成社会主体的思想知识基础、价值观念体系和思想决策机制。
 
    第一,集中体现社会价值认知的法律概念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知识和思想认识。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就是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体系是人类社会交往的理性和经验的凝结,表达和传播关系世界中的公共价值信息,确认和建构各种社会现象的法律意义和价值意义。法律概念体系在表达交往关系和组织结构的权利与权力安排的同时,通过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活动也在创造一个关系世界、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系统结构中的法律概念体系隶属于语言系统,具有明确、统一和规范的特点,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区别于日常语言的思维载体,为其提供一个全新的认识、表达、沟通、交流的空间。此外,“语言在谈论世界的同时,也缔造了一个它所谈论的世界”,语言在阐释文化价值的同时也传承文化价值,作为法律语言系统成份的法律概念同样承载和构建着一个法律价值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系统实质上就是一个信息交换系统,法律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就是一种信息的输入输出关系。作为法律思维结晶的各种法律概念集中表达着社会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各种规范性信息,法律对思想的影响也就表现为通过法律概念向社会主体传播、灌输各种价值认知信息,确认和建构有关社会现象的法律意义。
 
    法律概念的意义体现在对法律现象的界定和区分之上,“一个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因而,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适当的筐子里时,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就都可以适用了。……有了各种原则和概念,我们就可能在只有较少规则的场合下进行工作,并有把握来应付那些没有现成规则可循的各种新情况。”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内在特质的基础上,将具有相同或类似性状的对象归为一类,用特定的法律概念加以表达,从而与其他法律现象区别开来。因此,一方面,法律概念用来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类别、法律关系客体、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非人格现象。另一方面,法律调整的规范化特点决定了它所使用的概念在抽象的同时也有准确性、稳定性、具体性和逻辑性特点,能够为人们进行判断和推理提供认识前提,因而法律概念具有价值认知功能,人们借助法律概念可以进行法律交往和沟通,从而赋予相关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事件以确定的法律意义。当然,概念既然具有抽象性,其确定性、稳定性和具体性一定是相对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对概念进行法律解释才能获得更加确定的法律意义。任何一个规则和原则都是两个以上不同概念构成的,因而法律概念既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要素,又是人们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前提基础。法律概念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使其在与法律原则的结合过程中具有了规范构建功能和调整功能,在规则不能涵盖所有调整对象的场合,通过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可以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价值前提,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法律概念体系所具备的对主体思想知识和思想认识的影响力只有在与法律规则体系、法律原则体系的整合过程中才能取得****的效果。
 
    第二,集中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法律原则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法律原则是对法律概念体系与规则体系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其在一国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为一国法律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它寄托着法律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法律原则集中表达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诸种精神追求与价值期待,成为处理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社会安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价值准则。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系统的基本性质与价值取向,公理性原则体现人类社会的普适性价值取向,政策性原则体现国家的特定政策考量或意识形态取向。法律原则所表达的价值观念能够进入到人们的心理空间,增强人们的法律认知方向; 能够渗透到人们的情感世界,矫正人们的法律喜恶; 能够深入人们的意志领域,引导人们的行动决策。此外,法律原则体系中所承载的法律意识形态,拥有影响行动取向的观念性力量,具有强大的价值凝聚力和价值整合力,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
 
    法律原则来自于社会生活,法律原则体系荷载着社会主体基于社会生活而提出的诸种价值诉求,这些价值诉求既包括相对独立的法律价值,也包括许多政治、道德、精神上的价值,既能够塑造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也能够培育社会主体的思想政治意识和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主体已经接受的价值体系施加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法律原则对思想的影响表现在价值确认上,即引导人们判断哪些追求与期待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当的,从而帮助人们确立合理的价值观念或者修正不当的价值观念; 另一方面,当多种正当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原则对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影响表现在帮助人们进行价值权衡和价值选择,结合具体情况依据位阶优先原则妥善处理价值冲突。法律原则是现代国家推动社会价值制度化的权威机制。法律原则的适应性和创造性决定了其在社会价值的确认方面是开放性的,法律原则能够承载发展性的社会基本价值,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缺陷和推动法律发展。
 
    第三,系统表达国家价值选择意志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动机和行动方案。任何法律规则体系都是一定社会价值观、一定民族文化的制度化形式,因此法律能够通过对人们思想认识的影响在社会成员中传播这种价值和文化,引导人们确立正确的法律信念、法律情感和行为取向,塑造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和思想动机。一言以蔽之,法律的精神使命就是要通过法律规则体系所确立的价值分配和价值选择机制“在人的心中创造****行为动机”,通过思想诱导和价值指引,强化社会主体的正面行为动机和目的,抑制负面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在思维模式的意义上讲,思维模式都存在着限定机制,其一是来自于思维模式自身的限定,其二是基于社会规范的影响而产生的规范限定。“法是主体秩序化要求外化的产物,但这种秩序化要求反身于主体时便成为一种规范限定。”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法律这一规范系统在创建思维模式的规范限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优势,当法律规范限定在思维模式的限定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时,法律对个体的心理强制与个体对法律的认同感都会增强。法律规则为主体思维模式提供了规范性限定机制,能够****限度地减少动机为恶的异态思维,尽可能地确立动机为善的常态思维模式,从而对社会主体的思维决策活动施加权威性引导与约束,促使社会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社会生活。
 
    因此,建立在法律概念体系之上的法律规则体系,也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体系,其所承载着的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和秩序安排理想是人们进行沟通、认同、解决生活问题的制度机制。为了建构和安排社会秩序,任何社会都会通过立法程序将最基本的价值转化为法律规定,确认基本价值的国家意志效力和地位,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换言之,权利和权力只是这些价值的制度化载体和价值分配机制。人们领会、把握法律规则的价值分配与意义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价值观念影响其思想知识、思想意识和思想决策的过程。法律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在某些情况下的各种价值分配是彼此和谐相处的,会指导人们得出唯一的价值选择结果。而在其他情况下,这些价值存在着彼此冲突的可能性,从而有必要通过某种理性的裁决机制进行合理的价值选择。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权威性的价值平衡事务和价值选择事宜是由法官作出的。这种终局性价值选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民意基础上,必须在社会承认的价值取向之中进行,从而实现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的有机结合,发挥持续影响社会主体思想动机和思想决策的规范功能。
 
    第四,法律系统能够通过对社会主体思想的影响,培育法律思维模式、实现社会价值观的整合、确立法律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法律概念、原则、规则深刻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知识、思想意向和思想决策过程,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进行法律认识、法律评价和法律选择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体日常思维逐渐法律化的过程。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化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体在法律系统的影响下,在思想上接受的是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这种法律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体的道德观念会发生冲突和融合的作用,从而不断地改造和限制社会主体原有的道德和习惯思维模式,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体的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对思想的影响还能超越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领域,对政治意识和道德信念施加积极的影响,促成社会主体形成对社会、国家制度及其原则、目的的正确理解。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政治或道德治理策略。但是,法律不可能离开政治、道德而遗世独立。一方面,法律需要从政治、道德的领域获得滋养和支持,另一方面,法律也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治或道德的某些功能。法律系统对于观念世界的影响,既表现为法律意识的生成,也体现为政治、道德价值观念的培养,这种多面向的影响必然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观的整合,确立主流价值观的权威,减少价值认同上的乱象,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与向心力,为国家与社会的统治与治理提供精神动力。
 
    作为制度化的价值体系,法律系统除了能向人们施以非意识形态的普适性文化影响外,还能对人们施以意识形态影响。法律制度系统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试图通过塑造符合统治预期的法律价值信仰体系,排除异己法律意识形态的干扰,优化社会控制和治理的目标,进而赢得社会各阶层对于法律系统的价值意义和统治权威的认同与支持。因此,法律系统对社会主体思想世界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就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体的灌输和占领的过程,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现实支配地位确立的过程。
 
    诚然,法律系统对主体思想的影响不是一个单向作用的过程,而是一个互动的双向作用过程。如果法律通过对思想的影响能够建构起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实现了社会价值观的整合,确立了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这些效果会反馈于法律系统,“使得系统的运动和发展保持向既有目标方向进行”,那么,这种反馈便会给予法律系统以支持,法律系统因而赢得稳定的因素,人们对法律系统的主观把握因而得到确证。如果法律对社会主体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影响以失败告终,这些效果亦会反馈于法律系统,“使得系统越来越偏离既有目标值,甚至导致原有系统解体”,那么,这种反馈便会给予法律系统以冲击,导致法律系统失稳,从而引发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法律系统深入的反思与修正,并可能为法律系统的演化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机遇。
 
    三、法律影响思想之机制
 
    法律影响思想的机制要解决的是法律怎样实现对思想的影响的问题。社会化过程是任何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认可和接受社会规范及其所包含的价值观的过程。换言之,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实质上是社会规范及其价值的生活化过程,是通过教育和生活体验而实现的社会价值观对人们思想的影响过程。在法律教育和法律体验的活动中,个人接受了普遍的法律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角色,养成法律人格,参与法律意义的建构活动,融入法律文化共同体之中,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生活化。一方面,法律生活化意味着法律持续地影响人们的思想世界,另一方面,法律生活化意味着人们不断地将法律价值观念纳入已有的思想体系,改变原有思维模式,建构和适应法律的思维模式。
 
    (一) 通过法律知识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认识
 
    法律对社会主体思想的影响遵循认知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社会主体的思维活动中得以体现。向社会主体传授法律知识是法律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社会主体不能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信息,也就无法形成对法律的社会认知。法律的社会认知也就是法律知识的社会化过程,是一种由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播媒介、政法机构对受教育对象所实施的法律宣传和渗透活动。诚然,法律的社会认知突出体现了教育活动的强制性与支配性,这一活动能否取得好的同化效果,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对象对法律知识的需要与接受能力,“再好的法律不通过教育深入人心依然是无用的”。因此,法律知识教育在强调教化机构的主导性、教育内容与目标统一性的同时,必须顾及教育对象的主体性与特殊性、教育内容与目标的多样性,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与目标。对于法律职业人士而言,法律教育要体现出系统化、专业化、统一性的特点,内容侧重于高水准、职业化的法律知识技能,以期受教育者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法律知识教育要集中于普通的实用性法律知识,以便让他们掌握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一方面,权利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价值,是法律知识的核心,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便无从产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与渴望,只有让民众明确并重视社会生活中的相关权利,他们才会关注法律,才会自觉地学习和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每个人都应该具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保护私人领域的自治权利,每个公民都应该熟悉有关政治权力( 利) 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教育基本目的是让社会主体了解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了解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基本规定,建立起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知识的社会化既需要法律知识信息的提供和传播,也需要个体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和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只有凭借这种主观能动性,法律知识才能最终积淀为人们的思想认识要素。社会主体自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实质上是主体的法律共性和法律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这里的共性是指个体所获得的法律方面的共同性知识和共识性的理解,而个性则是指个体所获得的富有差异性的法律知识及其理解。根据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在法律知识社会化发展阶段上,处于前习俗遵守法律水平的主体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背后的强力与制裁,受法律影响而成的认知能力较弱; 处于习俗维持法律水平的主体经由法律的影响在认知与情感方面有较大提升,将法律视为行动指南,实现角色期待; 处于后习俗创制法律水平的主体受法律的影响在认知、情感、评价等思维能力方面达到一定高度,会基于正义感对法律作出评价、提出挑战。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受到了法律不同程度的影响,每个人都生活在法律的调整和影响的时空里,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是通过法律生活的亲身体验来获取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感受的。因此,了解、学习法律知识还远不足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加工、主观认同、自我强化更为重要。在这里,法律认同集中体现社会主体思想受法律影响的水平,因而是法律知识社会化的核心环节。实质上,法律认同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意义理解、法律情感培养、法律价值观念形成的综合进程。正是在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中,人们通过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知识得到运用,法律知识信息的生活意义得到释放,人们对法律知识所承载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取向有了深刻的理解,从而在主观上对法律产生了认可和赞同。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不仅是制定良法的基础条件,而且是获得法律知识、理解法律价值取向的良好途径。公民参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也是了解法律知识意义的重要渠道。当法律实施活动高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纠纷、有力地维系了法律秩序,人们就会从中体验到法律知识的价值意义和法律标准的至上权威,并从内心唤起遵守法律、信任法律和依靠法律的持久感情。只有人们在法治体验活动中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才会从内心深处理解法律规定的社会意义,才能在思想认识上接受法律的指导,在行为取向上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治的要求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 通过法律价值观念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
 
    法律教育活动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的过程,更是培养法律观念和确立法治信仰的过程。掌握法律知识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更要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便逐步养成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现实生活中,普遍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主要受到法律价值观念的影响,是基于对法律价值观念的体悟来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因此,法律价值观念的社会化是法律影响思想的核心机制。在法律价值观的社会化过程中,权利认知和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体思想观念的重要内容。权利确证着主体的地位,界定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模式。主体相互承认的权利本质意味着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独立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决定了享有权利必须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主体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在法治国度里,权力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权威,既可以保障权利也可能侵犯权利。为了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范围,社会主体必然会积极行使政治权利,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过程,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防止政府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享有最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法律价值观的社会化目的,就在于帮助社会主体确立权利本位观、培养权力制约观念、形成理性的义务和责任意识。
 
    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化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合理配置本质上都是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结果,人们的权利观念和责任意识也是法律价值观念社会化的产物。法律体系乃是民主、效率、公正的工具价值和自由、秩序之目的价值的有机统一。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的功能实质上是建立在这种价值体系对行为主体思想观念和行为意识的影响之上的。法律对思想意识的影响就是法律价值观对社会主体原有的道德价值观的影响,法律教育作为实现这种影响的有效机制,就是要在社会成员中传播法律所承载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意识,在建立价值共识的基础上触动人们的情感世界,转变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价值的认识和认同是建立在法律沟通理性基础上的,只有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都能自觉地将法律作为社会交往、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沟通工具,运用法律的视角和法律思维分析、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才能在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中融合在一起; 只有人们切实理解了法律这种沟通工具的优势,切身感受到通过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各种便利与实惠,法律认知图式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法律才能真正从外在的强制符号转化为社会公众观念世界中的自觉意识。正是在法律交往过程中,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得以生产和显现,并表现出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反抗法律等各种丰富的 式样,因此,法律体验和法律实践同样是实现法律价值观念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法律交往活动,可以参加某项立法草案的听证,参与行政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网络来追踪、关注正在审理的敏感案件,这些方式将深刻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此外,当公民的利益诉求在公民与国家司法机构的对话商谈过程中被认真对待时,公民就能够感受到司法过程既是一个解决纠纷的程序活动,也是一个法律意义的建构活动;不仅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活动,而且是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活动。正是在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公民才能逐渐形成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和依靠法律的情感,才能在社会交往、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合理的法律期待。
 
    (三) 通过法律思维方式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维模式
 
    根据皮亚杰所创立的认知发展理论,思维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同化、顺应机制来实现的。思维系统同样需要经过同化和顺应过程来接受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思想同化活动是思维主体将来自法律系统的信息纳入已有思维结构的过程,这也是社会主体回应法律系统信息刺激的过程,进入主体思维世界的法律信息便会加强、丰富主体原有的认知图式或思维模式,逐渐增加认知图式中的法律思维成份。思想顺应活动则是主体已有的思维模式无法适应来自法律系统的刺激信息,从而要求改变旧有思维模式或创造新的模式以适应法律系统环境的过程,通过顺应而进入主体思维世界的法律信息将使主体原有思维模式发生质的变迁,这也意味着日常思维法律化或法律思维模式占据主导地位。
 
    思想同化和顺应的最有效途径是法律思维的示范机制。当国家机关自觉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利益分配和秩序维护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时,社会公众会从中感受到法律思维的积极功效和权威效应,逐渐将法律思维整合到日常思维模式之中。当社会形成新的利益关系、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立法机关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利用立法手段把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将这些利益诉求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在配置行政管理权力和分配行政资源的立法活动中,既要重视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也要重视控制和监督行政权力方面的立法; 既要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也要注意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在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时,立法机关既要重视经济方面的立法,也要重视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 不仅要通过立法保持自由竞争的社会活力,而且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在保持一定经济效率的同时努力为人民创造一个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制度环境。
 
    法律的实施活动具有强烈的法律思维示范效应,能够直接影响社会主体的思维模式和思维决策方式。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思维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实施宪法和法律,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就会从行政管理中感受法治方式和法律思维的积极意义和巨大价值。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为了高效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和资源处理行政事务或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仅影响行政管理的公信力,而且会在社会公众心中消解法律思维模式的权威。因此,严格执法是产生法律思维示范效应的关键,当行政主体都能够普遍遵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行政权,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社会大众就会越来越相信法治、依赖法律思维模式。司法机关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则的活动是典型的法律思维活动,因而司法活动对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习惯和对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司法社会里,许多人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感受到法律思维巨大的正义实现能量。因此,公正司法是培育法律思维的权威示范机制,只要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司法,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就能够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思维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确立法律思维模式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有效推动法律思维模式的社会化进程。
 
    法律思维的示范效应同样能够在法律遵守活动中得到展现。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和解决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自觉运用自己的法律情感、法治态度和法治精神去感染普通民众,就能唤起社会大众拥护法律思维的情怀,让他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思维的统治。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当认同、接纳法律思维方式的人越来越多,依法办事将会成为一个社会主导的生活原则,规避或对抗法律思维的人也就会越来越少,法律思维方式也因此就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占据压倒性优势。
 
    总之,法律教育、法律体验和法律示范,既是社会主体接纳法律系统刺激信息的过程,也是法律系统的刺激信息促使社会主体改造思维模式的过程,同化与顺应的社会化机制为社会主体接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建构法律思维模式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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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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