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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事小而不为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邱本 点击次数:3141

    法治是伟大的事业,但必须从小事做起。可是,我们在很多方面因事小而不为,这就会严重地妨碍法治的实现。
    由于在立法时因事小而不为,导致法律存在许多漏洞。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就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相矛盾。法律必须是统一的,法律相互矛盾,人们的行为就会混乱,社会秩序就会动荡。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妥,因为这里的゛股东〞没有特指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股东,自然还包括非董事会成员的股东,而非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不可能抽逃资金,也没有必要抽逃资金,股东可以转让出资或股份。法律必须是严谨的,要谨小慎微,小小的疏忽就会后果严重,象该条规定,犯了不该犯的错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例举不当,逻辑有误。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是罪名,只有故意伤害罪,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情节。法律的逻辑是极其严格的,必须环环相扣,不容有丝毫的缝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措辞不当,不宜用゛等〞字。因为゛等〞意味着还有其它死刑的执行方法,这与死刑这种极刑的性质是不相宜的,死刑的执行方法必须法定,不能为任何其它死刑的执行方法留下缺口。法律用语是严肃谨慎的,每一个字都必须认真推敲,否则一字之差,就会谬以千里。此外,我们的许多法律还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过于粗疏,不注重细节,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不易实行。法律是肯定、明确、具体的规范,应尽可能肯定、明确、具体,不要漏洞百出。如果这些法律漏洞不被堵上,那么法治的大业将会被侵蚀。法治于细微处见精神,勿以事小而不为,在法治看来,小的是重要的,以小见大、把小事当大事去严肃对待,就是法治。
    法治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人们的法律权利,但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必须当事人提出证据,而提出证据必须从小事做起。如果当事人不从小事做起、粗心大意、嫌烦偷懒,不注意搜集保存证据,那么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就难以保护。
    但长期以来,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乡里乡亲的,什么都好说,签字画押,不但多余,而且见外,这种社会养成人们一种态度暧昧、不太计较、不很认真的习惯。可是人们一旦走进゛陌生人的世界〞,走进市场社会,情况就大为不同了。在这种社会里,人们的利害休戚相关,所以必须定分止争、各得其所;人们相互不知底细,所以要事先说清道明、明码实价;人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立字为据,口说无凭;人会逃之夭夭,所以要讲究信用、提供担保。在这种社会里,就不能沿用゛熟人社会〞那套习惯。现实中的很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还没有完成习惯的转换,还是按゛熟人社会〞的习惯办理゛陌生人世界〞里的事情。有这么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就一张字据———゛还欠款壹千元〞发生争执,甲说是゛还(hái)欠款壹千元〞,乙说是゛还(huán)欠款壹千元〞,双方对゛还〞字的不同的理解,有各自不同的主张、争执,就是双方当事人办事不认真,不注重细节,哪怕是多写一个字,如゛已还欠款壹千元〞或゛还清欠款壹千元〞,争执就不会发生,真可谓是一字千金。又如,人们购物时往往不会要求开发票,这看起来也事小,但一旦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时,没有这张轻小的发票就十分困难。这些教训是深刻的,教育人们要做有心人、细心人,勿以事小而不为,不要因小失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打官司是打证据,人们要有证据意识。证据意识就是权利意识,提不出证据就保护不了权利,法律爱莫能助,人们也只能望法兴叹。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精神就是法治精神,要是人们都认真做事,谨小慎微,防微杜渐,那么就不会发生许多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由于证据确凿充分,有利于解决,使人们各享其权、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和谐有序,这样法治就昌明了。

【转自 中国法学网 X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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