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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与建构


——基于权利外观原理的视角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0日 余佳楠 点击次数:5426

[摘 要]:
法释(2011)3号中确立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上存在结构性错位,实践中也导致利益保护的显著不公,本次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仍未对此作出回应。前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忽略了股权与物权在变动模式与参与主体方面的重大差异,混淆了工商登记的公示作用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的上位概念为权利外观原理;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信赖,在一定前提下允许交易对方径依外观进行判断,而不考虑相关方的真实意思,此系由权利外观原理加以证成。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应依据权利外观原理勾画各要件为妥。
[关键词]:
股权善意取得;权利外观原理;可归责性;工商登记;股权异议登记

来源:《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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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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