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股票发行注册制,是立法机关亟待落实的政治任务,也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求的明智选择。 然而,顺利过渡到股票发行注册制,必须解除证券监管机关“定品质”、“定价格”、“定速度”的权力,并且提出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路线图。证券法及修订草案仍将关注点聚焦在“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对其他复杂情形缺少足够关注,注册制的路线图不够明确。 在理想的注册制中,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再由证券监管机关授权其他机构承担具体审核职责,最终完成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注册或豁免注册。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同时向证券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注册申请。 证券监管机关接受注册申请,不是回归到核准制,而是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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