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名家推荐   >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


发布时间:2016年1月8日 郭志京 点击次数:4490

[摘 要]:
占有与所有的分离和权利的抽象化、观念化,使得人们无需借助现实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单凭合意就可以实现物权的转移;在交易便捷和交易效率的促使下,处分他人之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成为必要,法律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正面的预防机制即公示制度和反面救济机制即公信力、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功效,但各有其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仅适用于公示不充分(缺乏公信力)之情形下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可随意扩大,否则不但会导致体系的破坏和制度抵牾,而且会使得善意取得在本不属于其作用范围的领域内无法发挥其效力。
[关键词]:
善意取得;公示;登记;制度功能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吴雪睿 刘欢

上一条: 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下一条: 我国民法对外国法律的借鉴——共和国60周年回顾与展望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