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民法专题   >   WTO背景下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保护策略及其对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

WTO背景下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保护策略及其对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4年7月7日 张澎 滕建旭 点击次数:3406

[摘 要]:
本文对我国原住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产问题做探索性的勾勒,从区域民族生产要素的组构视角对我国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的保护和资源化利用作了分析和思考。区域民族传统知识遗产构成的无形资产是区域民族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生产力资源,探索一种对属于民族传统知识遗产的具有商业号召力的信物和长期繁衍积累的特有技能及基因资源适当的、绿色的保护策略,使该类在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中发挥作用是民族学和知识产权学者的历史使命。对策略的探索给出了一个近期的工作框架和目标。
[关键词]:
区域民族 区域经济 传统知识 知识产权

 

    在WTO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扮演着强势文化开路者的角色,从乌拉圭会合的引入,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终成正果,发达国家的知识优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从法律博奕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有效地将自己的知识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特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来参与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而充分获益。接下来的问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产是否也能在某种立法的框架下资源化(产权化)?显然,这种法律框架是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所未能包容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现行WTO游戏规则的严重缺陷。依据承诺,在WTO新一轮多边谈判中,关于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与对发展中国家令人头痛的过度化反倾销问题一道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桌,这无疑为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产的多边化解决途经打开了一道门,虽然,门外的路荆棘丛生,悠悠漫长。
    处在这样的历史路口,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应该对众多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产的性质、表现形式和保护政策进行认真的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鉴于此,本文试图对我国原住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产问题做探索性的勾勒,对我国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的保护和资源化利用做一些大视角的分析和思考。

一、原住民族传统知识及其资源化再认识
    在区域民族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珍贵文化积淀,这不单是不计其数的人文、自然旅游景观和多样的自然物产,还包括大量的附其而上的宏大的无形资产,粗略地划分,除去民族民间文学这类民族传统文化外,原住民族的传统知识无形资产似乎还可分为三大类。
    1、民族信物无形资产:这是以区域民族长期的文化生活所衍生出的无形资产,它包括特征工艺品(如特征编制物、特征蜡染)的图案、造型;民族和宗教的图腾、特征徽记;以及具有商标号召力的文字符号(比如“傣家风情酒楼”,“蒙藏度假山庄”等)。
    2、原住民族聚居地人类及自然特征资源无形资产: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多变、历史悠久和文化背景独特,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特殊遗传隔离生物群种;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因而形成了广泛的疾病谱,同时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各种疾病,加之长期以来不喜迁徙的习惯,形成了众多的不同疾病的家族、家系。这些状况给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理的研究,尤其是与疾病相关基因的研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
    3、原住民族特征传统知识资源:这类资源是指迄今还未被工业化利用的区域民族的生产知识和特征生活知识,例如特征区域的传统医药知识、对某些特征作物的培养及育种知识等。这些知识,难见于书本,而以生活传统和物种的形式保留在聚居地域。
    这些具有原生特征的民族文化自然遗产是我国这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宝贵的无形资产。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无形资产,使之作为一种特征类型的可利用的资源必将在我国的民族地区建设发挥持续的作用。
    但由于这些形式的无形资产难于纳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使得这类无形资产作为一种特征生产力资源介入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缺少了法律上的产权要件而游离在保护范围以外。因此,研究如何保护和利用区域民族的文化自然遗产资源,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显著的现实意义。
    实际上,国际资本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已日渐凸显,以我国少数民族所具的特殊遗传隔离人群的基因资源,美国哈佛大学以所谓“合作”的形式,意欲在中国大陆采集两亿人的血样和DNA标本用于探测疾病的可商业化利用基因[1],西夸纳公司在中国东南山区某少数民族聚居地满意地获取哮喘病家系标本,数目达数百计,这是哮喘的大家系,是极为宝贵的资源。随着WTO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资本利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TRIPs条款)的某些欠公平解释将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自然遗产资源造成损害。最近,美国孟山都公司(Monsanto)的WO0018963的专利申请案[2]是关于在中国华南少数民族聚居地的野生和栽培大豆中所发现的一些与高产性状有关联的基因片段,并据此主张其应享排它性的发明专利[3]。目前全世界已知的野生大豆品种至少有六千种,其中超过九成的品种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孟山都专利申请一旦获得核准,将可能严重影响中国的大豆生产、出口和研究。经笔者检索调研,至2002年12月31日止,孟山都所拥有的美国专利已达3691件之多,其中,与大豆有关的专利件数有97件。另外,国际资本对我国少数民族无形资产的非公平使用的形式还有多种,例如,加拿大独资在沪建立的“傣家餐厅”、日本独资的“泸沽摩西风情园”[4]正在利用少数民族信物无形资产获得丰厚的商业利益而未给区域少数民族应有的商业回报。
    上面所讲的国际资本对我国民族文化及自然遗产资源的不公平侵占的事实和倾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民族文化及自然遗产资源本身的蕴藏巨大的资源性价值,无论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区域民族的利益考虑,研究保护这种无形资产的合理策略都是必要的。

二、区域民族传统知识可商业化进程
    (1)国外的趋势
    概括起来讲,国外的趋势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区域经济利益协调类型,这种类型的目的是解决区域内(往往可以理解为在一主权国家内部)解决原住民族与其它民族间对原住民族无形资产的商业化利用后的合理回报。典型的研究结果是美国政府对印地安保留地原住民族的民族信物无形资产保护方案,这个保护方案于2001年以联邦商业部专利商标局颁布《原住民族法定徽记数据库》的形式[5],明确规定经过一定合法程序认定的原住民族的特征信物:宗教器物,图腾,部落徽章、部落名称等为原住民的商业独占品,非原住民对其的商业化利用应采用公平回报的原则,这种处理方式的有效性还需时间来检定,但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对原住民的利益应有正面的影响。其二的类型为国家保护型,这种类型是在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限制国际资本对国内区域特征资源的不公平利用,推动这种类型的传统知识保护的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学和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上一世纪7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从区域立法和国际联盟的形式:其主要途径是将区域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形式纳入某些版权法的范围内。这些工作都认为区域民族历史文化遗产都应作为民族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以民间创作作品的形式享受版权邻接权。我国在80年代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后也将民间创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调节范畴。但由于WTO的建立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促进作用,使国际资本对发展中国家区域民族聚居地的原生态传统文化和自然遗产中的民族信物无形资产、原住民族聚居地人类及自然特征资源无形资产、原住民族特征传统知识资源等造成严重的非公平侵害,各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经济较发达国家的民族学和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加强了防御性政策研究,并做出一些实际的操作反应,印度德里大学受政府委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从保护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入手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2001年在西雅图WTO部长会议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TRIPs第29条规定,即申请专利时应注明所引用的传统知识以及生物材料的来源。印度的要求是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维护生物种原以及传统知识权益的精神,其动机是鉴于美国公司对于开发中国家的不断剽窃。例如印度旁遮普邦区域民族用来作疗病作用的姜黄、防虫的假苦楝、亚马逊流域原住民祭典用的藤子,以及墨西哥高原原住农民的黄色干豆品种等,都是当地历代流传下来的传统用法或种原。有的,例如墨西哥干豆被美国人不声不响地申请得到专利,不但没有半点感谢之意,反而使得墨西哥农民外销美国受阻。
    (2)国内的情况
    原住民族文化自然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在国内还是一个新课题。虽然2000年云南省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方面做了一些探讨,从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角度建立了《云南省保护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暂行条例》对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6]。但对涉及更大商业机会的民族信物无形资产、原住民族聚居地人类及自然特征资源无形资产、原住民族特征传统知识资源等没有涉及。在这方面的研究,无论在民族学研究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区域经济学领域还未见成文的报道。显然,这种在策略上研究的滞后是与中国目前的世界社会经济发展排名和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大国的地位不相符合的,究其原因,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惯性和对知识产权缺少全面理解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认识,认为知识产权仅是保护工业化的科技创新。纵观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认识过程,我们得到这样的结论:以创新为标榜的工业化知识产权制度只能是整体知识产权体制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志性体现,而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只有承认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制度才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这种制度的完善进程与我们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开发活动”本身的理解(从所谓“向荒山、向森林要粮”到现今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历史变迁过程似乎应该有相似之处。
    (2)对传统资源无形资产的资源性特征认识不足。传统资源权是一系列重叠的权利集合概念,体现了文化和生物多样性,融入了保护原始社区的发展和环境的理念,这也是由区域民族的生活由自然环境决定的特点决定的。传统资源权在地区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不同层面发挥作用,提供了区域民族社区与工业社会对话的基本政策。例如,通过新型的传统资源的转让合同,或建立新的商业道德标准以促进传统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传统资源权不仅仅要求保护与生态资源相关的知识,而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强调了人类的自决和文化权利。
    (3)缺乏多学科层面上的合作研究。这主要体现在研究单位的条块分割,民族研究领域和知识产权研究管理部门都没有把区域民族传统资源无形资产的综合研究理上正轨,给政府的部门的决策选择的丰富度欠理想。
    (4)意识形态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于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差距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使得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存在某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观念的更新。
    由此可见,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对民族地区的软资产现状及优势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地探寻适合我国民族地区的民族传统资源保护策略,为各级政府对域民族传统资源的利用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三、区域民族文化历史无形资产保护的工作框架
    随着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民族地区软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将是影响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对这种资源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它应被重视的程度。合理地调整区域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的政策,合理地利用WTO的游戏规则,趋利避害地、****限度地将在地域层面乃至国家层面上的将区域民族文化自然遗产资源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予以优化匹配,应是各级政府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民族学和知识产权学研究责无旁贷的义务。
    鉴于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特点,没有一条普适的他人经验可供沿袭,从民族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的结合上研究,由点到面地认识和界定区域民族传统文化的无形财产权的法律表达和资源特性,建立和完善可操作的区域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是可行的。
    多民族国家在与世界经济接轨过程中,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基础上研究和主张区域民族软资源的本位发展是世界范围经济增长过程中所出现的必然历史现象,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具有悠久历史和众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又何尝不是一次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变化的良好机遇,合理地调整区域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将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变动在不同程度上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正面影响,在WTO表达的“国际资本+优良资源”的发展铁律中扩大民族软资源的获益比例。
    区域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内容可分为两部分:(1)区域民族地区文化及自然资源遗产可产权化现状调查及优势分析;(2)区域民族地区文化及自然资源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第一部分研究似乎应包括:1)具有商业号召力的民族信物无形资产详细了解,收集数据和资料。其中主要包括特征工艺品(如特征编制物、特征蜡染)的图案、造型;民族和宗教的图腾、特征徽记;以及具有商标号召力的文字符号的认定和产权化特征的表识,建立《中国区域民族特征信物数据库》。2)收集和分析原住民族聚居地人类及自然特征资源无形资产,对一些特征民族聚居地进行考察,结合历史文献资料对其疾病和流行病史、以及动植物的特有特征发展史进行梳理和研究,选出适当的采集对象,对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内有代表性的人类及自然特征资源建立适当的采集对象资料库,为后期建立《中国区域民族特征基因数据库》和《中国民族地区动植物特征基因数据库》作好先期准备。3)收集和分析原住民族特征传统知识资源,对迄今还未被工业化利用的区域民族的生产知识和特征生活知识进行整理和收集,重点可考虑特征区域的传统医药知识、尤其是具有较强临床活力并成为现实卫生资源的: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壮医、瑶医、侗医、彝医、苗医、土家族医、朝鲜族医等民族的可形成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进行产权化预期处理,为建立《中国民族地区传统医学特征数据库》作好准备。
    通过前一部分的调研和分析,研究适合我国民族地区传统资源保护的地区性或全国性规约,建立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国外区域原住民族保护传统文化及自然资源的成功案例。(2)研究传统资源权在地区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不同层面的作用,提供区域民族社区与后工业社会对话的基本政策和遏止国际资对我区域民族文化及自然资源不公使用的措施。(3)研究民族地区传统资源所禀赋的生产要素特征在WTO环境下与其它生产要素间的融合方式和利益****化,以及多方共赢的要约条件和相关契约方式。

四、结语
    中国是具有悠久的历史的多民族国家,这也使保护区域民族传统资源的政策研究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适应以创新为旗帜的社会发展的现状下,我们不能忽视现有制度对少数民族传统资源保护的不足。重新认识和界定区域民族传统文化的无形财产权的法律表达和资源特性,建立和完善可操作的区域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外将防止民族传统知识遗产的无谓流失,对内将对整合有效资源、促进区域民族的经济可持续地长期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原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参考文献:
    [1] Science.7.1996.
    [2] 南方周末.2001-12-03.
    [3] 国际专利WO0018963.
    [4] 扬子日报.2001-09-16.
    [5] USPTO Establishes Database Of Official Insignia Of Native American Tribes.New York Time.2001-07-28.
    [6] 云南日报,2000-05-03.
    [7] 张澎.区域民族历史文化的绿色环保:另一种角度看到的知识产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2.(12).

作者简介:张澎(1955-),国家注册专利代理人,西南民族大学副教授;西南民族大学,
          滕建旭(1966-),苗族,西南民族大学科技处干部。西南民族大学,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明涛

上一条: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和解决办法的探讨

下一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构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