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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0日 马特 点击次数:4461

[摘 要]: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就是一个“还地于民”的过程。因为流转上的障碍,农村土地权利并未真正物权化。流转管制背后蕴藏着父爱主义理念。父爱主义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消解,反而重新抬头。但逻辑上父爱主义的预设前提并不存在,且潜伏着无效率和不自由的危险。父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精英主义,土地管制所借助的三个正当化理由都有反思的必要。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为“还地于民”提供了历史契机,摒弃父爱主义有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产彻底物权化和农民身份彻底市民化,并为克服危机提供动力。
[关键词]:
父爱主义;三农问题;农地流转

    虽然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作出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决定,但在推进过程中政策瞻前顾后,起起落落,从重庆“股田制”叫停到成都“新土改”实验,制度变革滞后已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和谐进步。例如“小产权房”凸显社会各方的利益关切,一方面,城市“地王”频现,都市白领“蜗居”难觅;另一方面,农民有地无权,望“市”兴叹。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式,浙江嘉兴等地试点“农地入市”呼声很高,争议很大,招谤惹讼,沸沸扬扬。“农地私有化”遂成为学界一大公案。[1]本文拟就农村地权流转问题发表一点看法。

    一、“还地于民”的历史进程及其障碍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就是一个逐步强化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农民的土地权利从非法到合法、从债权保护到物权保护的过程,换言之,是一个“还地于民”的过程。揆诸历史,农民土地权利的历史可以概括为“放—收—放”的三段论:[2](1)赋权(1948年—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2)收权(1954年—1978年)。“三大改造”如火如茶展开,逐步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土地制度。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继而演变为“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3)放权(1979年至今)。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制。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正式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长期以来,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导致其转让存在不合理的障碍。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3]另外,受让人原则上也被限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如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承包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至2004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转让范围的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依然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依照我国现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限制的。而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排他支配权,故物权的处分一般情况下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者畜牧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43条规定:“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立法理由谓:“谨按永佃权为财产权之一种,故永佃权人于永佃权存续期间内,在其耕作或牧畜之土地上,有任意处分之权能,且此种权利无专属性,亦得让与他人。”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规定不仅在于促进土地使用的“效率”,并使永佃权人得不必永久受拘束于土地。本条乃强行规定,不得以特约排除之。[4]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农民的承包土地并不具备抵押、流转等财产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只能称为一种不完整的产权,换言之,地权并没有真正归还农民。

    二、土地管制背后的父爱主义之反思

    “还地于民”的障碍背后蕴藏着我国深厚的父爱主义理念。父爱主义(paternalism ),也称家长主义,指的是一个指导者(“父亲”)代表其他人(“孩子”)替他们作出“为他们好的”决策,即便这样的决策违背他们的愿望。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5]总之,“父爱主义”一般包括两个特征:“善意”和“强制”。正因为国家的行为是“善意”的,所以无须征求治下子民的意见而“强制”推出。“管制你,是为你好”就是政府父爱主义逻辑的体现。据学者划分,家长主义(父爱主义)主要可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软家长主义的核心是:只有“真实”(即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因此,软家长主义不是阻碍自治,而是在实际上保护和提升自治。例如,一个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要过一座被毁坏、有危险的桥,将其抓住把他拉回来而不真正侵害他的自由。硬家长主义是指管理人出于增加当事人利益或使其免于伤害的善意考虑,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硬家长主义体现在对最低工资的规定、强制戴安全帽的规定等等。[6]

    “父爱主义”虽然是一个舶来品,但于中国却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从传统的“父母官”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大包大揽,我们内心里一直习惯于作为子民,向往和接受政府的照顾。在儒家的治国理念中,只有作为社会精英的士绅阶层,才应担当治理国家的重任,这些人就有责任施行“德政”、“仁政”,以“亲民”、“爱民”的态度做老百姓的“父母官”。这种仁爱的重要体现,就是政府能够为平民百姓的福利作长远的规划,而在这种道德精英主义的父权制政府之下,民众受惠是其义务,而没有独立决策和参与的权利,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7]我国曾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是一个典型的父爱主义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大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小到斗升小民的“衣食住行”,政府、单位都无微不至地考虑到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冷冰冰的集权管制,相反却充满了含情脉脉的人情味和家庭氛围,至今依然有许多社会民众还留恋和怀念那个高福利、低风险、政府分配、民风淳朴的“50年代”。该体制的代价是经济的低效率和公民自由度的限缩。在父爱主义的体制之下,公民,特别是农民这些弱势群体,实际上被推定为没有自我决定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政府必须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法律父爱主义乃是通过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阻止其自我伤害,并增进或满足公民(或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8]2009年“绿坝”事件即为例证。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总觉得自己比一般的市井小民站得高看得远,或者比老百姓自身更清楚需要什么,仿佛他们不为民做主,老百姓就无法行动一样,因此,也不管民众是否同意,恨不得将老百姓的一切都管理好、安置好。[9]

    父爱主义虽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削弱,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社会分化为消费者、劳动者等具有固定社会身份的弱势群体,父爱主义大有复活之势。例如1963年哈特就曾表示过对家长主义的认同,“在我们的法律里,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有很多家长主义的例子”。[10]现代法律诚应透过每个人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又有社会之存在意义。[11]“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这一转变,关于“法律人格”发生了“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从抽象的法律人格向具体的人”的转变,在其背后是“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12]基于此种转变,不难理解父爱主义的大行其道。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父爱主义建立在三个假定的前提之上:规制机构拥有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规制中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规制机构是仁慈的(Benevolent),能够为社会谋福利而没有自己的私利;规制机构有完全的承诺能力(PerfectCommitment Capacity)。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前提条件仅仅是假设,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一方面,管制者信息的必然优势无从证明。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k)提倡的自发秩序就是建立在人类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之上的。自然产生的秩序并非由某个个人或者集团所设计和建构,它仅仅作为人类行为的无意向结果而产生,并且其自身会自律性地发挥作用。比如语言、习惯以及市场等。福利国家无非是试图对这种自然的秩序进行管理而已,而其前提就是,所有的社会制度是根据人类的设立设计而产生,并且可以改造得更加完善的“建构式的合理主义”。但是,无论怎样的政府,都无法对市场上的各种决定具备充分的知识。[13]就农地流转而言,担心农民低价卖地伤害自己,是假定农民肯定不知道地的价值,但政府肯定知道吗?农民是人,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为什么实际在土地上经营劳作的农民不知道地的价值,而坐在办公室的官员就肯定知道?答案是,谁都不知道!因为价值是主观的,在不同人的手里有不同价值。政府征地定价10万块钱1亩地,凭什么政府说10万就值10万?[14]赋予农民转让土地的权利,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其卖出土地是自愿的,因自愿而具有正当性。正是无数宗土地的自愿交易,最终才能使得土地的真实价值被市场发现。

    另一方面,管制者利益上的中立性无从证明,亦即不能保证管制者是仁慈和无私的。事实上,城乡两类土地转换之间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从而使一些滥占土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约百分之七十是靠由房地产支撑的“城市化”,即主要靠土地和金融得到。[15]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课题组做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有个形象的比喻:“正在崛起的中国,形象多少有点畸形。有两块胸大肌特别突出,一块城市房地产,一块出口加工。这两块胸大肌之所以发育超前,是因为把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民工的剩余劳动及社保扣除当成丰乳剂,抹在了上面。”[16]有资料显示,2007年房地产商交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超过1万亿元,而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不过2. 3万亿。再加上房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已“退化”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已经退化为“房地产商的附庸”。[17]

    现代社会父爱主义抬头固然是市场经济与法制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副产品,但其潜在危险不容忽视:
    第一,无效率。现代很多学者,包括支持家长主义的学者都认为家长主义与效率是不相容的,例如波斯纳就认为要求系安全带的规制是无效率的。[18]例如,从罗斯福“新政”到约翰逊的“伟大社会”改革,是美国自由主义改革的高峰时期,也是美国父爱主义的确立和发展时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反贫困战争”中,消除贫民窟和重建城市中心是其重要计划之一。1977年,卡特总统签署了《社区重建法》,推动银行向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社区提供住房贷款。[19]当时即有学者指出:“从1949年到1971年,美国政府出钱拆毁了53万6千所穷人家庭的住宅,政府建造了多少所住宅呢?……20万所。那么搬进这些新房的都是什么人?10万所新房被那些高于美国平均国民收入的家庭占据了。这难道是帮助穷人吗?十年以前,人们投入了数十亿美元来消除贫困,结果怎样,在二十二年间,接受国家救济的家庭数量增加了一倍。……国家为医治贫困干涉的越多,贫困问题就越严重。”[20]
    第二,不自由。政治哲学家约翰·密尔在其经典名著《论自由》中开宗明义地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21]密尔的自由观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1)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2)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22]简言之,一个人的自由只能以他人的自由为界限,自由只能基于自由的理由而限制。[23]父爱主义从前提、实践和结果上颠覆了传统自由理念的根基。如果以福利之名而非以自由之名就可以任意干预他人,那么如何甄别和防范福利背后的权力恣意呢?自由和福利的悖论将成为这种干预主义的永恒困惑。

    三、父爱主义的正当化理由之批判

    父爱主义背后隐含的逻辑其实是绝对的精英主义。在父爱主义者内心深处,都当然地认为自己是精英,他们不相信农民具有自我决定的能力,自认为比农民更了解其更“长远”和“根本”的利益,因此必须由他们替农民做主,为农民设计和建构最符合其自身“需要”的生活方式。在精英的叙事话语中,父爱主义所借助的正当化理由主要有三:社会保障、抑制兼并、保护耕地。其落脚点都是为了保护而限制。

    (一)社会保障说之批判
    土地保障说认为,在中国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水土资源都严重缺乏,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亩。这些地方的农村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24]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单纯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归根到底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责任,更不能通过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实现所谓的“保障”。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社会保障网的健全,农民正逐渐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例如,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之后,国务院又推出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其实,农民养老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储蓄和资产。缺乏储蓄和资产的真实原因恰恰是由于政府的过度管制,农民的劳动果实长期以来被政府以农产品价格管制、税费摊派等各种形式剥夺。农民的土地本是一笔资产,但由于土地流转的管制,导致他们只有种地的义务,而没有变现的权利。只要把完整的土地权利赋予农民,允许自由流转和抵押,这将是一笔可观的金融资产。目前,依靠自上而下的资金补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不如还地于民,以地养民。

    (二)抑制兼并说之批判
    抑制兼并说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多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如果允许农地使用权转让,势必重演历史上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25]如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认为:“如果任由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那么,其结果非但不是快速、低成本地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反而是一方面农村凋敝,小农破产,无地则反;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而难以就业—实现的不是城市化而是城市贫民窟化。按照西方理论逻辑践行‘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的结果,无一不是贫富两极分化,农村贫困地区游击战,城市贫民窟黑帮泛滥,甚至走向恐怖主义。”[26]抑制兼并说以土地私有带来土地变卖、流民造反、贫民窟无政府化作为立论根据,其内在逻辑为:不能相信农民保护自己财产的能力,地方政府虽不可靠,但至少中央政府能为民考虑,并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一旦允许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经营农业无利可图的小农会在资本的强势介入和侵害下大批失去土地,不管是表面自愿交易还是强势集团所迫。[27]

    笔者认为,土地自由流转将导致土地兼并、两极分化、流民遍地,这种观点不足为训。中国自废除井田制始,逐步确立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转让的制度。事实上,“小农经济—土地买卖—两极分化”造成土地兼并之说纯属想象,平民之间土地流转能造成的土地集中程度是极其有限的。因为农民往往将土地视为命根子,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能冒天下之不韪,背上“败家子”罪名而出卖祖产。根据我国学者秦晖先生的考证,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主要是由封赐、圈地、投献、有赋役优免特权的权贵吞并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政治原因造成的,与平民间的土地流转、甚至与民间商业资本(如果不是官商的话)的土地购买没有太大的关系。[28]历史数据显示,往往是土地不属于私有时,不许自由流转后,土地反而集中度很高。这是因为,当土地私有时,购买土地无法以武力强迫土地所有者,只能自愿交易,想一下子征求几百上千家土地权利人同时同意变卖土地,谈何容易!

    (三)保护耕地说之批判
    保护耕地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导致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国计民生和我国自给自足的粮食安全战略。该种观点认为,作为多功能农业载体的土地,客观上具有除了经济功能之外的生态环保、粮食安全、农村发展、农民保障、村社文化等其他多项重要功能。而这些功能可以在不同地区依据不同需求作出不同权重,纳入土地价值测算;如果在进入土地市场之时这种测算也计入土地价格,则会大幅度拉高地价;但其中生态环保和粮食安全等与国家可持续战略相关的重要功能,仍然未必能够通过市场交易价格自发体现。因此,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多元价值,需要与多功能性有利益相关的多方博弈,不可能简单化地靠推进市场交易解决。[29]

    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私法问题,而土地的使用目的限制,是一个公法问题。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只是主体的变动,不妨害法律规定农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经营的特定目的。[30]在现实生活中,在没有落实农民的产权保障的前提下,侵害耕地****的威胁来自于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剥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打着国家的名义向集体索要土地,集体难以有应对和回旋的余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最怕的不是和集体代表谈判,而是直接面对一户户单独的家庭。与其由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保护农地,不如还地权于农民,由农民自己维权,提高征地成本,以保护耕地。目前正是由于农民没有对土地完全的处分权,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工商业用地的唯一通道是由政府征收,导致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金过低,事实上不能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效益,更有众多的失地者彻底沦为“三无”农民,难以获得有效的生存保障。

    四、结语: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再看“还地于民”

    摒弃父爱主义和精英心态,让农民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落实完整的地权,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其意义更为重大。

    首先,解放农村土地资产,使其彻底物权化,成为真正的财产权。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一人一亩三分地”的家庭作业模式不利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很难实现土地的真正价值。在传统或其他制度禁止处置产权的地方,产权被束缚于一个既有的所有者,而其他人尽管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而可能对该财产定价更高,却不能对该财产进行更好的利用。[31]而容许交换,资源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如果他是有理性的话,就因为他认为他能利用这些资源使他的产品获得更高的价格。这也就是说,通过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就流向这样的用途;按照消费者愿意购买这一点来衡量,这种用途的价值是最高的。当资源用于取得****价值时,我们就可以说资源正被有效地利用着。[32]

    其次,赋予农民转换身份的自由,使其彻底市民化,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固化在集体中,由集体土地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由村民自治制约集体,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维护集体和农民关系的纽带。这种封闭性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强化了农民职业的身份性,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和农民人格的自由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系统的普及和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市场经济的浪潮最终将涌向农村,将农村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席卷入统一的市场体系。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思路应当放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在制度设计上重新审视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民的身份定位,真正把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

    再次,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对于克服危机、启动内需具有特殊的意义。长期以来,中国的产能过剩和美国的消费过度,是驱动世界经济前进的两只巨轮。这种扭曲的经济驱动结构难以持续维系。次贷危机摧毁了美国一方的轮子,中国长期积累的过剩产能一夜间丧失了市场,而中国长期以来经济增长所创造的财富因为特殊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培养出庞大的国内市场。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国进民退”、“政府干预”的阴影越来越浓地笼罩着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没有庞大的国民财富基础,“刺激内需”仅仅依赖政府的“四万亿”投资、“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很难长期奏效,[33]经济刺激的“兴奋剂”反而使得本来过热的投资和过剩的产能更加过剩,而不能转化为最终的消费需求,这为我国未来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埋下隐患。其根本解决之道是让国民真正富裕起来,具备有效的支付能力和消费能力,而不是由政府替国民“花钱”刺激经济。虽然2008年某些经济学家建议的国有资产和外汇资产均分方案因为涉及违宪违法难以实现,但农村土地流转将是一个历史契机。“还地于民”,“藏富于民”,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地主”。基于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融资交易,不可逆转的城市化进程将释放天量内需。因此,在克服危机的政策选择上,“四万亿投资”、“十大产业计划”莫若“还地于民”。


【注释】
[1]此处“私有化”并非形式意义上的私有化,即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而是在实质意义上强化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完全支配,特别是赋予其自由流转的权利。关于“农地私有化”的批评和争议,参见孟勤国:《揭开中国土地私有化的面纱》,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著名“三农问题”学者温铁军、李昌平等。
[2]土地改革,分户授田,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阶级进行土地革命战争的庄严承诺和历史责任,就此而言,在产权的初始配置上,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具有历史的合法性,这也决定了2008年“土地新政”是“还”地权于农民而非“授”地权于农民。
[3]参见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5]Joel Feinberg, Legal Paternalism, in Paternalism, Rolf Sartorius ed, University of Minneaplois Press(1983).
[6]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7]《论语·泰伯第八》。
[8]前引[6]。
[9]邓聿文:《“绿坝”与国家“父爱主义”》,载《联合早报》2009年7月2日第三版。
[10]H. L. A. Hart, 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3,p. 32.
[11]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7页。
[1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355页。
[13]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14]关于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之争,详见易军:《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15]王平:《征地蒙太奇》,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7期。
[16]王平:《地根政治:全面解剖中国土地制度》,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7期。
[17]程默:《土地改革提速》,载《南风窗》2008年第19期。
[1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493页。
[19]值得深思的是,美国60年代盛行的父爱主义为今日的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威廉斯(W. E. Williams)教授认为:“从1977年的《社区重建法案》开始,……国会就开始威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他们向高风险的住房买家和企业发放更多贷款,这些贷款就称为次级贷款。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得到的甜头是‘政府资助企业’,Fannie Mae和Freddie Mac将会购买这些高风险的债券。任何脑子重量超过一盎司的人都能明白,这是酿造灾难的配方,可国会却齐声否认。”参见薛兆丰:《次贷危机是典型的政府失败》,载新浪博客:
http://blog. sina. com. cn/s/blog_49d53fbc0100awvv. html,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日。
[20][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李燕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2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页。
[22]前引[21],第10页。
[23]我国清末启蒙学者、翻译家严复先生首译密尔《论自由》,将其译为《群己权界论》,深谙其道。严复在该书《译凡例》中阐明其用意:“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此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人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此则《大学》絜矩之道,君子所恃以平天下者也。”
[24]温铁军:《“土地私有化”不是中国农村的未来方向》,载《环球企业家》2008年第13期。
[25]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32页。
[26]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载《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27]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与土地私有化的理论逻辑》,载《绿叶》2008年第11期。
[28]秦晖:《“优化配置”?“土地福利”?—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载《新财经》2001年第8期。
[29]温铁军:《关于征地与农村治理问题的几个观点》,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0]即便18亿亩耕地的“红线”,其存废在理论上也是一个热点议题。详见茅于轼:《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资料来源: http : //econbbscom/attachment. php? aid=225,访问时间:2009年3月17日。
[3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30页。
[32]沈宗灵:《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
[33]在经济危机中,政府大规模出手救市也是父爱主义的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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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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