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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8日 雷兴虎 点击次数:4515

[摘 要]:
《商法学》课程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各高校在商法学课程设置方面均有自己的优势与特色。本文从商法学课程的由来、性质与发展定位入手,紧密结合商法学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就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方向

    各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都设置了商法学课程。但由于在学校类型、教育理念、师资力量、教学资源、教育传统、培养方针等方面的差异,各高校在商法学课程设置方面均有自己的优势与特色。本文试图从商法学课程的由来、性质与发展定位入手,紧密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就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做些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商法教学界同仁的广泛关注与深入研究。
    一、商法学课程的由来、性质与发展定位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法理念逐渐被人们接受。早在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时,当时的名誉会长谷牧同志就明确指出,要制定我国的商法,并让法学界充分研究论证。{1}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的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以此为契机,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颁发,为我国高校在法学专业中开设独立的商法学课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根据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商法学》首次被明确列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1998年组织编写了《商法教学基本要求》。[1]从1999年秋季开始,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普遍开设了《商法学》课程。从目前来看,商法学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
    在教育部将《商法学》明确列为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即将有关课程整合为商法学课程,并在99级法学专业中首次开设。学校拥有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三大支柱学科,奉行“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目标,而《商法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正好是与经济、管理最为密切的公司企业、金融、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法律制度。在财经政法类学校的各门课程中,《商法学》课程较好地彰显了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的“融通性”特点。
    学校商法教学团队现有16名教师,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7人;讲师5人,助教1人。获博士学位4人;博士在读4人;其余均获硕士学位。在商法学教学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商法学》课程在2002年12月,被评为“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届省级优质课程”,2009年6月又被评为“2009年度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学校商法教学团队按照“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目标,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讲授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以及商事实践为主要内容,以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并重融合为手段,致力于培养和造就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
    (一)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
    1.商法学课程设置的历史沿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就率先为本科生于1985年初开设了《公司法》课程,{2},并相继开设了《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香港商事法》课程,出版了《公司法概论》(1989、4)、《企业法概论》(1989、5)、《香港商事活动法概论》(1989、7)、《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1989、8)等教材。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又相继为本科生开设了《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金融法》、《破产法》等专业课及选修课。在教育部将《商法学》明确列为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后,学校教学团队又将上述有关课程系统整合为商法学课程,并在99级法学专业中首次开设。
    进入21世纪,根据学校“融通型、应用性、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本教学团队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为本科生开设了《商事法实验课程》,并出版了国内第一部《商事法学实验教程》(黄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成为国内商法实验课教学的先行者。
    总体来看,学校商法课程经历了从专业(选修)课到专业核心主干课、从本科生教学到研究生教学、从商法理论教学到商法理论与实验教学并重的发展过程。我校《商法学》课程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形成了教学理念科学、学术底蕴深厚、教材建设较为系统的显著特点。
    2.商法学课程设置的现行情况
    第一,本科生课程设置情况。根据我校2006年实施的教学计划,我们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分为两大类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其中,理论教学部分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为商法学,51学时。专业选修课主要有(1)公司法(34学时),(2)企业法(34学时),(3)证券法(34学时),(4)票据法(34学时),(5)保险法(34学时),(6)商业银行法(34学时),(7)金融法(34学时),(8)海商法(51学时),计289学时;实践教学课程主要为商事法实验课(34学时),其教学内容包括商法基础实验、商事诉讼实验、商事非诉讼实验及商事法律文书制作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共计374学时。
    第二,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根据我校2007年实施的教学计划,我们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种情况:(1)为民商法专业开设商法专题,51学时;(2)为经济法专业开设商法总论,68学时,商法分论专题,34学时,共计102学时。
    (二)商法学课程设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商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开设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商法发展的特殊历程和尚无统一商事立法的现状,《商法学》课程得到官方正式确认的较晚,商法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我国商法学的原理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商法教学的内容、范围、体系以及培养计划等都在不断地探索和尝试之中。
    2.课程开设的不甚协调性。由于我国商法教学与研究起步较晚,在教学中如何处理好本课程与民法、经济法等相关课程的内容与知识点的衔接,如何处理好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单门课程与系列课程建设的关系,仍需不断探索。
    3.培养方案有待完善。商法学的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目前实施的本科生全程培养方案还不够科学、合理,商法教学的培养方案有待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和合理。
    4.双语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扶持。由于教师外语水平与专业水平尚未完全匹配,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开展的尚不够普遍,教学水平与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5.商法教学的国际交流程度不高。商法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学则是一门国际性很强的课程,但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本课程的国际交流还不够,有待继续加强。
    (三)商法学课程设置的改革方向
    1.课程设置要顺序化。商法学课程应在学生修完民法学后开设。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体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中的许多理念、精神和原则有助于理解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学习商法必须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因此,商法学课程必须在学生修读完民法学后再开设,而不能与民法同时开设,更不能先行于民法开设。
    2.课程设置要多元化。商法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仅设置一门或几门课程无法满足培养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开设的商法课程,应涉及商法总论、公司(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内容。
    3.课程设置要模块化。商法课程应进行一定的排列组合,使之形成相应的模块,以供不同类型和方向的学生选择。我们认为,商法课程可设置为四大模块:(1)中国商法学;(2)外国商法学;(3)比较商法学;(4)商法实验课。各高校法学专业应加大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商法实验课的比重,以加深学生对商法理论与制度的理解,培养与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商事实践问题的能力。商法实验课一般可包括商事立法、商事执法、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商事组织、商事交易、商事法律文书制作等实验项目。
    4.课程设置要协调化。课程设置多元化后,必须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的关系,确保必修课与限选课、任选课之间的衔接,确保理论课与实验课的协调,确保不同模块课程之间的联系与合理度,避免出现矛盾、不协调现象。
    5.课程设置要开放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法律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商法学课程的设置一定要呈现开放化状态,一定要与时俱进,紧跟我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实践的社会需求,而不能囿于传统的内容与体系。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教司:《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参考文献】{1}徐学鹿.改革开放中的商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2}张士元.公司法概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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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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