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民法专题   >   试论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试论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二奶受遗赠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2月9日 舒梅 点击次数:4038

[摘 要]:
“二奶受遗赠案”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其冲突的解决方法,应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社会实际,并采取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两种价值在特定背景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
秩序、自由、价值冲突

一、案件的事实与问题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泸州黄永彬于1963年5月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5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违反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西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引发了广大的社会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遗嘱是否有效,而此争议所反映的是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衡平,归根结底体现的是财产自由,婚姻秩序之间冲突,即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二、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
1、秩序价值
秩序通常是指事物与外部环境彼此和谐共存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统一于事物本身,是事物一致、连贯和确定地存在的状态。有的学者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条规定了以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为基础所形成的婚姻秩序。黄永彬与张学英的婚外同居行为是对合法的婚姻秩序的破坏。
2、自由价值
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自由,即不得妨碍他、使他无法做自己的力量所要做的事。[2]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条规定所体现的继承法的自由价值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因此,黄永彬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于张学英符合遗嘱自由精神的。
3、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再所难免。[3] 本案中,所体现的正是要求尊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与尊重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的冲突。婚外同居与构成我们社会基础的一夫一妻制从本质上是相冲突的,是对婚姻秩序的破坏。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私有产权下所享有的财产自由在这个时代正体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价值,被视为是自由的基础、进取的动力。王怡先生评论说,遗产继承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是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一关;对一个私人的财产开始慢慢聚集起来并获得一定安全感的社会来说,遗产继承更是一种产权制度的考验,对这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权的容许和尊重程度的考验。[4] 财产自由是否因为损害婚姻秩序而被剥夺,抑或是婚姻秩序屈尊于财产自由,归根结底是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三、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解决
对于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传统的解决传统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利益衡量原则、功利原则、法的价值位阶原则等。笔者认为前两种冲突解决的原则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是将抽象的法的价值冲突转向另一些更为抽象与模糊的概念,如利益,苦乐等。至于法的价值位阶,一般认为,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是法的灵魂价值,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自由在法的价值位阶中高与秩序。这种观点源自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虽然有学者认为其具有普适性,但其并不符合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法律价值。
正如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认为,未来哲学不会将第一位授予平等、安全、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背景的不同将极大的影响法的价值位阶。封建主义主要是在国家权力很不发达时为庄园保护制提供安全。在自由主义成为指导性意识形态的国家中,自由往往享有比平等和安全更强的保护。社会主义政权的出现是由于人们渴望减少收入分配的悬殊,从而在其政治哲学中强调平等观念。[5] 20世纪及其以前的时代,法理学使社会生活中一个特定的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唯一目标。
笔者认为,在解决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时,不应照搬各法理学流派的观点,法的价值冲突的选择不是技术推理的过程,也不应该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应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社会实际,并采取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两种价值在特定背景进行综合考量。
1、法的本土资源分析
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国家靠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成功,也肯定会失败的。[6] 婚姻秩序与财产自由的价值选择,不是法律条文的刚性规定,而是从本国的习惯惯例中衍生出来的。婚姻秩序是中国社会的制度基础,从儒家的“三从四德”到“七出三不去”,维系一个稳定的婚姻秩序是中国几年来的文化传统。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早已一去不返,然而维持婚姻秩序的稳定性的习惯却一直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而遗嘱自由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所有权绝对的延生,同样也随着我国法律移植而逐渐为人们所肯定。但作为本土的婚姻秩序显然是我国社会习惯中所更为珍视的,当其他法律价值与其相冲突时,社会的传统习惯便倾向于秩序价值,这也是为什么纳溪区法院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的原因。然后,此案却引起了不少法学家的争议,批评法官“依德判案”而不是“依法判案”。这种观点是对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误解,法治建设应该借助本土资源,使得法律移植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同,而不是违背传统的“德”,依移植来的没有价值基础的的“法”。
2、社会现状分析
从我国社会现实的角度考量,假设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即法院肯定了该遗嘱的效力,推演而来的是法律以判决的方式肯定了这样一种价值:夫妻双方可以自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排除法定继承,并且不受任何限制。这在西方社会是在体现不过遗嘱自由,私法自治的精神了。德国的法院的判决同样也对这种遗嘱的效力予以了肯定。然后,回到的中国的社会现实中考量,中国社会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并不能因为结婚而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这一婚姻法的制度是平衡了财产自由和财产秩序两者的关系,不失为一个合理的制度,避免了社会生活中一些女性以获得男性的财产为目的而缔结婚姻,或者是缔结婚姻关系后为了财产利益而离婚,这一制度设计避免了婚姻秩序摇摇欲坠同时保护了财产的自由。
然而如果支持的判决一经做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判决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却有着指引作用,这也就是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中国社会有大量的女性结婚后作为家庭主妇,打理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她们没有经济收入,甚至大部分的财产(比如房产)都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对家庭的贡献却是不可忽视的。这一假定的将判决宣示着如果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遗嘱将其个人全部财产赠与情人,由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限,而此时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配偶的个人财产却遗赠给第三者,则此时合法的配偶不仅在精神上受到伤害,而且也无法保障其基本的财产权益,其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夫妻双方之间不再有基本的信任,这必将导致整个婚姻秩序的崩塌。
3、法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分析法考量,正如波斯纳所言,“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育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就像在市场中一样,婚姻如果不是为了互利,就创造不出效率”。假定的支持判决一经作出必然会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从而违背了婚姻的互利目的,进而导致家庭这一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效率低下,最后影响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这必然违背了波斯纳所言的“财富的****限度化”。

注释:
[1]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山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3]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第91页
[4]王怡:“脆弱的财产权”,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2月3日
[5]《美国法理学季刊》,1978年第23卷,第205页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页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3、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张文显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周璐

上一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

下一条: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