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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机制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5日 屈茂辉 点击次数:4349

[摘 要]:
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不涉及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主体应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享有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的权利主体应为本集体组织的村民,但某些特殊群体也应有收益分配权。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方案要遵守分配程序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制定分配方案并应有相应比例的人数表决通过才能执行。
[关键词]:
土地补偿费/收益分配机制/村民资格/分配方案

为了规范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和减少分配过程中的争议,有必要对土地补偿费(有时也涉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机制进行探讨。
一、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主体
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丧失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替代价值,应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人。但由于现行规则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不清,土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必然在实践中引发歧义与争端。依《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主体形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财产分别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涵义并不具体,导致在土地补偿费的支配权上,出现大家都来主张权利现象。

可见,法律实际上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补偿费都有分配权,这产生以下问题: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在那些不存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不明确,是村委会、乡政府还是村民小组,易生争议。即便是在那些存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模式,不仅村与村内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之间前者包容后者。究竟哪种实体可以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模糊不清。这种模糊状态导致了权利真空现象,农民中没有一个人知道究竟谁拥有土地。这使得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分头介入土地权利的管理。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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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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