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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观念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4日 周明琦 点击次数:3527

[摘 要]:
物权的观念伴随着物权制度的产生。不同时代的物权法体现着不同的制度价值,反映了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态。从古罗马物权制度的诞生到当代物权制度的成熟,物权法的观念体现为物的静态归属和物的动态利用两点。现代物权观念应在坚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达到物尽其用。
[关键词]:
物权 观念 归属 利用

 在物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存在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两种体系,代表着物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为中心,而物资之利用,则为抽象的支配权之作用。日耳曼法系以物之利用为中心,所有之意义为具体的、相对的。①罗马法强调物的归属即强调所有权绝对性的思想适应了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打破封建制度,确立个人之自由”以及“为使个人对于物质之支配自由和增进物资之资本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现在所生活的年代已经不是由风车、水磨、四轮马车等构成的时代。在蒸汽机和电让位于原子能,喷气式飞机代替了铁路与汽车的时代,偏重单纯的保护私人权力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趋于动摇。社会资源和物资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已被置于现代物权理论的基础地位,物权理论以不可逆转的从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 。整个物权法的进步运动就表现为从归属到利用的运动。②
一、古代物权观念
古代物权法一般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物权法,主要指古罗马和日耳曼法中的物权制度。
1、罗马法上的物权观念
近代民法中的一些物权种类在罗马法中已成雏形,但罗马法并未提出物权的抽象概念。罗马法物权的概念及理论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提出来的。③ 罗马法的物权观念主要基于个人为出发点,强调物的所有,不注重物的利用,大致包括以下内容:④(1)物权是对物的抽象的支配权利,对物的具体利用,是具体的支配权利的功效;(2)所有权的本质是所有人对自有物的自由处分力。在所有权上设立他物权,由他物权人对所有人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表现,所有人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3)物权是私法上的对物支配权。所有权是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权利,法律上对所有权的种种限制,存在于所有权概念之外,实际上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不是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此即为所有权绝对的思想;(4)所有权具有弹性力;(5)所有权与占有不同;(6)多人共有一物时形成的所有权分割,是量的分割。
从以上的罗马法的物权的内容特征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法注重的是财产的静态归属,而对财产的动态利用关系却关心甚少。究其原因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比较简单,总体上还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与所有人完全一致。劳动者既是生产手段同时也是劳动生产物的所有人,纵使将物交与他人利用也是建立在身份关系上,如领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师傅于徒弟等。财产所有人于利用人完全一致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当时的物权法理念注重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2、日耳曼法上的物权观念
日耳曼法之物权法源于氏族习惯,直接起源于物之使用关系。基于此种历史原因,它与将一切权利客体归于物的罗马物权法呈现不同的特点。在日耳曼法上,物权依然体现为人对物的法律关系,但因物的性质和形态不同,则其支配关系也不尽相同。总体上,日耳曼法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别立法。
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主要以团体主义为立法原则,以物的利用关系为中心,其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权不是对物的抽象的支配权,而是具体的利用权,所有权是相对的权利;(2)各种具体的利用权,都是独立的物权,不存在所有权派生他物权的概念;(3)物权中包含身份权性质;(4)所有权具有浓厚的团体主义色彩;(5)物权的变动,以占有的变动为要素;(6)多人对一物可有不同内容的物权。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物权观念的差异,通说认为主要源于两种法律体系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程度:罗马法以商人的交易经济为主,而日耳曼法则以土地中心的农业经济为主。罗马法多抽象的概念构成,而日耳曼法则以个别具体关系调整为特色。由于日耳曼法上的物权制度与人身不可分离,且受到公法的干预,遂为追求个人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近代社会所不喜,而根植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罗马法则取得了决定性的地位。⑤
二、近代物权观念
    近代物权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的物权法,它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西方近代物权法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财产关系的客观状况,充分体现了个人本位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所有权绝对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以罗马法构架的近代物权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物权以所有权为中心构造,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具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合理补偿,所有权不被征收。
2.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本质上为对立关系。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全面支配权,而他物权人具有利用权。利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故称为限制物权,但限制一旦解除,则所有权人随时恢复对物的全面支配权。
3.物权为对物的纯粹支配权,与其他法律关系严格区分。实际行使物权时。其伴随的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关系,一旦缺乏当事人个别的意思表示,便无法与物权关系共同存在。即物权在行使之时,与其相随的如地租征收权等,并不属于物权的范围畴。与物权结合的信用关系、雇用关系等,其本身也不能与物相结合而成为单一的财产。将物权限定在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乃是出于维护物权的社会效用与体系的需要。
4.物以个人所有为原则,而将为了共同的交易利益受到公法规制的法律内容(如矿山法、征收法、水法、森林法等),以及那些显然附有人与人之间层面的法律内容(如无体财产法和企业法)排除在外,对于共同利用关系,则多依据亲属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加以解决。⑥
三、现代物权观念
现代物权法是20世纪的物权法,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各国的物权法,它是近代物权法在20世纪的延伸和发展,以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就其内容而言,既包括立法原则的修正、物权体系的调整、物权理论的再构成,以及法律解释适用方法的反省等等。⑦
现代物权观念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权的社会化。19世纪末,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在坚持罗马法维护私有制和绝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的同时,开始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性,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他说:“所有权人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同时还需适合于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方能达成所有之本分……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利用者来代替之。所有权,他的理念与社会之理念相冲突时,到底还是不能够给他存在的”。 ⑧
   2、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确立。19世纪后各国均以法律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了权利滥用禁止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日本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增加“不许权利滥用”的规定。这一原则的确立,限制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权利行使的自由,禁止违反社会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行使。
3、他物权优位化趋势。现代社会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他物权的地位十分突出,这就决定它更强调财产的充分支配和利用。他物权这一功能与旨在实现静态控制的所有权对财产实物形态的支配有所不同,实质是财产动态实现的****方式,能使资源按照最合理、最科学的方式在市场中流动,从而实现在非所有人即它物权人控制财产实物形态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优化组合和分离,以保证财产现实运动的顺畅性。而这种权能分离的组合方式的多样性,在实际上决定了他物权种类的多样性。○9 “这既是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转变的标志,也是这一转变的实际结果。”○10
四、现代物权观念的反思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于财产归属或财产利用两大范畴,一切财产关系和利益,不外乎是财产归属或财产利用上的法律表现。○11从古罗马到现在,物权制度的观念无非在对物的所有和对物的利用侧重点不同而已。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社会规范。通说认为物权法的理念经历了从归属到利用的演进。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表述,因为我们不能脱离物的归属来谈物的利用。物权法的首要的功能在于确认物权,达到定分止争的功能,然后才能做到物尽其用。在物的归属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应将所有权利益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在物的利用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权物的利用人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应将利用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物的归属问题的解决能够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物的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富的基本途径,产生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应该树立现代的物权观念,即在归属和利用的二元结构上达到物尽其用的物权观念,以利于物权制度的设计和物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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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2石广先:物权法理念的演进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载
http://www.comlawyer.net/news_view.asp?newsid=1968
○3周  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7页。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2-323页。
○5温世扬 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温世扬 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8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9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10林  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23页。
○1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重构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来源:民商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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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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