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客是否受著作权保妒
中国博客在近几年迅猛兴起,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中国的博客数量达到了1600万。2006年,中国博客数量预计将达到6000万。博客就是一个网页由用户个人更新的p。st构成,张贴的文章按时间和日期顺序排列。从博客写于(bl。g writer)角度而言,个人博客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日志,二是个人模板设置。
(一)个人日志来源
1.个人创作
个人直接在博客中写文章,这属于个人创作,只要具备作品的要件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是没有争议的。
2.文字上载
在网络日志中上载他人作品或者摘抄他人作品的某些内容是相当普遍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有人认为网络就是自由和共享,供人阅读是免费的,因而网络转载应该不构成侵权;而主张侵权的人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要保护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免费转载就是在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扼杀了文化传播的原创精神。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网络上转载、摘编其他网络或报纸、期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或其委托人没有声明拒绝的情况下进行,而且需要支付报酬、注明出处。按照著作权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还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可见,除非权利人明确放弃获取报酬,网络转载作品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3.复制:存储、浏览
在网络日志的生成中伴随最多的活动就是复制。如何为网络复制行为定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规定了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界定。日内瓦会议议定声明第1条指出"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的情况,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该声明认为网络中的复制与传统载体的复制具有一致性。然而,传统复制是通过将作品内容固定于载体(纸面)上从而使信息再现,载体增多;而网络"暂存"这种复制方式只增加了信息的再现并未增加作品的载体。2那么网络用户浏览网页也是将作品暂存于内存中,关机后作品消失,或者可以选择将该作品页面存入"收藏夹",脱机同样可以查看。如果依上述的议定,用户浏览网页也可能构成侵犯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这样还是有失权利双方利益平衡的。
然而,《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例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飞做出例外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合理范围内复制作品而不构成侵权。(二)链接在博客中的作用:笔之于纸在编辑个人博客页面时,主要通过链接来完成整个博客页面的设置。有以下几种特殊链接3起作用。
1.特殊链接:
主要包括纵深链接(deep linking),指链接他人网站的深层次内容。例如在个人博客中推荐他人的文章,使用纵深链接可使浏览者直接到达这篇文章,而不必经过主页。链入(lingking in),指使用In-linelinks技术,把他人网页上的构图内容,例如图标、图像、文章单独引人自己的网页,实现"无缝隙"链接。加框链接(framing)又称镶边,是将自己网页缩为一个"镜框",将他人网页内容变成镜框中的画配以文字、图形或图标等,加框技术可使网民的浏览软件界面某些部分保留原来网页内容,某些部分链人他人网页内容。
2.插入图片
先将图片存在电脑硬盘上,在提交网络日志的同时上传图片到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就成功地将图片插入到个人博客中,文字配以图片可以完成个人书籍的编辑,十分美观。自己的摄影作品和私人照片,当然是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不经修改直接插入(链人)他人图片,或经过一定加工编辑,如photoshop将图片中原注明作者身份和网页地址删去,加上一定的配合文章文字或将原图片经过剪裁或颜色处理,形成新的图片。这些行为都与传统著作权和我国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抵触。然而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还值得商榷。因为个人博客往往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一般是为了个人欣赏、学习或者研究之用。但是如今网络博客的另一批用户是娱乐明星或者作家,他们的行为是出于商业宣传还是出于个人兴趣则很难判断。
3.背景音乐
一般有两种方式:(1)通过链接,直接在博客背景音乐设置中设定链接项;
(2)设定音乐播放器,通过编写代码自动播放,将歌曲的http地址写人代码,完成链接。设置播放器属于加框链接。有学者认为4:内链、加框实际上是设链网页在被用户下载时,链接自动指引用户的浏览器至被链内容所在的服务器下载信息,所以内链或加框行为本身没有复制或传播被链者的内容,不侵犯被链内容的复制权,但是由于其改变了向公众呈现的方式和效果,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笔者认为,该问题需与合理使用问题相联系来予以分析。
4.友情链接
在个人博客主页上设有博友链接、网站链接的模块,网民只要将相关地址链接写人模块即可完成。在主页中可以通过点击该设置进入到他人的blog或者网站中,这种行为属于纵深链接。有人形容纵深链接如同我们所用于书本中的书签,直接引导读者翻到某页。纵深链接虽然引导用户访问被链网站的某个分页,但是没有改变网站在结构和内容上的任何安排。5博友之间的链接是出于彼此欣赏或者个人兴趣所致,方便彼此交流,即使未取得对方同意也不会产生侵权问题。
三、博客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1.何谓合理使用
《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是作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而《加拿大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将基于私人学习、研究、评判、新闻报道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概称为"合理使用"。6我国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与博客相关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为个人学习、研究、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
《伯尔尼公约》第10条:"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
《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70条也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合理使用。因此绝大多数学者认为,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将一部分内容或者是个别语句写人自己的文章中,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有学者认为适当引用是将一部分内容公之于互联网,只要不是引用作品的核心实质内容,并不会影响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7
3.合理使用的排除
全文转载,去除作者有效信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未经他人同意全文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当然构成侵权,那么全文转载他人博客文章或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附加议定声明中,明确指出禁止删除他人标识认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
引用网上作品只能用网址、域名、网页和电子信箱或代码等方式来表明作品出处。在发表网络个人日志正文之前,有注明出处的格式选项,写手可以选择通过之前几种方式注明。但是这个选项并非是一篇日志生成的必要要件,因此是否注明引文来源纯属个人的判断,与个人的法律意识和对著作权的关注相关。这样的情况在博客中或者说在整个网络传播过程中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根源。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者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发送自己的信息或阅读他人信息(作品)。博客服务商(BSP)为个人博客用户提供具体的管理、技术、空间寄存等服务,博客目前在我国还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各家BSP一般为吸引注册用户从而为用户免费开通博客并且供博客免费使用。
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上信息通讯服务极可能帮助他人完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作者形容8:用户将侵权作品复制、上载到BBS上(同样可以上载到博客上),这些材料将会自动存储到网络服务商控制或运营的系统中,或者通过将链接引导到可能涉及侵权的网站中。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网络服务商未直接侵权,但其服务客观上却帮助他人完成了侵权行为或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从而可能会卷入到侵权纠纷中去。
例如,最近引发互联网产业关注的"步升诉百度案"就是个值得警醒的例子。由于网民只要点击百度搜索结果中的任一链接就可以将MP3下载到自己的硬盘上。法院认为,在未能明确相关MP3文件的合法来源、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此行为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9博客发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同样引发了相关的诉讼纠纷。据2006年4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内首例博客著作权纠纷案近日已立案,博客秦某状告sohu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索赔10万元。博客与网站的利益共存且相互促进,网站免费为博客提供平台,而博客的文章能为网站带来大量的点击率。互联网产业内部正在大力倡导共同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20余家互联网博客服务商和博客代表承诺履行这一公约内容,倡导网络文明。
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的相关立法,对于尊重和保护网络博客著作权具有积极作用。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初步形成,但著作权人合理利益利益的****化与网民言论、表达自由的动态平衡却也不容忽视。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1魏小毛 网络转载的利益博弈.http://wwm.iplaw-pku.edu.cn/type.asp?news-id=625#2006.4.3
2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3张玉瑞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4薛虹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
5同上
6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7梁清华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0,P.65-66
8李扬 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2
9法院一审认定百度侵犯了步升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责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王迁.中国版权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