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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3日 杨立新 点击次数:1692

 

   2004年3月19日早上,河北省某县农村某小学五年一班的学生到校上课。教师刘某某在上课后,对学生进行体罚,让全班学生都站着,一直站了一节课。第二节课开始后,刘让前排左边的学生开始依次伸出手来,自己手持削铅笔的刀子开始在学生的手上划。第一个被划的学生叫赵某,刘是用刀背划的。对第二个学生,刘是用刀锋划,学生被划得哭了。后来有的学生迟迟不伸出手来,刘就威胁:“不伸出手来就直接在脸上划。”学生只好伸出手来,让老师划。在划到最后一排时,一个男生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晕了过去。全班41名学生的手全都被该老师用刀划过,有的没有划破,有的被划破出血。刘某某对41名学生的行为,就是对他人身体的冒犯行为。

  冒犯身体,是一种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侵害身体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就已经确立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身体权是一种物质性人格权,是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的人格权。这个人格权所维护的利益,是自然人的人身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不可侵犯。这种完整性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实质性完整,是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不能残缺、缺失,造成残缺、缺失的,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当然,这种残缺、缺失是指一般性的残缺、缺失,不包括已经造成健康权损害的严重残缺、缺失。另一个是形式性完整性,是指自然人的身体不可冒犯。恶意对他人的身体进行冒犯,就构成对身体的形式性完整的侵害。后一种,就是本案教师刘某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冒犯身体的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与其他侵权行为责任构成所有不同:

  第一,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行为人冒犯他人身体,必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由于这种侵权行为要求是对身体的恶意冒犯,因此,只有在故意的情形下,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教师刘某某故意对本班学生的身体进行冒犯性的触击,就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是一种直接故意。冒犯身体侵权行为的故意,不一定仅仅是对他人身体的冒犯,就是具有企图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实际上触击了他人的身体,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那么,这种触击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具有冒犯他人身体所要求的故意内容。对于只是由于过失而对他人的身体进行触击的,一般不应当认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冒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是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采取确定的行为方式,以自己的身体的某一部分,或者持工具,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实质性的触击,即通常所说的肢体接触。什么叫作冒犯性?冒,就是不顾,就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犯,就是侵犯、冲撞。冒犯就是未经本人同意而恶意地侵犯和冲撞。具有这种性质的行为,就具有冒犯性。对他人身体冒犯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表现是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害身体权人的身体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而侵害,违反了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其性质就是作为的侵权行为方式。

  第三,冒犯他人身体行为的损害后果,要求是一种行为的状态,不要求造成一定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判断这种侵权行为的时候,只要行为人的身体或者所持的工具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了冒犯性的触击,就构成了这种行为。因此,冒犯身体行为的结果不要求要达到某种伤害的程度,只要是对身体构成了冒犯,达到了触击的程度,就构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要件也就显得不那么难以判断,实施了这种行为,同时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了非法的触击,因果关系的要件就已经构成。如果侵害身体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构成轻微伤或者轻伤或者重伤,则构成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责任承担,与其他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即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并没有造成人身的实质性伤害,不会造成因为伤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因而无法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来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对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所以,对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责任形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故意程度以及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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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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